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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電視的「公共性」基礎何在?   文 / 楊照

 

英國國家廣播公司(BBC)應該是全世界規模最大的媒體,每年的經費高達兩千多億台幣,而這些錢怎麼來的?靠英國政府針對每一戶人家家裡的電視機抽取固定費用累積出來的。

BBC是真正的公共電台,因為錢既不是靠商業模式賺來的, 也不是靠政府編列的預算。政府只扮演運用公權力收費的角色, 收到的電視費專款專用就交撥給BBC。如此一來, 就不會有預算上跟其他政府支出競爭排擠的問題, 也就不會有各種政治力藉預算討價還價來介入BBC媒體內容的問題 。

關鍵在於,打一開始, 英國政府與英國民間就確立了空中電波的公共性。從更早的收音機, 到後來的電視機,雖然機器是自家買的, 你還是得要能接收特定頻道的電波訊息,才聽得到、看得到內容。 你的財產權僅止於硬體機器,不包括傳達電波的頻道, 頻道是公共的,任何人使用任何機器要透過這些頻道接受節目, 都應該支付使用費。

BBC和日本的NHK就是靠這樣的費用架構起來的。 村上春樹小說「1Q84」書中主角天吾小時候週末要跟父親出門, 就是去催收家戶欠繳的NHK費用。公共、 集體的頻道使用費聚集在一起,就能拿來打造公共媒體, 提供商業上無法支持的節目, 乃至與提供政治權力不樂見的獨立新聞。

公共電視的核心,正在於其公共性基礎。偏偏在這項核心事務上, 我們的公共電視從來沒有站穩過。我們的公共電視,其實比較接近「 政府電視」、或者是「政治電視」, 因為其經費是由政府編列預算來的, 只是為了避免執政者明目張膽將之視為宣傳工具, 所以在董事會成員安排上,用政黨比例來予以節制。這樣的作法, 明顯的只是將「政府電視」擴大成「政治電視」, 並沒有讓公共電視真正變「公共」的機會。

公共電視董事會的吵吵鬧鬧,只是表面的現象,只是「政治電視」 本質的延伸而已。不管解決與否,也不管如何解決, 還是都改變不了我們沒有真正「公共媒體」的事實。 必須先找到穩固的公共性基礎, 才有可能打造對社會有意義的公共媒體, 名實不符的這個公共電視再怎麼吵怎麼鬧,又有多少人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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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第一刀應砍自己(陳茂雄)

2010年01月21日蘋果日報

「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而且發生流血事件,事後國、民兩黨都譴責對方。立法院內部相當熱鬧,外面也一樣熱鬧,來自北中南高四縣的鄉鎮市代表及原住民代表都到立法院抗議,也到國民黨中央黨部抗爭並焚燒黨證。事實上,後者的新聞比前者重要,它是阻礙改革的一塊石頭。

行政院最早的版本是由新任直轄市長擇優聘任卸任鄉鎮市長擔任區長,將人事權交給新任直轄市長。它才是真的改革方案,只是鄉鎮市長及代表嚴厲的抗爭,政策因而隨著抗爭的聲音搖擺。

最後的版本對鄉鎮市長的利益保留,所以他們不講話,鄉鎮市民代表則群起抗爭,還表示有給職或無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都不要,他們要的是再選一次,既然不要有給職的區政諮詢委員,當初出現4萬5000元研究費的版本時,何不提出反對的意見,為何等到研究費被取消才抗爭?

沒有人為正義發聲,大家只爭自己的利益,且滿口仁義道德,每一齣戲碼都相同。民進黨執政時,規劃軍教免稅案,某教育團體動員教師走上街頭,後來該團體變成過街老鼠,承受相當大的壓力,當他們走上街頭時反而改變口號為「還我納稅權」,這也很奇怪,有誰反對他們納稅?爭取既得利益還滿口仁義道德。

 

兩黨都為己利算計

該教育團體後來又演出一齣大戲,考試院規劃改革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方案時,他們又出來抗爭。要他們繳稅,他們抗爭,少一點福利,他們也抗爭。不盡義務,卻要享受比別人優惠的權益,又製造出仁義道德之假象。

多數台灣人太過於沉迷特權,抗拒改革。執政者為了選票,對於既得利益者的好處只會加碼,不會取消,因而到處都可看到政策賄選,就是不容易看到改革。改革案不容易成功還有一個重要因素,那就是改革者都在改革別人,不會改革自己,改革當然受到抗拒。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改革案就是明顯的例子。

2005 年銓敘部將軍公教退休人員18%優惠存款改革案送到考試院院會時,筆者就覺得內容相當離譜,高官退休人員領了高額退休金一毛錢都沒扣到,基層公教人員反而被扣不少錢,當時筆者就極力反對銓敘部所擬的方案,且強力主張定一個高限,退休金的定位是養活退休人員,不是讓人發財,可惜筆者的主張有若「狗吠火車」,沒有人聲援。公平正義何在?

若要捍衛自己的既得利益就不要推動改革,不要只改革別人,卻要捍衛自己的既得利益。當年若是推動改革的部長自己每月被扣數萬元,那每月被扣數千元的基層公教人員絕不敢吭聲。政壇上的改革案不能成功,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改革者都要改革別人,不改革自己。國、民兩大黨面對改革案,有誰不是為自己的利益算計?

 

作者為中山大學電機系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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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菸和狗屎(徐光蓉)

2010年01月21日蘋果日報

2006年初,據說考慮長住南投的日本人中村先生因社區狗屎太多憤而離台;當時環保署誓言將狗屎趕出街道,村里街道狗屎超過55坨列為考核不及格;家犬的飼主將被開處1200到6000元罰鍰。2009年底起,環保署醞釀著對走路或騎機車抽菸者,依情節輕重處1200至6000元罰鍰;但在政黨高層的關心電話後消音。是否是「以黨領政」當然可以討論;但,台灣環境是否已好到沒有其他更重要的工作?

