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簽的協定 可否決不能修改

 

【聯合報╱陸以正/退休外交官(台北市)】

2010.07.01 02:18 am

 

六月廿九日,海基會江董事長丙坤和大陸海協會陳會長雲林,在重慶正式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和「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為規範兩岸經濟合作關係,寫下新的一頁。

 

任何人都看得出,大陸過去只在「一中原則」的小圈圈裡打轉,劃地自限,兩岸經貿關係的開展,完全趕不上直接通航後,每年有一百多萬大陸人來台遊覽的新局面。ECFA簽字以後,情形不一樣了;兩項協議涵蓋的範圍既廣,而且顧名思義,將在可見的未來許多年,甚或更久,成為雙方建立互信互惠關係的基石。

 

台灣能夠與大陸簽訂這兩項顯屬長期性的經濟協議,象徵兩岸關係找到了一條穩定發展的道路。民進黨不明事理,為反對而反對,只能自暴其短。立法院只有卅三名委員的民進黨團,高喊要逐條逐字審查,不懂外交成例,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我擔任公職四十五年中,有卅四年半被派駐海外,從來沒聽說過有哪個國家,與他國簽署協定後,還再送請國會修改之例。沒錯,一國與外國簽訂的條約也好,協定也好,乃至議定書也好,必須送請國會通過。國會有權予以否決,但不能修改片語隻字。這是國際交往最基本的原則,從無例外。

 

ECFA所以重要,因為它帶有自由貿易協定(FTA)的性質,但比FTA範圍更廣泛。兩岸只要簽署了ECFA,在旁排隊等候的許多國家,如新加坡、菲律賓等,就會一湧而來,搶著和我國簽署FTA,援例辦理。反之,如果台灣沒有和大陸簽ECFA,別國即使不望而卻步,也要先看看北京的臉色,再定行止。

 

民進黨在立法院內外,一再揚言要反對到底,不惜使用打群架、占據主席台、阻止王金平院長行使職權等手段,就是不讓ECFA過關,意圖非常明顯。在立院享有壓倒多數的國民黨,既不可姑息養奸,也必須遵守議事規則,依照規定在院會一讀後送審。但先決條件是:ECFA等同條約或協定,應該同樣辦理,

 

我國過去與中美洲國家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均送經立法院審查,有例可循。馬總統為表示接受立法院監督,贊同將ECFA送立院審查。但關鍵在於ECFA是已經簽署了的協定,立法院一讀後,依照議事規則,預算案與條約案不像其他立法案件,需要經過三讀的程序,二讀就可通過。

 

目前情形是本案在星期五前應可送交立法院。但是因為它屬於條約性質,立院只能在通過與否決之間,選擇一項,不可擅予修改文字內容。

 

這道理很清楚,任何一位政治學教授都會告訴他的學生:行政與立法兩權分立是天經地義。行政部門負責外交談判與初簽草約,立法部門則有最後通過或否決之權,這是民主國家毫無例外的分權原則,民進黨也必須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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