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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論將致人權遭污名化 許文彬

臺灣時報 2010.06.11

身為蘇建和案的義務辯護律師,我為什麼還要反對廢除死刑呢?因為基於專業經驗及道德良知,我確信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是冤枉的,為了維護司法人權、追求司法正義,所以願意挺身作為義務辯護律師團的一員。同時也理性而嚴肅地思考:死刑個案的誤判固然是有可能的,但那是屬於「司法」的實務運作問題,而廢除死刑與否則是屬於「立法」的政策抉擇問題,焉可將不同層次的概念混為一談?也就是說,若因顧慮誤判而主張廢死,則在邏輯上恐欠週延。

 

在死刑存廢議題的思辨中,社會之主流價值認知:「人權」的實踐,應是體現於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必須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執法者秉持戒慎、悲憫之心念,兼顧加害人與被害人雙方的權益平衡,作出連被告自己都無話可說的死刑裁判,如此即無違反人權可言,自應依法付諸執行。若以「人權」為名而謂死刑應全面廢除,則在絕大多數國民倫理觀的審視之下,「人權」恐被污名化,人權工作者的形象亦遭貶損!

 

有人說「死刑制度之存在,無異國家殺人」,這種說法乃是忽略了世間有比「生命」更崇高的價值,那就是「正義」。西方哲學家康德說過:「正因為生命無可取代,故在正義的天平上,只能以謀殺者的生命來平衡被害者的生命。」這也正是刑法上「罪」與「刑」應該合乎比例的原理。因而,國家對於罪大惡極、人神共憤的殺人犯處以極刑,乃是實現正義的嚴肅執法,在論理及經驗法則上,不容以「殺人」這樣的詞彙來描述。

 

當然,吾人既然主張「死刑宜慎不宜廢」,則於反對廢除死刑之立法政策的立場上,仍然要堅持在司法上竭力防止有誤判死刑的個案發生。因此建議:死刑法制之設計,必須更加嚴謹。在審判程序,合議庭評議應採「共識決」,最高法院應採強制辯護及言詞辯論。在執行程序,於法務部設置「死刑執行審查委員會」,納入人權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聽取死刑犯的最後心聲,作審慎的把關,務期達到「司法無冤」的理想境界。    

(作者許文彬為律師、國策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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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  次: 第 1358 次不受理案件

日  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8 日

一、聲請人:張○堡等 14 人(會台字第 8409 號)

聲請事由: 為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四號刑事判決等,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未賦予刑事被告任何「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程序保障」之法律規範,已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基本權、第七條之平等權、第十五條之生存權,並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聲請解釋案。

決 議:(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五四號刑事判決等十四件(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上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三十二條涉及死刑之規定(下稱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等規定,釋憲補充理由書贅載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有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十六條、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就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三號、第四七六號、第五一二號解釋為變更解釋、第三二九號解釋為補充解釋,並聲請為暫時處分。

(三)聲請意旨略謂:1 、關於第二審宣告死刑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同法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規定,於第三審之審判不適用之,未賦予刑事被告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程序保障,係屬違憲。2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施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等規定,已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十六條及前述世界人權宣言等規定,司法院釋字第二六三號、第四七六號、第五一二號解釋亦應予變更。3 、國際公約具有普世價值者,應為我國憲法之法源,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應予補充。4 、赦免法未賦予受死刑宣告之人,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牴觸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項規定。5 、死刑之執行將造成聲請人所有基本人權遭受不可回復之損害,顯有急迫及必要性,請准於本件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

(四)惟查:

1.關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等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違憲部分:

(1)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六項雖規定,該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該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惟依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意旨,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該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尚非不得科處死刑。至因同條第四項之規定,赦免法是否賦予受死刑宣告之人得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乃立法機關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如何辦理之問題。

(2)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三條規定:「最高法院命行辯論之案件,被告因無資力,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選任辯護人者,得聲請最高法院指定下級法院公設辯護人為其辯護。」同條例第二條第三項另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指定律師為被告辯護,並酌給報酬。」第十七條規定:「公設辯護人辯護案件,經上訴者,因被告之請求,應代作上訴理由書或答辯書。」又法律扶助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之被告於上訴第三審(不論係被告或其他有上訴權人之上訴,抑或由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上級法院審理)後,其自得申請法律扶助,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另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前段規定,原審之辯護人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是同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縱排除同法第三十一條之適用,然於我國刑事訴訟辯護制度下,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既未限制被告於第三審選任律師為其辯護之權利,且不論有無資力,亦可獲得法律扶助基金會為其協助選定或指定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由第二審之辯護人為其撰寫上訴理由書。

(3)衡諸上開相關規定,尚難謂聲請人已客觀指摘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等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2.聲請人指摘赦免法違憲,並聲請就本院釋字第二六三號、第四七六號、第五一二號解釋為變更解釋、第三二九號解釋為補充解釋部分,因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赦免法及上開解釋,聲請人自非得以該法及上開解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3.綜上所述,前述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違憲解釋、變更及補充解釋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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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司法院