為什麼來自好山好水的蔬果米麵漸受青睞?美國牛肉進口為何如此具爭議?因為大家都清楚,環境中許許多多的有毒物質會從空氣、飲水或間接經過食物,進入人體、累積,不知何時會爆發,只好盡己所能減少毒素的攝取。

 

環署監測吝分享社會

學童氣喘、支氣管炎比率不斷上升,環保署說因為社會較以往富裕,室內裝潢的溶劑所致;若真如此,環保署怎麼不禁用這些有害溶劑?環保署很清楚,空氣污染物主要來自燃煤發電、鋼鐵冶煉、石化製程等;台灣有全世界最大的燃煤電廠──台中火力電廠,可曾關心附近居民健康?為何容許15公里外彰工火力電廠興建起死回生?

大型發電廠、工廠除了排放台灣半數以上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外,美國環保署調查顯示,燃煤電廠加焚化爐是環境中汞的主要來源。環保署有曾想過台灣可能有汞污染?或許汞與其他重金屬可能在排放前被集塵器收集,但是灰渣造陸填海,毒素滲入土壤,河、湖,安全嗎?

環保署做了不少環境監測,卻常吝於與社會分享。台塑六輕設廠後,周遭民眾不時反映空氣差,嚴重時學童須戴口罩上課;環保署在雲林台西設站監測,2007年4 月起除一般污染物外,同時量度52種有機物,據說當風向「對」時,污染物濃度陡升。環境還能容許六輕不斷擴建,增加八輕、大煉鋼廠?

台灣努力發展高科技的同時,環保署並未跟進管理高科技使用的有毒藥劑,科學園區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連使用藥劑清單都要不到,但環評一定都會通過;過去竹科、中科周遭空氣都曾被測到致癌機率數千分之一以上濃度的砒霜,環保署、國科會檢驗以「煙道口」檢測為主,非無預警抽驗;結果「濃度皆屬於安全範圍」,對誰的安全範圍?

許多科學園區的開發,捨大片荒廢多年近海工業區不用,偏好都市周邊、環境良好區域;不只是土地被徵收者氣憤,周邊民眾也擔心,用合乎環保署工業廢水排放標準的水試驗養魚,居然都死亡,這樣的工業廢水可排放到灌溉渠道?下游農作物該賣給誰呢?水質不好收成差,但如果不種,該怎麼過活?

 

有害廢棄物危害更大

台灣的家庭廢棄物從10年前900萬噸下降至目前不及800萬噸,但申報的事業廢棄物量卻持續上升,從2001年1070萬噸增加為2006年1679萬公噸;其中有害廢棄物上升更快。未申報的有害事業廢棄物去哪裡?過去大量濫倒被發現者:高雄林園鄉駱駝山的台塑汞污泥、RCA工廠、三鶯橋、荖濃溪、大樹鄉等地。顯然,這些問題都不及行進中抽菸和街道上的狗屎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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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反「帝制」

自由時報2010.1.21◎ 高成炎

立法院於一月十八日之臨時會通過了國民黨版本的「地方制度法」修正案。這是金溥聰貫徹馬英九主席的意志,不惜破壞台灣憲政體制、剝奪地方首長人事權的違憲惡法。縣市改制直轄市後,五十六名鄉鎮長轉任區長,任期四年。此舉破壞了地方首長之人事任用權。在立法院席次懸殊,民進黨立委只佔四分之一而國民黨立委席次超過三分之二的情況下,民進黨再如何流血抗爭,只要國民黨祭出黨紀,再不合憲政常理,再如何背離民意的法律都一樣會通過。地方制度法如此,以後立法院審議ECFA時亦如此。

那麼,台灣人民果真對國民黨的胡作非為毫無反制的方法嗎?其實不然,只要民進黨願意支持。台灣人民可以用公投法第二條(適用事項)第一項(法律之複決),將「地方制度法」之複決當作公投項目;並依公投法提案及連署之相關程序進行,就可否決此次國民黨版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也就是說,本人在此倡言,要反制此立法院臨時會通過之國民黨版地方制度法,社會團體及民進黨只要提案及連署主文如下之公投案:「你是否同意政府執行立法院二○一○年一月十八日通過之『地方制度法』修正案?」

上述之公投案,只要完成九萬人之提案及九十萬人之連署,最後投票時因不可能跨過五十%之投票率門檻,此地方制度之修正案就被否決。而達到「公投反國民黨版地制法」之目標。(作者為台大資訊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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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監察院

 自由時報 2010.01.21 ◎ 李俊俋

監察院日前以八比三的票數,通過對檢察總長陳聰明的彈劾案,而陳聰明也旋即請辭。監察院在此一時機強行通過彈劾案,不禁令人聯想是馬英九的黑手伸進監察院,也讓人不得不重新思考、檢視監察院的功能與存在的必要性。

其實廢掉監察院,不僅是長期以來民進黨及國內多數法政學者的主張,就連始終堅持五權分立的國民黨也曾有這樣的想法。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憲法、法律中對於監察院的職權功能、對彈劾的概念,規定不清楚,以至於監察院功能不彰,屢遭批評只拍蒼蠅、不打老虎,甚或成為整肅異己、打擊政敵的工具。

一、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九十七條、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然監察權與司法權或隸屬國會的監督權,卻始終混淆不清。監察權與司法權完全不同,後者屬法律責任的審判,由專業人員執行,其對象是一般民眾;而監察權乃是代表人民監督公務人員,追究公務人員的行政責任,但一般民主國家是將監察權併在國會(代表民意),我國卻又堅持五權憲法不放,將監察權獨立於立法權之外,導致監察權的行使,沒有了司法調查的利器,也無法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官員,成為十足的沒有牙齒的紙老虎,以至於功能始終不彰。

