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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避免錯殺 應暫停執行死刑

2010-04-14 中國時報 【張娟芬】

 上個星期六,《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針對死刑存廢議題辦了一場座談會。與會學者分別從法律、哲學與政治思想等不同角度來分析死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改進死刑論」漸漸的浮現。「改進死刑論」認為死刑不失為對於正義的一種莊嚴的宣示,但是由於認識到現實上國家經常性地濫用權力,所以主張應節制地僅僅用於最重大的犯罪。 

 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在終極目標與哲學價值上固有差異,但在現實關懷上則有不少重疊之處。中研院人社中心蕭高彥研究員認為,應當透過修憲的方式,將國際人權公約的精神明確納入,以確保死刑只能用於最嚴重的故意犯罪,並且其審判應當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這個建議蘊含的前提,顯然是認識到現在台灣的司法實務尚未實踐這樣的精神,死刑判決的正當程序尚有缺漏。 

 中研院法律所許家馨助研究員亦明確對於司法品質投下不信任票,主張立法全面停止死刑的執行,待制度的缺失、個案的錯漏均一一改進之後再議。換言之,屈服於民粹壓力、倉卒執行現存的四十四名死囚,是廢除死刑論與改進死刑論都不能容忍的。 

 一般民眾總以為,死刑是極刑,審判一定是無比慎重,怎麼可能會錯?改進死刑論,聽在他們耳裡,可能跟廢死是一樣的不可思議。 

 其實現在定讞的這四十四個案子,並不像民眾所想的那樣完美。例如有一個判決裡,法官就明白承認,被告的罪行應判處無期徒刑,但是因為我國刑法所訂之無期徒刑仍有假釋可能,所以「改判」死刑。我們沒有「真正的」無期徒刑,這是國家刑罰政策的缺失,不是被告的錯,但是法官公然以此為由加重他的刑期。國家犯錯,但卻是被告埋單。 

 還有一個判決是這樣:被告受雇前去槍殺被害人甲,連開三槍將甲殺害。欲離開時,甲的朋友乙想搶奪他的槍,被告又開兩槍將乙殺害。結果,預謀殺害甲的部分,判無期徒刑,臨時起意殺害乙的部分,卻判死刑。這樣的量刑標準難道不令人啞然失笑嗎? 

 民眾都相信,法官會下死刑判決,一定是那人罪大惡極,不可能改過遷善。但有一則判決卻出現這樣的矛盾:法官一方面認為被告到案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接受宗教輔導,對獄中教誨反應良好」,但接下去卻又前言不對後語地,依舊判處死刑。死囚名單中更有智障者數名,有幾位定讞於二○○六年刑訴法三十一條的修正之前,未及享有偵訊中由律師全程陪同的保障。 

 理論上要不要有死刑是一回事,各方可以繼續在辯難中發展豐富深化的討論;然而實務上,把死刑判決攤開來看,看到的往往是缺陷與破綻。當務之急是暫時擱置理論分歧,共同檢討現存死刑判決與制度的諸多缺失,否則錯殺之日即不遠矣! 

 (作者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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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聯合報╱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10.04.11 03:03 am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抵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贊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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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的關鍵一戰(黃瑞明)

2010年04月06日蘋果日報

曾勇夫上台之後,死刑存廢的爭議似乎也告一段落了。不過,目前的真正情勢其實是山雨欲來風滿樓。

大法官會議日前第三度駁回了死刑犯鍾德樹的釋憲聲請案,廢死聯盟當時立即表示即將第四度叩關,隨後就為40位受刑人提出釋憲案。連同先前已經提出的聲請案,他們的策略顯然是亂槍打鳥,只要一件闖關成功,大法官會議就可能宣告死刑違憲。

不過11年前,15位大法官就一致決議作出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宣告死刑並不違憲。按理來說,今天的大法官雖然全部換人,但是他們還是不應改變見解,因為反覆無常只會讓人民鄙視。不過,世事難料,大法官之中反對死刑者不乏其人,陳新民就是著例。他曾經在法務部的資助下作出廢除死刑的大型研究,也公開呼籲「讓我們的子孫(指不肖子孫)永遠有免於『國家刑戮』恐懼的自由」。立場如此偏頗,審理結果自然令人憂心。