案  次:第 1353 次不受理案件

日  期: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聲請人:鍾○樹(會台字第 9718 號)

聲請事由: 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刑事被告死刑之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並聲請為暫時處分案。

決 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會議決議,應以確有正當理由者為限。又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依本院大法官第九四八次會議決議,應依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二五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刑事被告死刑之規定等,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並聲請為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一、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死刑為法定刑之一,不當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生存權,有違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且有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之必要。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排除同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強制辯護與指定辯護,對於判處被告死刑之審判,未賦予刑事被告充分受有效辯護人協助之程序保障,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生存權、平等權,並違反比例原則之要求。三、聲請人已受死刑判決定讞,並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隨時有受執行之危險,而死刑具有不可回復之特性,是本件聲請有重大急迫性,請准於本案解釋前作成暫時處分,暫時停止聲請人所受死刑之執行云云。

(三)經查關於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憲及補充解釋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部分,聲請人前曾就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以相同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二九七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執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陳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死刑規定不當,尚難謂已客觀指摘該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前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補充解釋。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違憲部分,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並非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自不得以該條規定作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綜上所述,前述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及補充解釋部分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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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聯盟的回應與澄清(20100524)

作者: TAEDP 日期: 2010-05-24 19:00

http://www.taedp.org.tw/trackback.php?tbID=710&extra=24630b

針對近日來,有人指控廢死聯盟「沒有見過死刑犯」、「沒有拿到死刑犯的委託書」、「玩弄犯罪者家屬人心」、「不應阻撓死刑犯求死的人 權」...廢死聯盟在此一併澄清。

1. 釋憲、再審與非常上訴,都是法律賦予死刑犯的權利,並且依相關規定,與死刑犯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也有聲請再審的權利;親屬為死刑犯請求非常上訴或釋憲的提出之意願也應受到重視。當事人與家屬本來就應該被告知有這些權利,因此,廢死聯盟寄信給死刑犯與家屬,告知其法律權利,並徵詢他們的意願,乃合法又合理。

2. 每位死刑犯的教育程度不同、對法律的理解程度不同,對於他們的疑問廢死聯盟會盡量提供完整且白話的資訊供他們參考。除了寫信之外,在有限的人力下,也盡量去看守所會面。同時也告知死刑犯及家屬,有任何的疑慮,請立即聯繫告知。

3. 死生大事,死刑犯與家屬無論如何決定,想必都經過一番思量與掙扎,廢死聯盟百分之百尊重其意願。

4. 與張俊宏、王國華、廖敏貴等人的往來聯繫,事涉當事人隱私,不便代為公開。但廢 死聯盟與這三位當事人,都有會面、書信往來,並且明白當事人的意願及想法,有心人士的挑撥可以休矣。

5. 有謂「執行死刑的道德責任應由整個社會承擔」,這句話說得很好!期盼支持死刑人士勇於任事,出面承擔錯殺江國慶...等人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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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王牌

陳宜珊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所、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許多贊成廢除死刑的人,可能會從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給予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等面向去反對死刑,其中最有力的論點,就是他們認為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一個人的生存權。筆者認為縱使我們沒有權利剝奪他人性命,但勢必有些情況是我們必須做出選擇的,而選擇的結果會使得有人因而失去性命。

假設有兩個人同時在不同的海域溺水,這兩人一個是連續殺人魔,一個是待業中的人,而你駕駛的船只能再容納一個人,且你所擁有的時間只能到一處海域救起一個人,請問你會救誰?雖然都是一條人命,在這種情況下,我想大部分的人會以其他方式來衡量要救誰,這一考量的結果往往是選擇救待業中的溺水者,其原因不外乎是相較於連續殺人魔,待業的人至少是無害於社會,或其害遠低於連續殺人魔。在這個情況中,雖然你不是主動地殺了那個連續殺人魔,但他還是因你的選擇而失去了生命。

同樣地,不考慮主被動問題,一個極可能再犯的殺人犯,和一個無辜的百姓,你會選擇讓誰活下來?我們可以將這問題帶入死刑的狀況中──你會選擇剝奪極可能再犯的殺人犯之性命即判他死刑,還是選擇讓無辜百姓失去性命,即讓他成為殺人犯的刀/槍下亡魂?或許有些人會說我們可以有第三選擇,那就是無假釋和特赦的終身監禁,但別忘了如果我們的船只能再容納一人,你會選擇百姓還是殺人犯?