二、根據監察法第六條規定,監察委員對於公務人員認為有違法或失職之行為,應經二人以上提議向監察院提彈劾案。但如果公務人員「違法」與否,是監委考慮彈劾公務員的唯一理由,監察院其實可以廢掉,因為違法與否是司法部門的職責,為什麼還需要監察院?如果彈劾重點在「失職」,那其標準又為何?「缺少誠實與正直」就是失職嗎?「瓜田李下」是失職嗎?也無怪乎監察院老被批評是只打蒼蠅、政治鬥爭罷了。

本屆的監察院在歷經三年停擺、幾乎忘了它的存在後,如果監察院的存在,只會說大話,看顏色辦事,徒增國庫的負擔,乾脆廢了罷。(作者為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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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爸、多障弟…我也要休假

【聯合報╱張恆豪/台北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北縣三峽)】

 2010.01.21 03:22 am

前幾天勞委會擬定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未來看護工包括外籍看護工將適用勞基法。然而這個被身心障礙團體與移工團體視為「弱弱相殘」的法令牽扯了三個問題:一是照顧工作的本質與計算,二是家庭照顧者的勞動與工時,三是照顧公共化的議題。

我有全職工作,家有三個人要照顧:卅歲患腦性麻痺多重障礙的弟弟、中風後輕度失能的父親及七個月大的女兒。平常沒有跟父母同住,女兒自己帶。父親由七十歲的母親照顧。弟弟住重殘養護中心,一個月回家度周末二到四次。周末,只要弟弟回家,我們就儘可能回家分擔母親的照顧工作。沒有請外籍看護工。一是母親無法接受,二是家裡沒有空間。

照顧工作是很辛苦的,而且必須長時間的投入。問題是照顧工時怎麼計算?外籍看護工推著要照顧的老人去公園找同胞聊天算不算工作?家庭照顧者夜晚起來處理失能老人的突發狀況算不算工作?新的法令出來了,前者當然要算,也應該要算。那後者呢?

如果外籍看護工的照顧工時很難計算,家庭照顧工作者的工時更難計算。有照顧需要的家庭往往必須全家投入。以我家為例,只要弟弟回家,就是沒完沒了的照顧工作。周五下午我必須提前下班接他。一回家,老婆負擔大部分的家事。我負責幫弟弟洗澡、跑腿開車帶爸爸及弟弟看中醫、去賣場買較重的日常生活用品,還要幫忙顧小孩。母親要幫弟弟把屎把尿、三餐餵飯。她累了或有事要辦,就由我接手。還有三不五時的各種突發狀況。每次帶工作回家,等到老的小的上床睡覺,已是深夜,我也做不動了。

台灣現在有各種居家服務,但能做的很有限。對我來說,就是冒著「不孝」之名沒回家時,母親請保育員來幫弟弟洗澡,周日偶爾帶他上教會。其他大部分時間還是母親做。不是我不願意回家,有時候要加班,我也需要喘息。我無法承擔每周上班五天,周末還要承擔照顧工作。而母親的喘息靠的就是一周三次居服員帶爸爸去復健及一周一次的家事服務員。這些服務之外,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工作就是孝道、夫妻義務和父母的不捨。

解決之道是照顧公共化。全世界也沒有一個國家將照顧全部公共化。不過兩個方向可以思考:一、以「個人助理」制度取代各種分工精細的服務,讓需求的決定權回到使用者手上。目前體制,各種服務的供給仍有限,大部分工作還是家庭照顧者的責任。二、討論全職工作的照顧者「照顧假」的可能。英國已把支持「有工作的照顧者」視為企業責任的一部分,制度化照顧假。面對人口老化與越來越多的照顧需求,台灣應該考慮擴大對照顧者更多支持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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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地球>:加勒比海的孤兒(杜念中)

2010年01月20日蘋果日報

海地地震造成空前慘劇。有人胡亂建議馬總統月底中美洲之行加上海地。馬總統初聽的確動心,趁此增加中華民國的能見度,凸顯總統人道關懷的高度,何樂不為?但要是經過仔細評估,恐怕還是作罷較好。

其實民進黨執政期間,行政院長游錫堃曾經訪問過海地,馬總統的國安團隊不妨問問游錫堃,或者根本不用問,只要看看國內外報紙電視對海地的報導,答案就清楚了:海地根本不是作秀的地方,時間也不對。

美國國務卿希拉蕊.柯林頓到了海地首都太子港露個面,宣示美國的關注和救援的決心,是因為她有數千陸戰隊員和航空母艦作為前導;潘基文靠的是聯合國維和部隊的保護;當地警力已經形同解體,誰來顧馬總統的安全。

 

錯誤政策造成貧民窟

地震發生前海地已經是個癱瘓的國家,治安敗壞,民生凋敝,維和部隊起不了什麼作用。何況各國部隊各擁山頭,協調工作極為困難。維和部隊的防區,僅止於城市重要地區。太子港周邊的貧民窟,就連維和部隊和警察也望之卻步。太子港雖非如電影《黑鷹計畫》中的索馬利亞首都摩加迪休那麼凶險,但也相去不遠。北邊的全國最大貧民窟太陽城,人口近30萬,的確是個兵不敢進,警避之大吉的凶險之地。

太陽城的武裝幫派,打家劫舍,綁架勒索,殺人越貨,幾乎無所不為。鄰近的其他貧民窟也是大同小異。這些武裝幫派並非全然是土匪,許多是前總統亞里斯提德的支持者。2004年,亞里斯提德在美法加拿大軍事干預下,被迫流亡南非,但是支持他的黨派和武裝群眾依舊盤據在亞里斯提德發跡的貧民窟。地震發生後,亞里斯提德還在南非表示,希望回國,共赴國難。他在國內還是有群眾基礎的,因為他的後繼者並沒有造福海地的人民。