修憲立法才是正途

廢死聯盟說《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生存權」,所以死刑當然違憲,這是強詞奪理。在我國《憲法》制定之時,《刑法》早已存在,裡面規定一堆應處死刑的罪名,制憲者如果唾棄死刑,他們就會明文規定。事實上,歐洲國家都是透過修憲或至少立法的方式來廢除死刑,瑞士聯邦憲法第十條就是例證:「人民皆有生命權。死刑應予禁止。」如果我們真要廢除死刑,那麼修憲或立法也才是正途。人數不過15位的大法官們應該慎思自我節制。

廢死支持者現在都口徑一致地說 :馬總統在去年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先前就為了配合而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所以大法官會議必須宣告死刑違法。全台灣沒有幾個人知道兩公約是什麼東東,廢盟卻在後一公約的第六條第四項看到了無限希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國際公約在簽署之後必須送交聯合國存放才會生效,外交部當初送了,但是遭到聯合國的退回 。這是用膝蓋想都知道的事,因為我們不被承認。哈佛出身的馬總統專攻國際公法,卻竟然搞出這樣的外行烏龍!

兩公約對我們不具拘束力,施行法的效力就成了問題。立法院當初是因為假設聯合國會接受我們的存放申請才草草通過施行法(當時恐怕沒幾個立委認真看過公約內容),現在「條件不成就」了,施行法失所附麗,當然也歸於無效。不過,這是理論,為了杜絕大法官會議之內發生不測,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必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趕快以情勢變更為由廢止笑話一場的兩公約施行法。只有這麼做,他們才能收拾馬總統留下來的爛攤子,回歸民意。

死刑存廢的爭議正面臨著最關鍵的一戰。《憲法》第一條說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一旦大法官們讓死刑壽終正寢,何來民有,又何來民治?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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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友宜︰死刑可具體遏止殺人犯罪

2010.04.05 自由時報

(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賴仁中/專訪

中央警察大學校長侯友宜看過數百個命案現場,被殘酷手法殺害後的屍體躺在那兒,它的悽愴與悲涼觸動著這位資深警探的心靈深處,讓他無法想像,冷血殺人犯不給受害人一絲生機,為什麼現今會有一種聲音說「要給死刑犯機會」、「請寬容他們」、「他們悔改對社會是正面的…」。

侯友宜說,在上位者、做決策的人應該第一時間去刑案現場看看,去感同身受現場的震撼及被害人的慘與痛,不能只看隔了一段時間後犯罪者表現悔過、無辜的外型,有了親臨現場的深刻體驗,再來談論要不要廢除死刑。

他認為死刑是對重刑累犯的最後一個遏阻動作,實證上死刑存在,對遏止暴力殺人犯罪有具體效果,並不是一些人說的與治安好壞沒有關聯性,因為「要看的是質,不是量」。(註:本文基於公益必要性,文內有殺人場景與情節的描述,請讀者斟酌是否全文閱讀)

嫌犯事後落淚 只是假慈悲懺悔

記者問:看過這麼多犯罪現場,它帶給你什麼啟示?依你長年接觸嫌犯的經驗,有多少犯罪者會真心悔改?

侯友宜答:一件殺人命案,只在事後看一些資料或照片,這些是冰冷的,無法身歷其境感受第一現場的驚悚震撼與兇手的冷酷無情,等後來看到的,只有犯罪者「鱷魚的眼淚」。

犯罪者為了爭取活下去的機會,表現出悔過的、或者不是有心的、甚至是無辜的,這種場景大家很容易感受到,因為被告是活的,可以面對面,人們在這種面對面反射動作的感受上,容易接受對方傳達出來的訊息。

這時被害者和嫌犯是非常不對等的,你(主張廢除死刑者)沒有在第一時間去體驗被害者那種強度的感受,反而接收到犯罪者細水長流、慢慢給予的溫情攻勢,心裡面對犯罪者便有了「好像有悔過之意,要給他機會」的認知。

幾乎每個死囚 都是假釋後再犯

真的有懺悔嗎?其實是經過很長一段時間,大家看到的外型,並沒有看到內心那一塊,就像是冰山,只看到露出水面的部分,看不到冰山底下深沉的一面。這是真懺悔,還是假慈悲的懺悔、一種哀求、為自己某種目的懺悔?

