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 01 週五 201318:32
RSS訂閱教學與分享
- 3月 01 週五 201318:04
核四停建公投不可行(謝世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228/34857800
2013年02月28日
- 9月 05 週三 201203:35
楊照:早已傾頹的重慶南路
- 9月 03 週一 201223:38
飛行學校 帶動觀光業起飛
- 9月 03 週一 201208:34
美國基本工資(2012.01.01)
聯邦規定基本工資:7.25美金(各州可自行訂定)
高於聯邦規定的有18州加華盛頓特區
與聯邦規定相同的有23州
低於聯邦規定的有4州
沒有規定的有5州
http://www.dol.gov/whd/minwage/america.htm
Consolidated State Minimum Wage Update Table (Effective Date: 01/01/2012)
達拉威爾
夏威夷
愛荷華
愛達荷
印地安那
堪薩斯
肯塔基
馬里蘭
密蘇里
內布拉斯加
新罕布夏
紐澤西
紐約州
北卡羅琳那
北達科他州
奧克拉荷馬
賓州
南達科他州
德州
猶他州
維吉尼亞
西維吉尼亞
威斯康辛
- 9月 03 週一 201208:32
澳洲基本工資
Australia's minimum wage is $15.96 per hour or $606.40 per week.
時薪:澳幣 15.96
週薪:澳幣606.40
若是青少年,則依年齡區分。
若是學徒、生手,則
- Year 1 of apprenticeship $10.22
- Year 2 of apprenticeship $12.08
- Year 3 of apprenticeship $14.87
- Year 4 of apprenticeship $17.65.
(2012.7.1)
- 9月 03 週一 201202:29
EAP員工協助方案
- 9月 01 週六 201202:44
酒駕的罰責(修正2012.08.31)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1.06.29 版)】
0.25mg/l 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刑法
0.55mg/l以上
不能安全駕駛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85之3 第一項)
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284)
刑法§§185之3+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85-4)
刑法§§185之3+185之4+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逃逸
刑法§§185之3+185之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 1月 15 週日 201223:16
被『新聞自由』強暴的基本人權
2012年1月14日 11:05
Bacon
日前東京發生的不幸事件,讓三位年輕學子,魂斷異鄉。此事令三位學子的家人悲痛萬分。但少數媒體的興風作浪,毫不尊重人權的報導方式,讓國人感到相當憤怒,導演吳念真等媒體工作者更跳出來要求媒體不要再訪問家屬了,因為訪問的內容跟方式,顯然已與新聞倫理背道而馳。此時媒體才悻悻然的以淡化的方式報導。
然在該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筆者即投書幾家主流平面媒體,希望不要再有任何的臆測性報導。因為有些媒體甚至是幾乎的直指兇手是何人,一再不停的散播未經證實之消息,同時把嫌疑者的身家、犯罪紀錄、照片、臉書,甚至訪問了不知所云的飲料店店員,就推斷當事人的人格(敢問,消費時有多少人會跟店員哈拉),這些隱私通通曝光,這是非常不道德的事,媒體卻一再不停地放送。再說,萬一嫌疑者是無辜的,又有誰來還他清白呢?
但是,很遺憾的,筆者投書後,連續三天,社論及讀者意見,全都是政治議題。且都圍繞在藍綠間的爭辯。看不出平面媒體的社會責任何在,坦白說,終究只不過是選舉的工具罷了。
職是,衷心的希望,各家媒體加強記者的採訪內容與方式,否則『新聞自由』,只不過是公然強暴基本人權的藉口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