海地的貧民窟是錯誤的經濟政策所造成。1986年,獨裁總統杜瓦利下台後,國際貨幣基金貸款給海地,但要求海地降低農產品關稅和肥料補貼,結果美國廉價稻米大量進入海地市場,沖毀了原先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大批農民被迫移往首都求生活。之後,美國幫助海地成立加工出口區,創造海地就業機會。

 

美法應償還海地人民

這些原先立意良好的做法,卻因時機不對,加工出口區無法與開放的中國競爭,於是超過2/3工廠移出,失業的工人再度大批湧入貧民區。這些無依的貧民成了亞里斯提德的追隨者,亞里斯提德是神職人員,倡導解放神學,他宣教的對象是海地成千上萬離鄉背井到大城市討生活的貧民,而亞里斯提德幾乎是海地獨立以來唯一替貧民說話的聲音。

海地的困苦和帝國主義脫不了關係。法國自海地獨立後,向海地索賠農奴補償金,從1825年起,一直支付到1947年,遠超過一個世紀。這筆賠償金佔海地政府年支出的2/3,長期拖累海地經濟。1915年,後來得諾貝爾和平獎的美國總統威爾遜,出兵海地,開始長達近20年的佔領。結果是重組海地經濟,把海地變成了大莊園式的出口國,也就是美國的香蕉共和國。

柯林頓和布希時期美國多次干預政局不穩定的海地,但都以經濟制裁始,出兵平亂終。每次經濟制裁,受害者永遠是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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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市政實務看地制亂法

自由時報◎ 陳菊

根據我國地方自治法規,鄉鎮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區公所則只是派出機關。鄉鎮市長擁有獨立自主的事權與財政權;區長的職責則只是反映民情,及如實執行市府政策與命令。

以與民生關係甚鉅的清潔隊業務為例,在高雄市各區隊都由市府環保局統一管轄,區長並無指揮權限;而在高雄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包括人事與業務皆受鄉鎮市長指揮調度。此外,鄉鎮市公所擁有獨立的財政支配權,並享有稅收的分配,而區公所並無財政權。

而在五都改制以後,那些依據地制法延任區長的鄉鎮市長,一方面除無法享有實質的政務權力之外,另一方面卻又不受市長的指揮、執行命令,不僅侵害民選首長的人事權與責任政治的精神,實質上也造成我國地方自治體制的混亂。

同時,誠如許多法政學者所指出,區長直接延任,既未通過市長任命、未通過國家考試任官,也未經民選,完全違反憲政原理的「國民主權」原則。而這絕不只是破壞抽象的法理,更直接造成市民權益的損害。

未來直接延任的區長,不用理會市府的考核監督,也不用面對選民的壓力,沒有任何做好的誘因,等於讓各區公所空轉四年。何況,區長每年都需要民政局考核績效。若是績效不彰、考績不好,無論是市長或局長都無法將其調整調動,豈不是對不起絕大多數奉公守法的公務員?

要特別說明的是,我們反對區長直接延任,並不是對現在鄉鎮市長表現的否定。以大高雄為例,有將近三分之二的鄉鎮市長可直接延任,其中亦不乏表現優越者。若將人事權留給未來高雄都的市長,政績操守卓越的現任鄉鎮市長,我們仍然可以擇優任用,為市民謀取最大的利益。

對執政黨罔顧人民權利與憲法精神,通過如此惡法,作為地方首長,我自當明確表達譴責,並支持對地制法修正條文聲請釋憲。(作者為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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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三問

自由時報 ◎ 邱傑

週二早上送孩子們去加拿大,在桃園國際機場又遇到許多讓人不快、厭惡的事:

停車繳費,為何問你要不要發票:有銷售行為就得開發票,這是人盡皆知的事,但桃園機場停車場的自動繳費機按鍵上始終設定一個選項:需要發票嗎?如果你按「否」,就不開發票了,這不是一種長年公然逃漏稅的行為嗎?

機場廁所,為何一直掛外國風景:台灣再怎樣也有值得掛出來的風景照片或畫作吧!老是掛著外國的風景,沒有一張台灣本地風光,難道是努力把握機會告訴國內外旅客:台灣沒啥看頭啦,去別的國家觀光旅遊吧?

蘭花之國,為何國門只擺塑膠花:出境大廳進入通關閘口前,擺了幾架模型飛機,和一幅玉山的放大照片,算是機場難得一個可供人想要拍張紀念照的地方。但是可歎台灣枉為全球最大蝴蝶蘭產銷國,這整座機場唯一有花的地方,擺的竟然是一堆塑膠蝴蝶蘭。擺不起真花嗎?沒看過人家樟宜機場,每天都是成千上萬盆活生生蝴蝶蘭的大陣仗嗎?

這個政府,連國之門都治不好,丟人不丟人?