執行政策的人、在上位的人,沒在第一時間體驗命案現場,沒有感受過被害者被害當時的場景,感受的不平衡,加上只看到冰山一角,容易產生很多錯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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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督徒支持暫緩並廢除死刑之連署聲明

◎自由時報 2010.04.05

有鑑於前法務部長王清峰因主張廢除死刑,又因公開宣稱其任內不會執行死刑,而被迫辭職之事件,以及媒體對此事件之報導,和網路上的各種討論言詞,我們在深感遺憾之餘,發表此一公開的呼籲。

我們要對社會上有人採取致人於死之暴行表示痛心,也對暴行之受害者家屬表達感同身受的哀傷。我們祈求慈愛、憐憫的主上帝親自安慰受害者的家屬,早日走出哀痛,過正常、健康的生活。我們呼籲,政府要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來預防犯罪,並修法給予受害者之家屬必要的補償與扶助。

我們主張罪犯應該受到適當的懲罰與教化,以對世人起警惕作用。然而,死刑是一種不可能回復的極刑。人的法律和判斷是不完全的,誤判、冤獄時有所聞。況且,死刑業已被國際人權潮流公認為殘忍而不人道的刑罰。故而,我們從基督宗教信仰尊重生命的立場出發,誠摯地呼籲,政府立即停止執行死刑,儘速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和法律條文,以徹底廢除死刑。

值此受難節前夕,我們呼籲全國基督徒團結一致尊重生命、反對死刑,以紀念吾主耶穌曾因死刑受苦受難。我們更呼籲台灣人民,發揮熱忱的宗教情操,去除報復的死刑觀,讓社會充滿和諧與溫馨,降低暴戾之氣,使致人於死的罪行減少,讓台灣成為一個尊重生命與人權的國家,一個充滿友愛、寬恕的社會。

連署人(按姓名筆劃序,連署網址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665)

李勝雄(台灣國際特赦組織理事、律師)

高俊明(前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幹事)

韋薇(天主教新事社會服務中心主任)

陳文珊(玉山神學院講師)

陳南州(前玉山神學院副院長)

陳勝三(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牧師)

陳錦生(長榮大學校長)

黃明鎮(更生團契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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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本權利」、「權利」、「利益」到「權力」或「暴力」— 幾個常見人權說法的釐清(林佳範)

我們很熟悉所謂的「利益」,當我們和他人的利益產生衝突,我們可以到法院尋求法律的保障,因此,我們常會主張個人的利益,應受法律的保障,我們即在主張「權利」。可是你所主張的「利益」,是不是法律會加以保障者,除參考法律明文之規定外,更需透過法院訴訟的過程,才能得到最終法律上的確認。換言之,我們所主張之利益,更需通過法律正當性的考驗,有可能僅是個人的「利益」而非「權利」。甚者,人權所保障之利益,並不是個人的利益,而是所有人的基本利益,可是公權力機關,基於公共的利益而被法律授權,難道不能限制個人的利益?而這樣的限制,可以稱為「侵犯權利」嗎?是一種「權力」或「暴力」?又如此的限制,係侵犯特定人的利益或我們所有人的利益?可以限制基本利益嗎?「基本權利」、「權利」、「利益」等觀念,常常被混淆。以下透過幾個常見的人權說法,將這些觀念加以釐清:

