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愛爾蘭一樣公投

自由時報 2010.06.30 ◎ 黃世澤

 

雖然台灣內部有強烈的聲音,要求將ECFA付諸公投,由人民決定是否接受,但馬英九政府不理人民意願,讓民間團體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中國重慶市簽署ECFA協議,實在令人遺憾。

 

筆者將ECFA文本與香港CEPA文本比較,雖然ECFA文本沒有像CEPA文本一樣,明目張膽將當中的政治目的列入文本之中,但ECFA文本有相當多地方,不是未談判妥當,就是涉及超越大陸委員會應有權限的作為,因此,馬政府絕對有時間、亦應按民主原則將有關問題付諸公決。

 

像協議中第三至第八條和第十條,都是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開始進行協商,既然如此,為何不就這堆條文涉及的問題來一個公投,讓ECFA談判人員有足夠授權展開談判,或不會令談判綁手綁腳?現時沒有充分授權就要涉及關稅、經濟合作等問題的細節作出磋商,誰不怕會有密室政治的出現?

 

另一方面,由這次ECFA的簽署,亦可以看到現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中,授予大陸委員會以及海基會的權力過大。根據現有條例的規定,大陸委員會可以授權指定民間組織,實際即是海基會,可以先簽署協議,涉及修法的條文,就經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實施;如果不涉及修法,就只在行政院批准下簽署,然後再向行政院報告。這樣是置台灣主權於危險境地。如果ECFA第十一條下成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也是比照大陸委員會以及海基會授權處理,那就相當危險。

 

因此,除了ECFA公投,台灣人民應該爭取的是修訂《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引進類似愛爾蘭憲法的條款,任何涉及類似ECFA的協議,在簽署後三十天便要啟動公投程序,在公投贊成生效後才能夠正式實施,這才是對台灣主權的最大保障。現時英國保守黨也推動在涉及歐盟權力進一步擴大的任何條約,都要經過公投坐實。

 

儘管ECFA已經簽了,馬英九也會將條約涉及修法部分,拿到立法院強行過關,但台灣人民反ECFA和捍衛自身主權的行動,並不應因此而停下來,相反地要持續下去,直至《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訂為止。(作者為居港英籍時事評論員)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parcc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