 (作者為畫家,大園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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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航破產啟示錄/泡沫會崩潰 靠政府會倒

【聯合報╱林建甫/台大經濟系教授(台北市)】

 2010.01.20 03:13 am

日本航空公司昨日向法院聲請破產保護,負債金額達台幣八千一百卅六億元,成為日本戰後非金融公司最大的破產案。

日航的破產,分析原因,現今的航空業困難經營,舉世皆然。航空業在九○年代還算是黃金年華。兩千年科技泡沫崩潰,二○○一年的九一一事件是一個分水嶺。後來的美伊戰爭、恐怖攻擊事件、反恐行動,都讓旅行的人口大減,另外拜電子業及網際網路之賜,視訊傳輸方便,開會不用飛來飛去,也免除舟車勞頓之苦。金融海嘯造成的景氣低迷更迫使商務飛航減少,因此過去航空業的金雞母:商務和國際旅行大量銳減,就讓航空公司的營收急速下滑。

另外,燃料成本向來是航空業最大的負擔,油價曾在二○○八年七月創下每桶一百四十七美元的高價。海嘯過後,油價雖然下跌,但現在也遠超過二○○

三年以前的每桶卅美元。尤有進者,波動劇烈的油價也讓燃料成本難以掌控,造成航空業莫大的困擾。

在日本有一個有趣的對比,是針對航空業業績的惡化,全日空和日航採取了完全不同的對策。日航依靠政府,利用政府提供危機的保障進行融資,平衡資金周轉。與之相反的是,全日空則公開集資,靠自身之力克服了危機。日航的策略,現在看來是全然的失敗。

然而,日本的航空業,跟日本的經濟問題也有很大的關係。日本在廣場協定讓幣值快速升值後,競爭力大量流失。一九八九年泡沫崩潰後,經濟就一直不振。九○年代,其他亞洲國家低價商品在國際市場上更有競爭力、日本製也就不再是高品質的保證。金融海嘯時,全世界加入低利率行列,日本零利率,就沒了優勢。海嘯過後,當亞洲國家開始V型反轉,領先歐美復甦時,日本經濟卻沒搭上中國和東亞經濟成長的順風車,陷入停滯。又因為日圓對美元的升值,例如在去年十一月底升至八十四點八三日圓兌一美元,嚴重侵蝕企業獲利。仰賴出口的日本,迫使製造商不斷削減成本,導致員工薪水下滑、失業率增加、造成通貨緊縮的陰影一直揮之不去。

其實日元升值倒是有一好處。日本本來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但拜日元升值,人民幣兌美元相對的穩定,以美元計算經濟體的總產值,日本就會減緩其讓位給中國的速度。不過這是虛的,而且只是今年某個月遲早的問題。

日本經濟給我們帶來的教訓是:幣值不能快速升值,以免競爭力流失;要避免資產泡沫,防止泡沫崩潰的危機。日航的破產給我們的啟示是,靠政府救助的企業是無法度過難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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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爆竹煙火」四處流竄(程仁宏)

2010年01月19日蘋果日報

 

自民國94年9月迄98年9月底計49個月,國內自中國大陸進口爆竹煙火總量達3萬7343公噸,平均每日進口量約達25.4公噸以上。易言之,每日約有裝載達前開數量爆竹煙火物品的運輸車輛穿梭於各式道路。然經查高雄市監理處、台北市監理處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發現,該等運輸車輛未曾有路邊攔檢紀錄,致開放進口爆竹煙火4年餘,竟僅有2件業者曾依規定申請運輸車輛通行證,肇生滿載具爆炸危險性物品的車輛,其裝備、行駛路線均未經許可,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亦乏主管機關促請注意,無異如不定時炸彈四處流竄,為禍公共安全甚鉅。

中國煙火缺乏管制

經監察院自消防署提供之民國95年12月至98年10月間計1030筆爆竹煙火進口報單暨倉庫儲存資料中,隨機抽檢206筆(抽樣比率20%),發現59筆(不合格率29%)儲存倉庫之累積總火藥量超出容許限值,顯見消防署除疏未對國內進口業者爆竹煙火儲存倉庫累積火藥量,建立勾稽查核機制,亦未督促地方消防主管機關,確實辦理封存、清點作業,尤其國內各消防主管機關竟未曾有處分紀錄,顯見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每月檢查作業之草率,有流於形式之虞。 
目前國內合法爆竹煙火製造工廠計14家,其中12家皆提供廠內場所予進口業者租用。但進口業者租用合法工廠之儲存場所,倘因管理不善或進口爆竹煙火品質欠佳而釀災,消防主管機關竟僅處分合法工廠之管理業者,進口業者卻可免卻《爆管條例》相關行政處分甚或相關刑事責任,顯欠合理。 
世界主要國家輸入之爆竹煙火產品係以中國大陸為大宗,國內目前市售之一般爆竹煙火產品,產自中國大陸製造者亦高達9成以上,進口量尤呈逐年成長趨勢,其品質良窳攸關國人使用及施放安全甚鉅。然消防署迄未建立進口爆竹煙火源頭工廠之勾稽查核及實地查證程序,致難以確保國人施放安全及本土業者權益。 
近10(民國87~97)年,國內發生爆竹業爆炸災害26件次,計死亡48人、受傷89人,此等公安事故一再發生,嚴重戕害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已經到了事態嚴重的地步,內政部自應該加強督促消防署暨各地方消防主管機關,落實爆竹煙火管理及查處之責。 
值此年關將近,各地為迎接農曆春節迎神廟會暨各式慶典,爆竹煙火勢將巨量進口之際,內政部尤應督促消防署落實進口爆竹煙火業及其儲存場所儲存量、運輸行為之勾稽查核及管制作為,俾維護公共安全,讓全國民眾平平安安歡度春節。 

作者為監察委員、消基會第13屆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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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隱私 設資料保護官
 
【聯合報╱劉定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2010.01.19 04:17 am
 

雇主監控員工MSN、員警擅用警用電腦查詢孫仲瑜資料、詐騙電話太多位列十大民怨之首。這三件看起來不相干的事件,實際上卻反應出個人資訊隱私在台灣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嚴重問題。

電腦與通訊科技的進步,固然帶來許多方便,例如:警用資訊系統可以幫助打擊犯罪、MSN等通訊科技大幅提升職場溝通的效率、電視及網路購物讓人享受「在家血拚」的快樂。但在此同時,國人的資訊隱私卻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好奇的員警可以利用同一套系統輕易查詢個人資料;雇主可能任意監控員工網路、電子郵件使用情形;電視及網路購物業者所保有的消費者資訊可能外洩或被駭,成為詐騙的利器。到底誰能夠保護我們的資訊隱私?

