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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search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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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01 週六 201202:44
  • 酒駕的罰責(修正2012.08.31)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1.06.29 版)】




0.25mg/l 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刑法




0.55mg/l以上




不能安全駕駛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85之3 第一項)






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284)


刑法§§185之3+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85-4)


刑法§§185之3+185之4+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85之3 第二項)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逃逸




刑法§§185之3+185之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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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酒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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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 20 週五 201016:41
  • 熱門話題-重判酒駕 符合社會期待

熱門話題-重判酒駕 符合社會期待
2010-08-20 中國時報 【傅延文/嘉義市(研究助理)】
 日前,美國一名慣性酒駕的男子,遭德州法院判處重刑。顯然有殺雞儆猴的效用。因為,倘若我們推定趨吉避凶是人們理性的表現,那麼顯然當國家對於酒駕者施以重刑(無上限罰金、強制治療或提高自由刑)後,人們不會再有就算被抓到或是撞到人也只是賠錢了事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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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酒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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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9 週四 201014:55
  • 【連署】提高刑責 嚇阻酒駕!!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72822594300
Dear All:

2007年11月25日,台南市一名駕駛酒後肇事,造成二死三傷,死者包括一位成功大學學生。因肇事駕駛態度惡劣,甚至向家人表示撞到人是自己「運不好」,成大學生會遂於廿八日發起萬人連署活動,要求肇事者道歉。截至廿九日下午六點,成大校內連署人數已突破七千人。

嗣後,政府提高酒駕的罰則,從現行的3萬元罰金提高到15萬元,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另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現役軍人違規酒駕者,罰鍰由10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致人於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有學者認為,現行的罰則、宣導、教育都只對『理性』的駕駛人有效,對於『非理性』的駕駛人顯然缺少嚇阻的效力。因此,以提高刑責做為嚇阻酒駕,其效果有限。警方也認為,雖然現在取締已比過去嚴格許多,但在警力及勤務已現緊繃的情況下,似乎也已經到了一個瓶頸。【統計資料1】、【統計資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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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酒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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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9 週四 201013:26
  • 99年警政署統計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人飲酒狀況統計表

酒測值 0.25 以下: 
97 年累計有 77 件,並造成83 死38 傷。
98 年累計有 74 件,並造成79 死39 傷
99 年至今(1~6 月)累計有 43 件,並造成 44死20 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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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酒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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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9 週四 201013:23
  • 酒精濃度與肇事率的關係


轉引自交通安全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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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酒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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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29 週四 201013:18
  • 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mg/L 之飲酒量換算表


轉引自交通安全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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