一、常有人說「基本人權的限制」但所謂「基本人權」既強調「基本」,為何還可以「限制」?
首先,基本權利不是一般的權利,其所保障者,乃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利益,不是一般的利益。因此,在層次上我們將其提升至憲法來保障,而非僅是法律層次所保障的利益。基本權利,係指為維護一個人的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的基本利益。既然將其提升至憲法所保障,其更意味著不僅只是私人之間的利益侵害受保障,更包括國家公權力的侵害,蓋憲法主要在規範國家和個人的關係。國家往往基於法律的授權,代表公共的利益,以公權力的行使,而對特定人限制其利益,但仍不得侵犯其作為人的人性尊嚴基本利益。故當我們討論所謂「基本權的限制」,並非可以侵犯到最基本的利益。以釋字第567號的理由書為例,以法律授權要求所謂「匪諜」「強制表態」或「精神改造」,已侵犯到最低限度的人權保障(即人性尊嚴),而被宣告違憲。然而,誹謗罪的規定,會涉及限制人民的言論由,但基於保護個人的名譽,誹謗罪係針對言論的傳播進行限制,並非侵害到人性尊嚴,所以釋字第509號並未宣告誹謗罪的規定違憲。大法官為「調和」言論自由和名譽保護的利益,而將誹謗罪的適用範圍加以限縮。換言之,基本權利在此並非被「限制」而是相互「調和」。若公權力機關,在符合憲政正當性下,行使公權力對人民利益限制,即不被認為侵犯「權利」。相反地,若透過訴訟的程序,被認定不符合憲政正當性,其強制力即不再被視為「正當」,而成為「暴」力非「權」力。

二、有關廢除死刑的爭議,常有人提到「被害人的人權 v. 加害人的人權」,可是人權不是指「所有人」的人權嗎?

人權的概念,強調普遍性、固有性、不可分割性,當我們提到人權保障,當然是保障所有的人。因此,「被害人的人權 v. 加害人的人權」的說法,其實是混淆「個體利益面」和「公共體制面」的兩個不同層面。以廢除死刑為例,當我們以生命權的絕對保障為由,而廢除死刑的制度,其所保障者,乃我們所有人都可以免除死刑的處罰,而非僅是特定的少數人,可以享有此利益之保障,縱使僅有社會中的某些人,實際上會被刑罰制裁。因此,當我們提到人權保障的層次,我們是針對體制面來檢討,非僅是針對特定人的利益,反而是針對所有人的基本利益。權利,是指法律所要保護之正當利益。在一般的訴訟的過程,當事人雙方,即因利益之衝突,而尋求法院之裁判,來裁奪何者的利益,係應該受到法律的保障。在此層次,我們可以說是「原告的利益v.被告之利益」或「被害者之利益 v. 加害者之利益」。相反地,若以「公共體制面」來立論,實則此二者並無利益衝突可言,其所保障的對象,既為一個公共體制的規劃,當然保護所有的人,當其成為「被害人」或「加害人」時,法律所應提供之保障。在廢除死刑的爭議中,若提出「被害人的人權 v. 加害人的人權」,其實是將「公共制度面」的議題轉化為「個體利益面」,或將公共議題「私人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公領系 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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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不對稱下的廢死爭議

  • 2010-03-29 
  • 中國時報 
  • 【黃瑞明】

     台灣法學會日前舉辦了一場死刑存廢的討論會。立場也是贊成廢除的主持人顧立雄律師在開場致詞時說:「死刑存廢的爭議居然會鬧得如此激烈,這是我在幾星期前根本就無法想像的事。」的確如此。

     一切都要怪吳育昇:如果不是他在立法院質詢吳敦義與王清峰,接著又聯合其他同黨立委讓黃世銘說出定讞死刑犯應予執行的話,那麼死刑存廢的爭議絕對不會發生。為什麼呢?在過去四年來,法務部不公開,媒體也幾乎不披露始自扁政府時代的不批准政策,所以社會大眾根本無從表達意見。吳育昇戳破了這道「無知之幕」,恍然大悟的人民於是憤怒了(白冰冰當然也是因素之一),王清峰被迫黯然下台,媒體也開始拿放大鏡檢視法務部。

     現在我們知道了,當初法務部長施茂林是透過在執行令中夾帶律師閱卷辦法方式,讓鍾德樹的律師可提起非常上訴。鍾德樹也曾兩次聲請釋憲,但都遭到不受理的下場。儘管如此,王清峰部長還是不批准執行。如今,他的律師們又信心滿滿準備第四度叩關,法院的定讞判決形同廢紙,大眾如何不生氣呢?