筆者不反對新增此條文,但並不能因此廢除死刑。新增「不得假釋終身監禁

的刑種,是讓法官在判決時多一個選擇,這在「不得剝奪他人性命」的層面來看可說是兩全其美的辦法,既保護了無辜百姓,也保住了殺人犯的生命生存權。但是,筆者認為仍要以死刑做為最終王牌,承接前段所述,在極端或特殊的情況之下,我們勢必要有所選擇,但在其他情況中焉用王牌。如此一來,要使一個人死刑定讞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除非這個人真是惡到罪無可逭的地步,法官才會做此判決─最後的王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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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執行死刑 程序先改革

  • 2010-05-13
  •  
  • 中國時報
  •  
  • 【本報訊】

跟中國大陸每年數以千計的處決人數相比,台灣四月三十日槍決四名死囚,顯得微不足道,但卻引發國際社會,尤其是歐盟的密切關注。原因在於這次槍決結束了台灣自二○○五年十二月以來未執行任何死刑的紀錄。許多改革人士原本期待台灣停止處決的經驗,將鼓勵其他保留死刑的亞洲國家走上逐步廢除死刑道路,但他們的希望也隨著四聲槍響而破滅。

 

 此外,執行死刑過程中發生了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爭議,有損處決的正當性,使得國內外觀察人士感到不滿。然而這些爭議將可能推進未來處理此類案件的重要改革。由於台灣至少在短期內似仍將保留死刑規定和執行,而中國大陸目前正設法修改死刑審核程序,因此這些改革對台灣、中國大陸或甚至其他政府如何對待最重要的人權--生命權,可能有重大的影響。

 

 這四起無預警、高度保密的槍決,起因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戲劇性宣布不會簽署任何死刑執行令後,於三月間被迫去職之事件。隨後,民間團體「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以全部四十四位死刑犯之名義委任律師,向台灣的憲法法院,即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因為有些死囚尚未簽署委任狀,大法官要求律師在五月三日之前補正,提出釋憲授權書。

 

 在四位被處決的死刑犯當中,兩位拒絕簽署授權書。另一名死刑犯張俊宏的授權書,於四月二十八日寄到廢死聯盟。廢死聯盟準備在五月三日期限前遞交授權書,並同時繼續探求另一名死刑犯柯世銘的釋憲意願。但是此前監獄拒絕讓廢死聯盟人員與柯世銘會面,理由是柯違規禁見。監獄沒說違反甚麼規定,而且也沒有澄清,他在禁見中是否可以收寄信件。

 

 四月三十日的執行,據報導是在兩天前就已決定,沒有事先公布,連死囚家屬也不知情。突如其來的槍決,侵害了兩名囚犯聲請最後司法救濟並合法暫停執行的權利(縱使依據釋憲結果無法避免執行)。

 

 雖然政府聲稱執行死刑合法,但是執行過程顯然引發嚴重爭議。法務部最近確認,根據其制定的辦法,大法官釋憲案件進行中不得執行死刑。但是這次法務部忽略大法官決定的授權書補正期限,至少剝奪了兩名死囚暫停執行的權利。

 

 難道法務部不知道五月三日的期限?或者法務部計畫在這四名犯下滔天大罪的死囚可以停止執行前,趕快處決他們?法務部有沒有詢問犯人或其律師,是否已聲請釋憲或已補正授權書?死囚柯世銘的違規,可否做為拒絕他與別人會面討論生死攸關決定的正當理由?最重要的是,為什麼執行的決定要保密?

 

 法務部應該回應這些問題,否則,監察院也應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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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保護被害人 執法單位做得太少

2010-05-10 中國時報 【本報訊】

 新任法務部長接手之後,無預警地執行了四個死刑,將台灣從不執行死刑國家的名單內打下,同時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與國內的熱烈討論。一時之間,論辯的焦點似乎集中在台灣究竟要不要改變廢除死刑的政策,以及接下來還會不會繼續執行死刑的問題之上。

 

 有關的討論持續進行,是件好事,有助於讓台灣從事公民理性對話與發展審議民主。不過,我們以為,已經出現的討論之中,有一個部分明顯不足,甚至可能受到了刻意的忽略,那就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應該如何加強問題。

 

 應該所有人都會同意,不論是否要繼續執行死刑,是否廢除死刑,犯罪被害人保護都是非做不可的事。這不僅是照顧公平所必須,也應看作是社會福利保障的重要章節,容我們直言,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這一方面做得極不理想,犯罪被害人的保護與照顧如果繳了白卷,犯罪被害人的冤抑痛楚因為生活困難或是身心煎熬而不能平復,當然就會難以脫離受害的悲苦情境,我們寧可相信法務部只是疏於注意此一工作的重要性,而不是有意地不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施以援手,以利用被害人的怨憤強化法務部逢用公權力乃至執行死刑的正當性。然而,犯罪被害人保護依法可為之事甚多,而做的實在太少。現在法務部已經執行了四個死刑,是到了應該徹底檢討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不能再任其荒疏的時候了。

 

 犯罪被害人保護是由政府對因犯罪行為而死亡、受重傷及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家屬提供補償與救助的工作。從事此項工作,有幾項必須避免的錯誤,我們希望主管機關有則改之,無則自勉。首先,提供犯罪被害人補償,是福利行政,目的是要給予需要撫慰的被害人補償,而不是能不補償就不補償;所以不能採取寧缺毋濫的心態,尤其不應擺出施恩甚或施捨的態度,前不久殺警案中殉職警察林安順的家屬求助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單位,感受惡劣,一葉已可知秋。犯罪被害人傷痛在身,受償無門,如果還要遭受官僚的冷臉白眼,情何以堪!法務部部長在簽署死刑之餘,千萬不要以為就此對得起被害人家屬,忽略了督促所屬拿出愛心照顧犯罪被害人。