以員警擅自查詢孫仲瑜資料為例,該案雖是由警政署資訊室主動稽查發現,但可以想見的,此案恐怕僅是冰山一角,國人其他的戶籍、稅捐、健保等資料,如果接受相同的隨機查核,難保不會暴露出同樣的問題。進一步問,除了依賴各機關自省性的內部考核外,又有誰來監督這些政府機關是否善盡資料安全維護義務?

除了政府機關外,私人企業對於我們資訊隱私所可能造成的侵害,更是不容忽視。以監控員工MSN的案件而論,雇主基於維護工作效率(如前陣子熱門的上班「種菜」風潮)、確保營業秘密、甚至是預防相關法律責任(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即課予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與責任),固然有監控員工網路、電子通訊系統的需求與必要,但勞工的隱私權益要如何兼顧,除了仰賴司法機關在個案中權衡兩造的利益外,有關機關難道不能於事前未雨綢繆,依據相關法令提出原則性的指引或建議,以便業者依循?同樣的,除了動員數以萬計的員警在提款機前一日站崗,或是提供一六五反詐騙專線外,政府難到不能從源頭著手,加強對於電視網路購物業者資訊安全維護的要求及查核?

其實,以上案例早非「新聞」,政府迄今未能拿出令人滿意而有效的解決方案,除了立法怠惰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至今未過),欠缺專責的個人資料保護機關與執行人力,恐怕亦是關鍵。期盼政府利用組織再造或個資法修正機會,將國內人權團體一再呼籲增設的「資料保護官」納入改造後的行政組織中,俾能妥善因應資訊社會所帶來的各項個人資訊隱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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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監獄籠罩 誰保護我們
 
【聯合報╱趙哲聖/倫敦城市大學社會系博士候選人(台中市)】 2010.01.19 04:17 am
 

MSN被公司以所謂「資訊安全」監管,在台灣又掀起了一個全球共通化的議題。

社會學家紀登斯曾論述,社會組織的成長進化,例行「監視」是社會有效組織的前提要件。電話通聯記錄、醫藥健康狀況、信用卡資料與消費模式、街道上維護治安的監視器與網路中流動的資訊,都是監視環節中的一環。電影「全民公敵」中,男主角被違法情治單位用隱形攝影機監控;「楚門的世界」男主角,生長在一個由攝影機,主導拍攝成長的世界。這些電影虛構的情節,不是早就在我們真實社會中發生嗎?

資訊的發達,往往有殺手級的創新,也有殺手級的破壞。資訊因為網路與科技而普及,卻也因普及而失去資訊,人們因上網頻繁而擔心電腦中毒,擔心垃圾信件,擔心手機被竊聽,擔心簡訊的內容為假,擔心走在路上會被到處林立的攝影機拍入畫面,我們享受了資訊發達的成果,卻也必須分擔資訊走漏的風險。

現代主義學者波士特,曾以電子監控之下的「超級圓形監獄」理論,來形容我們所生存的社會,因為資訊科技廣泛使用,如同大監獄般的監控機制。新科技的使用,總有盲點與破綻,我們只好試著與它共存,在分享它的好處時,減少它產生的缺點。

如果因為監控機制,讓許多刑事案件能快速偵破,我們可以享受這樣的「果」,但是,我們也擔心,執法者因為要有這樣的果,而過分扭曲前面的「因」。

谷歌(Google)在中國的發展,就是一種對監視系統認知的差距。什麼內容可以被搜尋?被監視與篩選?私人公司如何監控成員?社會上多少具攝影機的設立,才算足夠?執法者能否善用與克制這樣方便的機制?

以目前警察以攝影機記錄嫌疑人的對話影帶,隨時可以出現在電視新聞的畫面中;竊盜集團盜用個資,以及網路與新聞上無知使用者上傳法律與社會所不容的紀錄(如裸體自拍)而被制裁,是否讓處於資訊社會的我們,感到徬徨與無助呢?科技硬體的成長與擴散並不可怕,擔憂的還是在使用者的行為與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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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束手? 高市處處監視器

【聯合報╱王武郎/勞動人權協會總幹事(高雄市)】

2010.01.08 03:15 am

據報導,為了改善治安問題,高雄市準備斥資五億元,在全市裝設新監視器,密度將是全台第一,約一百五十名市民「分享」一支監視器的照顧,這恐怕是「世界奇蹟」。

經常標榜人權的陳菊市長言,不予認同的人應該不少。更諷刺的是,遍布路頭巷尾的監視器,恰與民進黨這幾年以美化高雄市景觀的政績訴求,形成強烈的對比。

為增加合理性,市警局單位提出了依靠監視器破案的統計數字,是提高的。但由於監視器行之有年,拿此破案數字的增高進行說明,反而是在陳述這幾年本地治安整體惡化的趨勢。更說明了,對於治安問題要想簡單的依靠監視器來治理,至多只能是治標而無法治本。

這次高市廣設監視器計畫,引發爭議甚至反對,其實也是民眾對於本市官員在失業與治安問題上束手無策的反彈。將預算花費在迷信監視器裝備工具技術方面的提升,不如用在再生人,特別是初犯者、青年人就業與生活穩定的提供;或是增加工作執行者,基層警務人員、社工人員的預算上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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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不應污名化「利他能」

自由時報 2010.01.17

◎ 劉士愷

日前某日報以極聳動的頭條「管教毒招 安親班餵『兒童古柯鹼』」,報導未經就醫診斷的學童服用治療三級管制藥物「利他能」的新聞,引起社會關切。同時,另一則報導解說亦出現嚴重錯誤,不但指稱「利他能」毫無療效,且與古柯鹼一樣會成癮。到底人們該如何看待過動症的藥物治療呢?

