技轉有弊? 在國外是常態

【聯合報╱林群倫/企業評價師(台北市)】

2010.06.24 02:47 am
 

針對中研院生醫所長陳垣崇院士,被檢調懷疑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貪汙治罪條例圖利罪,僅就國內外技術移轉、產學合作模式及生醫產業發展等相異點提出淺見。

 

首先,生技新藥產業要研發一個新產品,通常必須投注高達幾十億台幣之投資,才有可能開花結果;即使是初期觀念驗證階段也需要幾億台幣,是風險相當高的產業。在國外,政府或學校會以相當優渥條件,鼓勵促成技術之再開發或衍生應用,投資者也願意與公司共同承擔風險,提供相當足夠的資金讓公司發展。反觀國內,政府雖有鼓勵措施,然而執行面上多以防弊方式進行;投資者部分會提出「創辦人/發明人需共同出資」的條件,如果不接受這樣的條件,不是公司無法成立或就是缺乏足夠的資金來進行研發。

 

中研院前院長李遠哲於二○○五年曾指出,陳垣崇所長發現「史帝文生—強生症候群」的致病基因,是全球針對這種嚴重藥物過敏症,第一個找到的基因標記,好幾家國外知名大藥廠來接觸,想買研發成果發展試劑,「但我們認為應由院內育成中心的衍生公司來做,雖然辛苦一點,卻對台灣生技產業生根發展大有助益。」

 

不過,以國內生技產業生態而言,成立衍生公司或技轉均需公開、公平、公正,然技轉後,如無扶植動作,很難達到技術根留的美意。然如有實質扶植動作,也會產生圖利他人的疑慮,影響整體生技製藥產業的發展。以投資面而言,國內新創公司成立的時候,一般都是由朋友、家人出資才能獲取技術股,國外則是無償即可給予團隊或發明人技術股。再者,生技產業的高風險,更讓經營團隊無法尋求足夠的資金,而不得不跟親友借錢。希望政府可以尋求適當的規範來解套,否則只會徒增誤會、損及良善經營公司之聲譽。

 

以世基生醫而言,中研院專屬授權是有其正當性。以核酸分子檢測試劑的授權來說,由於藥品及檢驗試劑都是一項產品,並非一個平台技術,應用市場有其侷限性,就全球生技製藥產業的標準,一定會採用專屬授權的方式,為降低產品開發風險,並會要求發明人參與公司產品的實質開發,而非只是形式上的技術授權或成立衍生公司而已。因此,發明人將技術導入初創公司便是一個必經的過程。

 

鼓勵發明人與公司一同成長,是全球生技製藥產業的常態,國內政府相關單位或司法界如不甚瞭解,即以嚴格的角度檢視陳院士,是否公允,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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