 

 其次,許多人以為,應由罪犯賠償被害人,為何要由國家或政府使用公帑給被害人?國家因為法律要求保護犯罪被害人,包括依申請提供犯罪被害補償金;補償金並非代替罪犯賠償,而且可以就補償金向罪犯求償。這其中國家一方面照顧了犯罪被害人,另外一方面還可直接向罪犯求償,省卻了犯罪被害人向罪犯追索的一部分困難,這其實是很恰當的安排。如果以為國家提供補償就是代罪犯賠償,因此吝於為之,不但犯了不諳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的錯誤,而且是將金錢看的遠比對犯罪被害人的撫慰來得重要。國家為了節省金錢而不肯向犯罪被害人伸出援手,豈是要為被害人伸張正義的政府所應有的態度?

 

 更重要的是,來自國家的幫助,不必僅僅是提供犯罪被害人一紙冰冷的有罪判決書,也未必就是金錢上的補助,還應該包括生理、心理治療及生活重建的協助,許多犯罪被害人始終走不出受害的陰影,可能就是因為欠缺適當的開導,無法脫離受害當時的痛苦情境的緣故。現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令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的功能與業務,包羅齊全,可惜的是囿於觀念與資源配置不當,寫在規章制度之中的良法美意,付諸實現的部分,少之又少。犯罪被害人保護制度如果仍是空中樓閣,法務部身為主管機關,就是難辭其咎。

 

 誰都知道,將殺人凶手處以極刑,其實換不回來犯罪被害人失去的生命,不但不能構成犯罪被害人的賠償,也並不能真正撫慰犯罪被害人受創的心靈。政府真的顧念犯罪被害人的苦痛,就絕不能以將罪犯繩之以法處以極刑就是交代了事,而必須要切實地負責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福利行政,寬列經費預算,普設保護機構,才是保障權益的真正方法,否則就是執行再多的死刑,也不是解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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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然廢死刑 能否避免就地正法報復?

劃定生死線 安定美麗島

 

【林瓊嘉/律師、台中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委員(台中市)】

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筆者為死刑犯辯護時,主張被告情有可憫,應給予一線生機,陪被告走過人生最灰黯的時刻,但也無法挽回一個生命的逝去。

 

對姦殺女保險員、綁架幼童撕票者,筆者擔任告訴代理人,主張被告罪無可逭,非處死刑難以贖罪。

 

不同的經歷而有不同之心境,筆者迄今相信「仇恨不能撫平傷痛,慈悲寬宥才能化解恩怨」;被告生死之取捨,在於犯錯後真心的悔悟、真誠的發願。

 

筆者曾為死刑犯辯護,被告改判有期徒刑確定後,被告說出內心的感受:「在監獄無任何外力影響,誠心念佛悔過;但出獄後,一事無成,是否經得起誘惑,會不會再幹一票以終生享受,沒有把握。」被告真誠的悔悟,讓人感動,「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誠心悔過者,怎可不予悔過自新機會。

 

廢除死刑是法律人的理想,但廢除死刑應考慮下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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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執行死刑並未「違法違憲」

2010-05-08 中國時報 【黃冠運/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五月二日顏厥安〈死刑執行為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乙文指稱各節,多有誤會,特予說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但在我國受死刑宣告者,並不排除可請求特赦或減刑或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之寬典,且依憲法第四十條規定,赦免權乃總統之特權,總統如未對受死刑宣告者予以特赦或減刑,又豈能僅因提出聲請,即認為可直接引用上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停止執行死刑之理由?

   法務部辦理廢除死刑公聽會是為提供未來我國死刑政策之參考,又豈能因我國簽署兩公約朝廢除死刑之目標努力,即事實上拖延判決死刑定讞之個案執行。

   委任書狀須以「送達」發生效力,被告張文蔚等三人直至執行前為止,並無任何補正或授權廢死聯盟之舉,其未聲請釋憲一情,自不待言。而廢死聯盟既宣稱於九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已取得被告張俊宏委任狀,卻未即時提出,則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執行時,被告張俊宏程序上本來就沒任何補正動作,等同未聲請釋憲,則此四人既無再審、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五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及合法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聲請釋憲,則依法令准執行,並由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死刑。何來「不慎重」或「違法違憲」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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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是神 也會誤判 

【聯合報╱張娟芬/作家】

2010.05.08 03:03 am 

死刑,一旦誤判,就無法補救。支持死刑的朋友們問得好:死刑是極刑,法官與被告無冤無仇,一定特別慎重,怎麼可能會誤判? 