     死刑的廢除是一個嚴肅的議題。當權者既然決定要做,就應該光明正大地廢除。如果施、王兩人都能在一上任便向大眾開誠佈公地提出即將採取不批准的作法,表明不惜掛冠求去,他們就是可敬的政治家。遺憾的是,法務部只是偷偷摸摸地上演一齣又一齣的不批准荒謬劇,人民完全被蒙在鼓裡。

     所有人都不知道嗎?當然不是!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的人非常清楚法務部到底在做什麼,他們掌握了所有的資訊,更在幕後推動了決策。王清峰在上任之初公開承認自己是「一個頭,兩個大」,說廢除死刑既是國際趨勢,也是她的個人理念,但是刑法第一二七條訂有違法不行刑罪,法務部長不執行即有觸法之虞。因此,她還要聽取各方意見,再研究如何逐步廢除死刑。今天的她卻完全改口了,堅稱不執行並不違法,關鍵應該就出在廢死聯盟的建議。這一組織擁有「帷幄上奏權」,直接影響高層決策。他們不時前進法務部拜會部長,宣揚廢除死刑的理念。他們也得到法務部贊助,舉辦討論會,請來德國學者開示「死刑存廢的新思維」。在他們的引薦之下,外國的廢死團體可以直達天聽,晉見心儀國際潮流的馬總統,傳達所謂的大勢所趨。這些資訊都見諸網路。遊說的管道如此暢通,難怪法務部會一面倒。

     這是一場資訊不對稱的爭論。廢除死刑的主張本身不是問題,但是百分之八十的人都支持死刑,他們卻欠缺最基本的資訊。在一個多元化的社會裡,這樣的「菁英」決策模式違反民主,當然遲早總要出問題。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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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堅決反對死刑(盧俊義)

2010年03月27日蘋果日報

最近為了是否要廢除死刑之議,延燒了好長一段時間,迄今未熄。曾有將近10天時間,電視政論節目每天都有名嘴在高談闊論表示對此事件的看法,但卻聽不到他們有理性地在討論之所以堅持要維護死刑,或廢除死刑之議。但他們就是沒有探討:為什麼這些人會犯下這種殘害他人生命之因。

難減輕家屬心頭恨

有一點是很明確的,那就是有不少加害者已經被執行槍決完畢,但受害的家屬並沒有因此而心裡受到安慰。以白冰冰為例,她不但是心中依舊存有大恨,甚至是恨到要脅用選票來把執政黨給「廢了」。這種恨,恨到足以綁架政府的政策,讓人感覺新任法務部長是專為白冰冰而選。 


人的心中若有恨,心靈就永遠不會有平安。就像南非大主教屠圖所說的:「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他一再強調:「只有寬恕,才是結束痛苦最好的途徑,也是為痛苦劃下最美麗句點的的良藥。」因此,槍斃死刑犯,並不能減輕受害者家屬的心頭大恨,也不會使他們因為加害者被執行槍決,心中就不再哀傷,或可因此走出痛苦的陰霾。不會! 


如果我們仔細沉思,就會發現很多時候是我們社會造成一些人走向偏差行為的主要因素。因此,單究行為偏差的人的罪責,並不是正確的態度。舉兩個例子:1985年發生轟動咱社會的鄒族青年湯英伸殺人被判處死刑案件。他殺人的背景必須追溯到嘉義師專老師對他的態度。 