關於「利他能」:利他能目前是國內第一線治療過動症的藥物,分類上屬中樞神經興奮劑,一九五○年代即在美國使用,至今已逾五十年,是經美國FDA通過的正規治療藥物,其療效與安全性早經確認,且文獻報告皆顯示可以改善兒童、青少年、甚至成人過動症相關的行為症狀、學習,甚至社會功能及家庭互動。

就其副作用而言,臨床上較常受家長關切的,當屬食慾減退,及服藥後體重或身高增加不足的疑慮。根據二○○一年Wolraich等人統計,出現胃口減低的比例,約低於五分之一;在對兒童成長的影響方面,據二○○八年Faraone等人實證研究的文獻發現,長期服藥個案的身高及體重會受到些許影響,但似乎隨時間逐漸減小,在成人期的生長指標也未受影響。此外,針對此藥對循環系統影響的爭議,美國心臟協會認為,開立「利他能」前宜追蹤血壓、心率,並包括心電圖。至於新聞報導中提及「利他能」會導致腦部萎縮的說法,目前無醫學根據。

利他能會不會「成癮」?二○○八年Biederman等學者於知名美國精神醫學期刊發表連續十年追蹤超過一百名過動症(二十二%仍持續)服興奮劑治療個案的結果顯示,這些個案濫用菸酒及藥物的危險性並未增加。甚至一九九九年Molina和Pelham的研究提及過動症個案及早治療,可能可減低成長期間濫用藥物的危險性。

至於美國國內的經驗顯示,部分青少年及成人濫用「利他能」和不當的取得(非經醫療確診)及特殊的用法(非口服劑型,例如注射)極有關聯。國內並未出現類似的濫用情形。

結語:依國內高淑芬醫師研究顯示,約三%至七%的兒童青少年遭受注意力困難、或過動和衝動症狀的困擾。此次的新聞報導有許多內容未能根據事實,甚至「污名化」藥物及貶抑治療之必要性,極可能影響到兒童青少年就醫的意願與權利。事實上,過動症已經可有效治療,冀望本文提供的事實及證據,能彌補這次的負面影響,也呼籲媒體應秉持專業,適時求證,免得孩子受苦。

(作者為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專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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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開銷 如果能抵稅…

【聯合報╱黃大仁/資訊業(北縣淡水)】

2010.01.15 03:19 am

筆者的一位友人,在前幾天聊天時提到,她將小孩託保母看顧,一年至少要花費廿幾萬元,幾乎占了她一年薪水的一半,而這還不包括小孩的用品及其他花費,讓她真的有點吃不消。而最讓她氣憤的是,這些花費卻不能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薪水要先繳稅,繳剩下的才拿來養小孩,在這樣的稅制下,她實在不敢再生第二個了!

先前在媒體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年薪百萬的納稅人,依所得稅法累進稅制,他就得繳稅廿萬元,但是他的薪資所得,有一半要支付父母親在安養院的費用,結果國稅局並不管他要奉養父母,先課稅再說,如此的稅制,實在有欠公允。

人民雖說有納稅的義務,但也該有相對的權利,政府應該藏富於民,人民有錢,當然稅收就能增加,而不是殺雞取卵,兩敗俱傷,否則台灣最後可能只剩下老人及稅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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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權社會 生育何其沉重

【聯合報╱張晉芬/中研院社會所研究員(台北市)】

 2010.01.15 03:19 am

除了物質面的考量之外,生育行為也有社會面和個人因素的考量。在檢討公部門的責任之餘,似乎也應該反省男性和社會大眾對於孕婦、母親、和職業婦女的態度,是否也是造成台灣生育率下降的原因。

大家環顧周遭的親朋好友,幾乎不分世代或階級,照顧小孩主要都是媽媽的責任。社會普遍仍然將男人拚事業、女人照顧家庭視為合理的分工模式;而不是要求夫婦都可以共同打拚各自的事業、共同承擔照顧子女的責任。這是女性決定懷孕、生產之前就要先面對的社會現實。

職業婦女一旦決定生育之後,即開始要準備接受一連串的「打擊」。除了個人要承受懷孕期間的身體不適、行動不便,或可能的危險之外,還得面臨雇主可能的敵意對待或是藉故辭退。另一方面還要更努力工作,盡量少請假,以免太麻煩同事,增加對方工作負擔。

雖然法律上禁止懷孕歧視、要求可請調較輕鬆的工作,但在這種氣氛和環境下,可想而知執行的困難度有多高;遑論在懷孕期間一些讓人不舒服、幽微的互動和對待,也都是女性要獨自承受。看在未婚、未生育的女性眼中,「孕婦」的身分何其沈重。

小孩生下來後,養育的過程是許多人母、尤其是職業婦女,另一段挑戰的開始。並非所有的男性都不願意帶小孩,但同事的訕笑、上司的不屑、周遭人的反映等都會使一些男性縮手。每當提到父權制度時,一般反映都覺得在批評男性,其實父權也是壓迫男性的制度。

這個制度的操作是允許女性可以「選擇」專職在家或是出外工作,但如果有男性希望專職子女養育或家務勞動,卻會受到莫大的壓力。相對的,由於養育工作大都是女性在承擔,母親的身分成為雇主掩護歧視行為的好藉口。社會對於職業婦女的期許甚高、要求嚴厲,女性在做生育決定時,必然三思。