蘇建和案,盧正案,徐自強案,邱和順案;這些可疑冤案相關論證已多。這裡我要講的不是這些熟悉的名字;我要提兩個新鮮的名字:林瓊嘉與薛爾毅。 

林瓊嘉,現任律師,以前曾經是法官。他於三月十一日投書聯合報,那篇文章一開頭便說:「筆者當法官時,曾自認求其生而不可得,乃判處死刑;但多年後,卻發現錯失被告生機。」

他判錯了!一個罪不至死的人,被林瓊嘉判了死刑,死掉了。 

五月五日的聯合報,薛爾毅,一位退休的法官,寫了一篇投書。他說:「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壯哉斯言!《瀧岡阡表》讀過是讀過,但是臨到判死刑的時候,則丟在腦後。這正是我在拙文「殺戮的艱難」裡說的,「有時候正是因為案子很大,大家都希望看到有人為之付出代價,於是證據法則、無罪推定,反而鬆懈了。這時候,誰被帶進法庭,誰倒楣。」 

有人認為「廢除死刑」是一個太過理想的主張。其實剛好相反,支持死刑,才是一個太過理想、罔顧現實的主張。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意思是要求法官、檢察官要秉公處理,不是一心與被告為敵,而要公正地把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因素,都納入考量。但那只是「理想」。薛爾毅的坦白—「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我沒有想到其他」,才是「現實」。 

林瓊嘉與薛爾毅的投書裡,透露出他們的熱血,他們的慈悲情懷,他們的理性思考。我不覺得他們是壞人或者壞法官。只是,支持死刑的朋友們相信法官是神,然而他們不是。他們也是凡人。他們是凡人裡頭,具備相當學識素養,品行端正之人;但是,他們也會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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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判他死刑 但,廢死在搖擺

【聯合報╱薛爾毅/退休法官】

2010.05.05 03:17 am

我做了幾十年法官,辦刑事審判的時間長,很正常,一定會碰到判死刑的案件。當然,我也在中學時期讀過歐陽修的《瀧岡阡表》,其中「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做法官者,焉有不知之理?不過我要發驚人之語,我寫死刑判決書時,根本沒有求其生的念頭,用一句火星文:犯罪犯得實在太「超過」了,都是非死不可的,我沒有想到其他。

有一件謀財焚屍案,沒有屍體,最後言詞辯論時,除了三位大律師滔滔雄辯外,旁聽席上有國際特赦組織及國內人權組織的人馬,被告深沉地說:如果你判我死刑,最後我被槍斃了,要是「那個人」出現了,法官如何善其後?此言實在很震撼,不過我不為所動,仍然判死,不久三審定讞,很快就槍決了。平心而論,此案沒有屍體,法官為保萬一,可以不判死,可是我根本沒有求其生。事情已經很久了,「那個人」還沒有出現,三位大律師中,有一位是我同班同學,仍在揶揄我,天天在等「那個人」。

時代變了,刑罰的觀念文化也在變,我也漸進式地向廢死傾斜。刑罰由酷到寬,大抵是隨著人類文明的腳步前進。周有「五刑」,死刑慘酷殘忍、生刑生不如死,秦有腰斬、鑊烹等,隋唐有重杖處死,宋有凌遲,遼有活埋,清末始除凌遲,民初用絞,認為全屍較仁慈。歷史上有誅九族,夷三族,筆者未考證,不過三國演義說陳宮從容就死,曹操有意放他一馬,問以老母妻兒如何,陳宮回以「以仁孝治天下者,不害親長後嗣。」可見刑罰止於一身的觀念,古已有之,雖然仍有暴君會誅族,不過刑罰仍然向寬的方向走,沒有疑義。

世界各國大半沒有死刑,少數有死刑者,不執行死刑的多達二十一,我們是其中之一,最近我們執行了四名死刑犯,變成祇有二十國不執行死刑。我們還有四十名死囚,必然還會行刑,聯合國人權組織當然會抗議,不過法務部發表正式聲明,說終極目標是廢除死刑,可見廢死已成方向。

數月前,外蒙古推動廢死,民意與國會都反對,總統不顧一切,用赦免權廢死。菲律賓原已沒有死刑,十多年前回復死刑後,法官判了許多死刑,筆者手頭資料,他們於回復死刑後四年多,才第一次行刑一人,經教廷、加拿大、歐盟及國際特赦組織呼籲刀下留人,但被總統拒絕。

廢死這件事,各國都有正反不同意見,沒有死刑的國家,必有回復死刑的組織,有死刑的國家一定有主張廢除死刑的團體。英國沒有死刑,每年下議院都有回復死刑的議案,都遭微少的差距否決,有一年正要表決前,有人一口氣槍殺了六名警察,舉國哀傷,咸認回復死刑有望,但仍遭否決,六名警察之死,未能動搖下議院。

筆者淺見,認為在現階段的人類文明,死刑的存廢尚無定則可循,大家可以各說各話,不必吹鬍子,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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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全民開講 死刑爭議 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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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開始 爭議未斷(孫效智)

2010年05月03日蘋果日報

死刑存廢涉及多方議題,應採取何種立場,並非易事。以下幾點看法,希望能促進相關議題的理性討論。

首先,民主法治國家之「法治」應以「民主」為基礎,因此,無論老百姓的想法是否成熟或是否符合世界潮流,死刑存廢都應以大多數老百姓的法律情感或庶民意識為依歸。

老百姓的法律情感或庶民意識當然能夠是有問題的,例如意識形態或甚至非理性因素的作祟,這些情形應設法加以導正,而這正是各種理念倡導的目的。然而,理念倡導的意義只應在於理念倡導,倡導時亦應保持客觀理性,而不應給別人貼標籤,彷彿與你不同意見者皆為野蠻落後、傳統保守。更重要的是,理念倡導不應取代民主,更不可取代法治。以是觀之,王清峰因個人理念逾越法務部長職責已不足為訓,說執行死刑違法,更不知所違何法?至於黃默認為死刑與民主政治格格不入,也有越俎代庖之嫌。民意不能選擇死刑嗎?民意若如此選擇,又何來格格不入?