湯英伸確實是優秀的原住民青年,想想1985年,他就考上嘉義師專,但學校老師、教官總將活潑、點子多的他,列為行為不檢的問題學生,最後逼他退學。想想看,為什麼洗衣店老闆會扣住他的身分證讓他無法返鄉過年?其實,這些都是屬於漢人在強勢文化下,對原住民弱勢文化鄙視所造成的結果。雖然當時台灣社會許多社運、文化界、宗教等上百個團體代表,特別是教育界都有代表出面,請求執政當局給予特赦改判他無期徒刑,讓他有活下去的機會,並藉此修復與原住民之間的差距、隔閡,但執政當局依舊堅決要執行槍決。 

 

我想起1997年11月18日,殺人要犯陳進興衝進南非武官卓懋祺的家時,台視記者戴忠仁用電話連線和陳進興對話,他問了陳進興一個問題:「若是你還有機會重來,你會怎樣做?」陳進興回答說:「我要好好讀書,不要被放在後段班。」 


我想問的是:是誰造成學校教育把學生分成「資優」、「前段」、「後段」等班的?當人民都在嚴詞譴責、指罵陳進興必須給予碎屍萬段之際,佛教釋昭慧法師在接受記者訪問時,只淡淡地說了一句話:「陳進興的案子,我們全國人民都是共犯!」 


我舉上述兩個案子,只想說一個基本觀念:槍決了這些死刑犯,並沒有對受害家屬有任何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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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願為受害者挺身而出(朱學恒)

2010年03月27日蘋果日報
 

3天前我上了一個談話性節目討論死刑存廢和大赦的問題。學者、律師們紛紛從學理角度切入,引述許多國際公約,對廢死乃一國際趨勢的立場說得頭頭是道。

但是,節目在最後5分鐘的時候,台南的受害者家屬李小姐打電話進來,她哽咽的說:「你們說要廢除死刑,我當然不贊同,因為我們受害者家屬沒有受到保護呀!你說要我們怎麼原諒那些被判死刑的人?」現場陷入一片靜默。

 
是的,我原先也跟所有人一樣天真,我們以為這個社會會保護那些喪妻、喪子、喪女的受害者家屬,我們以為社會會給予支援,給予輔導和力量,給予他們尋求正義,獲得正義的機會。 


但是,我們所有人都錯了。 


你的警察父親被毒販開了7槍致死,歷經13年審判後,更五審定讞沒有開槍殺人的被判殺人未遂,而法院認定的真兇已經刑滿出獄,檢察官也沒繼續起訴,所以你父親被槍殺一案,在中華民國的法庭判決中沒有兇手被判刑。這是林安順小隊長一家人的故事。

 
你家親愛的妹妹20歲時被加害者用車撞昏,砍了176刀後遭棄屍。延宕10年最高法院多次退回更審只為確定加害者有無悔意,更三審時輔導加害者的輔導員會在法院門口質疑你為什麼不原諒砍了你妹妹176刀的兇手,到更八審才終於死刑定讞之後,時任的法務部部長拒絕執行死刑。這是張雅玲一家的故事。 

 

受害家屬飽受折磨

你家開珠算班的親人,被人潑汽油活活燒死,跟她一起被燒死的還有一個9歲男童和一個1歲7個月大的小男孩。加害者歷經重重審級終於死刑定讞,眾多律師和團體願意義務替他提出非常上訴、提出釋憲。最後在當時法務部部長和被告律師之間的運作之下,死刑執行令過期因而無法執行。因此,人權團體驕傲的推出一本書描述自己搶救被告免於死刑的功績。但是,從來沒有人告訴過你這中間的過程和死刑為何沒有執行,你是在某一天上網,看到談話性節目中司法記者的描述,才終於知道這背後的過程。這是黃秋閔一家人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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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爭議/誰的人權比較重要?
【聯合報╱陳若璋/東華大學諮商與臨床心理系教授(花縣壽豐)】2010.03.27 03:08 am 

這不是電影情節,這發生在真實世界。

 
B.T.K.站在法庭,法官問他什麼因素成為連續殺人魔,穿著橘色囚衣的B.T.K.遲疑一下:「這很難說明,我有美滿的家庭、愛我的太太,但似乎一陣子,我就有慾望想再嘗試殺人滋味,那凌虐綑綁帶來的刺激感似乎無法向別人解釋…」


