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r 01 Fri 2013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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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01 Fri 201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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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停建公投不可行(謝世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228/34857800
2013年02月28日
- Sep 05 Wed 2012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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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照:早已傾頹的重慶南路
- Sep 03 Mon 2012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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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學校 帶動觀光業起飛
- Sep 03 Mon 201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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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基本工資(2012.01.01)
聯邦規定基本工資:7.25美金(各州可自行訂定)
高於聯邦規定的有18州加華盛頓特區
與聯邦規定相同的有23州
低於聯邦規定的有4州
沒有規定的有5州
http://www.dol.gov/whd/minwage/america.htm
Consolidated State Minimum Wage Update Table (Effective Date: 01/01/2012)
達拉威爾
夏威夷
愛荷華
愛達荷
印地安那
堪薩斯
肯塔基
馬里蘭
密蘇里
內布拉斯加
新罕布夏
紐澤西
紐約州
北卡羅琳那
北達科他州
奧克拉荷馬
賓州
南達科他州
德州
猶他州
維吉尼亞
西維吉尼亞
威斯康辛
- Sep 03 Mon 2012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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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基本工資
Australia's minimum wage is $15.96 per hour or $606.40 per week.
時薪:澳幣 15.96
週薪:澳幣606.40
若是青少年,則依年齡區分。
若是學徒、生手,則
- Year 1 of apprenticeship $10.22
- Year 2 of apprenticeship $12.08
- Year 3 of apprenticeship $14.87
- Year 4 of apprenticeship $17.65.
(2012.7.1)
- Sep 03 Mon 201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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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P員工協助方案
- Sep 01 Sat 2012 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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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的罰責(修正2012.08.31)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1.06.29 版)】
0.25mg/l 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刑法
0.55mg/l以上
不能安全駕駛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85之3 第一項)
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刑§284)
刑法§§185之3+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不能安全駕駛+過失傷害+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185-4)
刑法§§185之3+185之4+28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
不能安全駕駛+致死或重傷+逃逸
刑法§§185之3+185之4+50+51(5)=數罪併罰,分別論科,合併執行。
- Jan 15 Sun 2012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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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新聞自由』強暴的基本人權
2012年1月14日 11:05
Bacon
日前東京發生的不幸事件,讓三位年輕學子,魂斷異鄉。此事令三位學子的家人悲痛萬分。但少數媒體的興風作浪,毫不尊重人權的報導方式,讓國人感到相當憤怒,導演吳念真等媒體工作者更跳出來要求媒體不要再訪問家屬了,因為訪問的內容跟方式,顯然已與新聞倫理背道而馳。此時媒體才悻悻然的以淡化的方式報導。
然在該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筆者即投書幾家主流平面媒體,希望不要再有任何的臆測性報導。因為有些媒體甚至是幾乎的直指兇手是何人,一再不停的散播未經證實之消息,同時把嫌疑者的身家、犯罪紀錄、照片、臉書,甚至訪問了不知所云的飲料店店員,就推斷當事人的人格(敢問,消費時有多少人會跟店員哈拉),這些隱私通通曝光,這是非常不道德的事,媒體卻一再不停地放送。再說,萬一嫌疑者是無辜的,又有誰來還他清白呢?
但是,很遺憾的,筆者投書後,連續三天,社論及讀者意見,全都是政治議題。且都圍繞在藍綠間的爭辯。看不出平面媒體的社會責任何在,坦白說,終究只不過是選舉的工具罷了。
職是,衷心的希望,各家媒體加強記者的採訪內容與方式,否則『新聞自由』,只不過是公然強暴基本人權的藉口罷了。
- Jan 15 Sun 2012 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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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學如何與身處的社會互動:一個台灣哲學家的嘗試
政治哲學家可以研究非常抽象的問題,如「甚麼是政治?」、「參與政治是美好人生之構成要件嗎?」、「合乎正義的政治社會是否可能在人間出現?」;也可以研究相對而言較具體的問題,例如「在什麼條件下、針對什麼問題,民主決定具有(如果有的話)正當權威(因此,該社群的成員即使不同意也有義務遵守,而且/或別的社群也有義務尊重)?」,「為什麼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是不合乎正義的?」。在特定社會中工作的政治哲學家還可以研究(通常也會關心)非常具體的政治問題,以台灣為例,譬如「台灣人民是否有權利去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居住在台灣社會的原住民族是否有權主張政府歸還各民族過去被統治者強占去的土地?」、「ECFA是否應該透過公投得到多數人民的支持才具有政治正當性?」、「什麼樣的民主對台灣社會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些問題,不會因抽象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我傾向於持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所倡議的包容態度︰我認為,對台灣社會而言,這些問題同樣重要,在台灣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可以因個人能力、興趣、訓練而分工,但不因所處理的問題在抽象程度上不同,而有貶低或批評同行的理據;具體的問題,甚至實踐的策略(和變革的方案),要想得透徹,一定會觸及有待釐清的抽象概念和價值,只要大家在各自關心和設定的問題上,把研究做好、嚴謹地論證自己的答案或方案,那就是資源,那就會對同行(包括在其它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和自己的社會有用,只是遲早而已。
不過,這種強調抽象/具體相依的籠統說法,雖然正確,但恐怕難以令人十分滿意。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時常被要求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存在的理由︰去「具體地說明」自己關心和研究的問題「如何」與台灣社會相干或「如何」對台灣社會有用。這種要求是非正式的,是一種氛圍、一種質疑的眼神,特別當學生來找我討論、釐清自己是否決定要投身政治哲學的研究行列時,或者遇見其它學門的學者時,我都感覺得到。我自己並不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要求,畢竟我工作的條件是台灣社會提供的,至少我必須努力去把自己工作的意義和價值做個定位,和社會對話,接受這個社會的公評。當然,任何這類的說明總是有其極限的,因此,我也希望社會有最大的容忍度,即使在政治哲學對台灣的意義和價值未臻顯明之際,能夠保持耐心,以免扼殺了政治哲學家可能的貢獻。
- Jan 15 Sun 2012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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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仇視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
歧視仇視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謝世民
眾所周知,自由主義對於個人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非常重視,一向將它列為一項基本權利,以凸顯它的重要性,不容許政府恣意限制。生活在憲政民主社會的人,一般而言,很少會懷疑言論和表達自由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而且對於涉及言論的具體問題也有一定的共識:例如,政府一定不得限制人民公開批評其施政的自由,但言論自由權並不保障任何人利用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自由;不保障教唆犯罪的自由;不保障毀謗和公然污辱特定他人的自由;不保障洩漏軍事機密的自由;不保障我們在深夜使用擴音器進入住宅區演說的自由;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或人多的公共場所裡開玩笑地喊「失火了」的自由。不過,言論(與表達)之自由這項基本權利,到底旨在保障什麼樣的自由,以及為什麼這樣的自由如此重要,大家並不一定真的有共識。否則,對於「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歧視或仇恨的言論」等等是否受到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我們就不會還有難以解消的爭議。郭冠英事件之後,許多人強烈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禁止「讓特定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視的言論」。對於這樣的立場,我目前傾向於持保留。我認為,一旦對於言論自由權有了較為完整、準確的理解,我們應該可以看出,有很好的理由反對政府以強制的手段去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或仇視的言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