究責刑罰合理必要

死刑或甚至任何刑罰適切與否,都是極其複雜的問題。不過,犯錯的人應該接受懲罰則殆無疑義。至於適切的懲罰則應與所犯的錯誤成正比,也應與行為人該負的責任正相關。前者就是所謂的刑罰比例原則;後者則承認究責不能簡單行事:精神耗弱或疾病能降低或甚至取消犯錯者的罪責,使他該接受治療,而非制裁;家庭、學校與社會也能是共犯結構,而應分擔犯錯者的部分責任。

不過,減免罪責的論述不應無限上綱,否則,將等同於在本質上否定人的道德主體性及法律行為能力,彷彿犯罪者不再是惡人,而只是病人;也或者,不再是個加害者,而只是社會共業底下的受害者。總之,符合比例原則與適當究責原則的刑罰是合理與必要的,而這也正是賞罰正義的本質。

廢死過於理想主義

死刑是刑罰的極致,對大部分犯罪種類而言,其不合賞罰正義,自不待言。不過,這是否是說,在任何情形下死刑都不符合賞罰正義?又是否在台灣現實情境裡,死刑應該廢止?再者,朱敬一與陳嘉銘均曾指出死刑是否無助於嚇阻或能否減少殺人案,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由此可知,死刑爭議待釐清者眾,任何論者均不應忽略這個事實便驟下結論,更不應在充分討論之前便採取了特定的社會運動立場。

談過正義與嚇阻,就不得不談到恩慈與寬恕。寬恕固然是崇高的理想,然而,完人所能達到的理想豈能作為人人都必須奉行的標準?基督宗教談愛仇,儒家則言以直報怨。何者更適合我國社會,恐怕還應進一步探討。同理,廢死是否是唯一政治正確的選擇,大概也還沒有清楚的共識。在這種情形下,歐盟譴責台灣,實有道德霸權主義的味道。其對台灣多數民意的漠視,更有不尊重我國民主體制的嫌疑。

最後,台灣老百姓在道德發展上並非人人都達到了自律與成熟的境界,政客更是在乎利益遠勝於正義,遑論恩慈待人。在這種情形下主張廢死,是否過於理想主義?又是否是將道德上並非人人都做得到的寬恕超義務化約為大家都必須奉行的義務,再將柔性的道德義務強制為剛性的法律規範?

作者為台灣大學哲學系教授兼主任、台大生命教育研發育成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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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 錯把人間當天上

【聯合報╱姜新立/佛光大學政治所所長(宜縣礁溪)】

 

2010.05.03 02:23 am

 

 

當全世界把社會文化焦點聚焦在上海世博之際,台灣的社會焦點這幾天卻落在為一天槍決四名死刑犯而爭論不休。

 

台灣的社會是個二元社會,連族群的政治意識也是藍綠二元的;台灣的社會文化價值取向也是二元的,一方面「務實」,另一方面「務虛」。只有在社會經濟上則相當「務實」,因為要生存故,台灣的商人隻手走天涯,那裡有錢賺,便往那裡去,結果反而創造了經濟「第二春」,換句話說,台灣的經濟人既知道自己的「實在」,也知道社會的「實存」,他們不會錯把「人間」當「天上」。

 

在社會文化上,台灣人民的「務虛」走勢有目共睹。前法務部長王清峰的下台就與她的「務虛」不可分。她做為一個社會清流,我是敬重的,她主張人道主義、肯定人權價值、尊重個體生命,都是高尚的,但她錯把個人的「實在角色」與部長的「實存角色」混為一談,不依法行政,則是把「台灣社會」當作「人間天上」。

 

「理想社會」是人人欲求的,但「追求」理想社會與「構建」理想社會是二件事。追求者著重社會的理想面與未來性,故多強調人權觀念,講生命價值,倡人道主義;構建者著重社會現實面與現在性,每多強調社會正義,講社會實在,析社會行為,建社會秩序。然人間社會是個赤裸裸的現實社會,並非理想社會,由現實社會到理想社會是個發展過程,但須以「務實」為切入點。

 

死刑是現實社會中的程序與社會正義的邏輯意含與實踐方式,它在價值上是個「必要之惡」,不得已而為之,既不是對錯問題,也不是妥當與否問題。為了構建「理想社會」,將徹底反社會、反人道、反人權、反人類終極理想的「非人」「清除」於社會之外,試問有何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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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R E S S
EUROPEAN UNION Brussels, 1 May 2010
A 68/10

Statement by the spokesperson of HR Catherine Ashton on the resumption of executions in Taiwan

Source : http://www.consilium.europa.eu//uedocs/cms_data/docs/pressdata/EN/foraff/114127.pdf

http://europa.eu/press_room/index_en.htm


The spokesperson of the High Representative of the Union for Foreign Affairs and Security Policy/Vice-President of the Commission Catherine Ashton has issued the following statement today:

The High Representative condemns the executions in Taiwan of Chang Jun Hong, Hong Chen Yao, Ke Shi Ming and Chang Wen Wei.