社會上重男輕女的觀念對鼓勵生育恐也只有反效果。即使女性為夫家完成「傳宗接代」,付出母愛、養育小孩、辛苦持家,卻也未必能夠維持婚姻。太太協助先生增加其人力資本和社會資本後,也增加了後者在婚姻市場上的競爭力。許多女性在離婚、成為單親家庭之後,經濟立即陷入困境;同時還要獨自照顧小孩,這也是造成貧窮女性化的原因之一。女性要生育小孩真是要具備很大的勇氣。

整個社會所呈現的就是對於孕婦的不友善、給予職業婦女的懲罰多於支持、而輕忽男性的照顧和養育責任。這些都不是金錢的補助或是增加托兒所就可以解決的。對於一位理性的女人來說,最好的選擇不就是減少生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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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社福內涵 比補助重要

人間福報 2010/1/14 | 作者:黃柏霖(高雄市/市議員)

行政院與內政部研議修正「社會救助法」,將「貧窮線」的定義從目前的「最低生活費」,改成消費加儲蓄的「可支配所得」,再取「中位數」為標準。

依主計處估算,每人每月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是一萬八千九百八十元,若修法通過,每人每月的總所得不到一萬九千元,可望納入社會救助範圍,標準將比目前台灣省的低收入戶標準,放寬一倍。

從修正內容可感受政府的用心,但我覺得,強化社會福利的內涵,要比單純的補助重要。

因為,目前國人的平均所得並沒有減少,不過貧富差距卻拉大,也就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而且貧窮人愈來愈多,所以修正貧窮線是對的,但是,景氣尚未明顯復甦,又面對通貨膨脹的壓力,恐怕不久後補助要調整,豈不是浪費資源?

因此,個人認為,政府應該設法使目前的社會福利制度更完善,讓所有希望被照顧的民眾,能獲得良好的照顧,這當然要從賦稅制度著手,讓有錢人負更大的社會責任。

其次,也要從法制層面著手,相對於民間機構,目前政府照顧弱勢族群不足,顯然組織架構、人員編制等制度有缺失,應該盡快修正。

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套可長可久的社福制度,而不是為選舉的討好、搖擺政策,否則,社福政策會變成政治怪獸。

 黃柏霖(高雄市/市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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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加持 銜接產業斷鏈

【聯合報╱陳冠甫/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台北市)】

 2010.01.11 03:21 am

在立院三讀通過文創法之際,謹補充探討未來文創院可能之方向與作法。

文創業即便已完成文創法加持,得否複製高科技產業模式,或另外發展出自己的成功模式?可能應就十五項文創產業個別而論。

以電影產業為例,去年台北電影節,香港電影發展局馮永秘書長說明香港成立商務與經濟發展局,是要培養下一代幕後、台前、製作跟發行的創作人,並協助與投資風險較高的中小型影片,他們將電影視為工業來發展,非以台灣輔導金制度運行。馮私下表示,過去電影工業從上游到下游產業鏈皆得分享利益的模式,已變成中間層的利益大幅壓縮(如編劇、音效、剪接等後製),而卡司與發行端分享大部分利益(產業內部M型化)。

文創院或新聞局倡導的趨勢院,除可扮演電影業之工研院角色外,或可投資電影產業鏈中較無利基、門檻較高(跨國合拍、法律支援等)或已外移但又影響生產的中間層生產鏈,同時可隨市場起落,彈性吞吐相關人才,銜接起產業的斷鏈處。

再舉廣播電視業為例,據聞國內許多廣電業高階經理人已被大陸網羅,大陸更以三倍於國內成本,與台灣合拍偶像劇回銷,這樣其實沒有利潤,但他們要求參與製作過程,學習偶像劇從創意構思到海外行銷,希望三年後可技術獨立。如果台灣沒有產業維護策略,該市場規模僅有數年光景,業者更呼籲政府協助蒐集市場情報,希望政府成立一個半官方組織,有民間專業人士參與。文創院如可扮演這個角色並投資合拍,或吸引其他投資者利用文創法之投資減稅管道,或可減緩產業鏈外移。

對文創產業逐一耙梳,當能彙整文創院未來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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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彙粗俗 救救公約中譯本

【聯合報╱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市)】

 2010.01.11 03:21 am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四日初審通過了「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設立公約二○○三年的修約公約(簡稱「安地瓜公約」),及該委員會當年一併通過且經我駐美代表完成簽署之「漁捕實體參與書」。

條約案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即取得類同國內法之地位,其中文表述方式應力求典雅與精準。但是,目前立法院所審議之中文譯本中卻有兩項文字頗值得斟酌。

第一項涉及我國在本公約中身分指稱:fishing entity。依聯合國「魚群協定」中文版本,fishing entity被譯為「捕魚實體」。但若依一般漁業資源保育之國際公約常用定義,fishing不僅包括「捕撈」而已,亦包括尋魚、置放集魚設施、運搬、轉載、卸魚及其他任何支援漁捕作業之活動。在中文辭彙中,「漁」字即足以更準確且充分地反映漁業活動的內容,且「漁捕」亦較「捕魚」典雅。此外,我國是從事公海「漁捕」之實體,而非僅是在公海「捉魚」的實體。故「漁捕實體」無論在法意內涵、語意修辭及實務理解上,均較「捕魚實體」為佳,我國實無必要採用聯合國及中共所用的粗俗辭彙於我國條約案中。

再者,fish stocks與fish species,前者指特定的「魚群」,後者則指「魚種」。聯合國中文版本卻將fish stocks譯為「種群」。國際一般均以「魚群」為基礎訂定各種養護或管理措施,而對「相依或相關魚種」之生態進行研究。本公約多處出現魚群及魚種之區別,譯成我國法律文件應求精準。

筆者籲請立委諸公,在二讀該公約及參與書時,在尊重科學與中文辭彙之下,求取更典雅與精準之中文文本。同時並建請一併以「補正」方式,修正中西太平洋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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