The High Representative deplores the resumption of executions in Taiwan. The European Union had been encouraged by the de facto moratorium on executions which had been in place since 2005 and which had been continu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of President Ma Ying Jeou.

The European Union's strongly held view in favour of the abolition of capital punishment is well known. The European Union considers that the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contributes to the enhancement of human dignity and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 It is the European Union's view that the death penalty does not serve as an effective deterrent, and that any miscarriage of justice, which is inevitable in any legal system, is irreversible.

Consequently, the death penalty has been abolished in all European Union countries. The European Union believes that the reasons for doing away with this penalty remain valid in any part of the world. Universal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s thus a strongly held position shared by all European Union Member States, who regard moratoria on executions as an important step towards that aim.

The European Union urges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immediately to resume the de facto moratorium on the death penalty, pending legal abolition, which should include all cases still on death row in Taiwan. The European Union further urges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to resume a policy towards eventual aboli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n line with the global trend towards universal abol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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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專業團體看死刑(黃嵩立)

2010年05月01日蘋果日報

法務部終於執行死刑了。但死刑存廢引發諸多討論,大部分人秉持著素樸的正義感,覺得兇手泯滅人性,覺得司法不會出錯,覺得死刑有嚇阻作用,覺得罪犯伏法可以彌補被害人家屬的傷痛。這些想法當然有道理,但是當我們決定要用社會的力量致人於死的時候,誠然需要更多的考察和證據。直觀的正義感是可貴的,但是沒有理由讓我們的思考執著於此。

在各方討論之際,我們的社會,再一次,聽不到專業團體的立場。最有理由發表立場的,至少包括法律、教育和醫學專業團體。這些團體有義務就社會議題慎思明辨,並表達立場,否則無法以專業和知識份子自居。

世界醫師聯合會在1981年就聲明,醫師參與死刑執行的任何階段都是不合倫理的行為。美國醫學會禁止會員參與死刑之執行,認為嚴重違背醫師誓詞;英國醫學會不但禁止醫師參與死刑,更於2001年發表聲明反對死刑。美國公共衛生協會的立場聲明最為完整,雖然是1986年的文稿,但仍值得我們仔細閱讀。茲將原文翻譯如下:

美國公共衛生協會:

相信,死刑助長謀殺案及社會混亂,並降低社會對人類生命的尊重,對於公眾健康有直接的負面影響。

了解到,自20世紀以來,至少有25位無辜者在美國被處以死刑。

了解到,沒有任何方法能確保瞬間或無痛的終結一個人的生命,並宣稱對美國人民健康與福利的關切能夠合理地延伸至死刑犯的境遇。

相信,死刑是殘酷的,在被判刑者造成嚴重的精神恐懼,並對公眾心理健康有負面影響。

認知到,有足夠替代方案來懲罰犯罪者,例如終身監禁而不予假釋。

認知到,實證研究未能證明死刑具有嚇阻犯罪的作用。

無法保護人類尊嚴

相信,倘若缺乏嚇阻效果,死刑僅只是報復行為。國家准許為達報復目的而蓄意殺人,無法符合權利法案保護人類尊嚴的基本原則。

觀察到,死刑是專斷的道德判斷,受到激情和偏見所影響,而非理性的關聯到罪行的惡毒程度或罪犯的罪責。

進一步注意到,死刑特別不利於少數族群和窮人。

結論,程序上的保障和法律上的正當程序標準並不能降低死刑判決的專斷和多變,也無法糾正對基本人權的違反。因此,美國公共衛生協會1.呼籲國家和州政府的立法部門廢除死刑。2.懇請行政官員發揮力量防止死刑的判決或執行。3.鼓勵衛生醫療專業組織為廢除死刑而努力,並勸阻其成員參與或協助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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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廢除死刑 政府不能卸責(瞿海源)

2010年04月23日蘋果日報

馬英九總統說廢除死刑是國家長遠的目標,法務部曾勇夫部長日前在立法院公開宣稱廢除死刑是終極目標,新上任的檢察總長黃世銘也多次公開表示贊成廢除死刑,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林鴻池強調,廢除死刑是世界潮流,台灣是否跟進,只是時間點的問題。從總統到部長、檢察總長,乃至於立法院國民黨的黨鞭都表明要廢除死刑。

可是,不論總統或部長 、檢察總長,似乎都還沒公開說明為什麼他們主張廢除死刑。他們的主張和政策制定和執行有密切的關係,所以他們必須提出清楚說明。不能說了廢除死刑是目標,馬上又拿其他理由來否定。

政府決策者在表示廢除死刑的立場時,習慣性地立即又表示廢除死刑沒有時間表。沒有時間表的說法,表面上有點道理,實際上卻意味著政府有意無限期不廢除死刑。沒有時間表就很可能是說在任內,總統或部長可以不要完成廢除死刑制度的建立,因為他們的任期都不是長遠的。

配套措施做得不夠

其次,政府決策者也常以民意來做為不推動廢除死刑的藉口,說是要等待民意大多數都同意,再來廢除死刑。若簡單地像是非題一樣問民眾贊不贊成廢除死刑,確實大多數民眾會表示反對,民意調查多顯示有七、八成左右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但是「民意」並不是這樣簡單,當詢問是否贊成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替代死刑,多數民眾(53%)又都贊成,反對者成為少數。據調查,有更多的民眾(有62%)贊成「死刑犯如果表現好或悔改,可以改判為無期徒刑或長期徒刑」,反對的倒變成了少數(35%)。因此,政策上就要考量各種複雜的民意。

不論是要維持死刑還是廢除死刑,都還有許多相關配套措施要做。近來總統提出要加強受害者家屬的保護、死刑判決合議庭必須做出一致決、甚至最高法院對於死刑判決應採言詞辯論等,更重要的是民眾對司法不信任,有88%的民眾認為死刑判決有錯判的可能,於是即使是支持維持死刑的人士,也都呼籲司法程序必須要十分周密。

所有維持死刑或廢除死刑所需的配套措施,大多做得還不夠或做得不好。特別是在維持死刑的狀況下,這些措施顯得特別重要,可是在處決人犯後,政府也就覺得已經維護了社會正義,就不必再積極去做什麼。例如受害者家屬保護就做得很不理想。這些所有的配套措施都是政府責無旁貸要積極去做的,民間只能倡議、只能協助,但主政者需要落實和負責他們所提出來的政策。

作者為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中央研究院社會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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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要在平等對話下進行(林志潔)

2010年04月23日蘋果日報

日昨代表反對廢死或有條件廢死的群體,以學者身分出席我國目前是否應廢除死刑的公聽會。會議未發生過激衝突,足堪欣慰,然而我也有幾點建議,有必要提出給支持廢死的團體參考。

首先,有條件廢死本來就是我的理念,但此次爭議中,讓人難接受的是,某些支持廢死的意見,動輒以人權大帽子,妖魔化被害人和反對廢死群眾,把意見不同的人描述成充滿報復心、不懂寬恕的妖怪。若廢死團體一面說死刑是國家暴力的壓迫,一面又以優越身分、專業語彙與「人權」 ,壓迫與自己意見不同的人,這實在是標準不一的偽善。

其次,有些立場有些話,或可由宗教人來說,卻不是法律人應該有的態度。法律人應該提出具體的步驟和證據,證明目前台灣有必要且有能力在《刑法》中完全刪除死刑的條文,如果只是不斷陳述自己的信仰,並沒有盡到法律人在此議題上應有的責任。台灣可以緩死或暫停死刑的執行,因目前44名死囚,確實有部分可能因過去訴訟體制不健全,而有誤判之虞;但這與我國立刻要廢除死刑、我國廢除死刑之後司法信賴度會提高、或者我國廢死才是重視人權云云,沒有必然的關聯。

單挑死刑也不正義

冤獄也可能發生在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受刑人身上,單挑死刑來處理,不也是另一種不正義?廢死團體自己也了解,非洲、亞洲都有國家廢除死刑,理由並不是因為該國人權很好,而是因為該國司法太差,擔心極權政府的司法迫害,香港在回歸中國前的廢止死刑,即為一例。

司法人權的關鍵是司法的信賴度,而信賴度的提高,不能僅靠一味攻擊檢察官、法官來達成,每一個與司法體系有關的人,包括律師和學者在內,都要反躬自省。以律師學者為首的廢死團體,如果在律師部分,可以多花時間在律師品質的提升及律師懲戒的落實(某些律師對通過「法官法」 、「檢察官法」非常努力,但一提到律師倫理、律師懲戒,或提高律師錄取率等與自身利益衝突的問題,立刻態度消極);在學者部分,可以在教育上使法學教育更專業、更與實務接軌,不要製造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律人,當然對司法品質有所提升。若本分未盡、總是寬以待己,卻在有爭議的議題上嚴格地要求別人,自然會引起立場不同的人反彈。

把手指指向別人永遠比反省自己容易,但唯有從改變自己做起,才能贏得別人的尊敬和認同。對話要在平等基礎下進行,這次引發那麼大的爭議,如果廢死團體只想炒熱議題,沒有真心朝廢死努力,那也還罷,因確實達到了效果;但如果真的要有共識,從根本去改革台灣司法,徹底解決死刑存在的弊病,那支持廢死的團體可得好好思考自己的態度究竟哪裡有問題了。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法所助理教授、曾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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