在美國犯罪史上,自一九七四年到一九九一年間至少犯下十起殺人案,對象有成人、兒童、個人、全家,可怕的是,B.T.K.並不是無業遊民、並非年輕氣盛,他是在社區內擔任中低主管、受人敬重的中年男子,更可怕的是,當法官問他若出獄會再犯案嗎?B.T.K.猶豫地說:「我不知道…」B.T.K.是丹尼斯.瑞德給自己取的代表稱號,意思是綑綁(bind)、虐待(torture)、殺戮(kill),因他犯案都包含以上數個殘酷的元素。

 
這樣一個無法控制自己殺戮慾望的死囚,你願意為他廢除死刑嗎?而這樣的連續殺人魔在全球各地皆有,他們有個名稱叫做病態性格。
全國都在為應否廢除死刑爭議不休,各抒己見者皆自詡為人道主義者,但是維護誰的人權呢?


主張廢除死刑者說「任何人無權奪走別人生命」,即使是死囚之生命也應被保障,但若已知該囚犯很快要再奪去無辜他人生命時,那我們是應保障他,還是應保障那無辜人呢?到底哪一個人權比較重要呢?也許你認為我危言聳聽,囚犯怎可能再明目張膽去殺人呢?


一九八七年美華盛頓州,Shriner曾有綁架並姦殺兒童的紀錄,在假釋期滿前便號稱,若假釋後會繼續綁架男童、切下陰莖、棄屍林中;而假釋後,果然犯了他所描述的犯行,為補救此狀況,華盛頓州因而在一九九四年訂出高危險連續性罪犯條款,好讓高危險犯人無法輕易出獄;有些州則盡速槍決這種犯人避免更多危險產生。這種犯人不只國外有,國內也不全然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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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願意和受害者站在同一邊? (朱學恆)(原文連結)

我從來沒有想像過這一天。

想不到我這輩子第一次懇求別人和我一起走上凱達格蘭大道,竟然是為了一群我從來沒有當面見過的人。

竟然是為了一件我從來沒有經歷過的事情。

竟然是為了一件我本來毫不關切的議題。

2010年,3月27日晚上六點半。

請你和我們一起來到凱達格蘭大道,和受害者家屬們站在一起。

讓我們來表達我們對受害者和家屬的支持,讓我們聆聽他們的故事。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10459262304032
(可以在這裡報名,但你不報名就來我們也歡迎)

他們的聲音,只有在這個時候你才聽的見。

Follow up:

在去年以前,我本來也是對死刑的議題毫不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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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諒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利(徐元春)

2010年03月18日蘋果日報

面對近來鬧得沸沸揚揚的廢死刑議題,首先,我要先表明我傾向長期廢除死刑的立場;但是,對於法務部前部長王清峰及暨南大學前校長李家同力倡廢除死刑的論述,卻讓我深感不安。王清峰與李家同有志一同地發表會原諒兇手的言論,立刻引起台灣民眾的普遍反感,面對一個如此具有爭議性的議題,提出論點的公眾人物,如果沒有辦法貼近普羅大眾的心態,用同理心去爭取認同,恐怕只是在這個議題上火上加油,讓廢除死刑更遠離理性討論的可能。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化,廢除死刑似乎日漸成為國際社會的主流意見,王清峰長期擔任律師時即主張廢除死刑,但在法務部長任內卻沒有就這個議題,邀請全國民眾加入討論,在辭職時的臨去秋波之語,「願幫死刑犯下地獄」、「逼我殺人,我做不到」以及即使自己孩子被殺,也會原諒兇手等語,更讓人錯愕,連對廢除死刑議題傾向支持的本人,都聽不下去,想對王清峰嗆聲。王清峰發言的最大問題,除了她對受害者家屬沒有同理心之外,就是擺出道德高人一等的聖人姿態,把社會大眾打成殘暴嗜血、沒有知識、不知人類進化程度的冷血動物,充分暴露知識份子的傲慢菁英心態,而她自己則是連殺自己小孩兇手都可以原諒。社會大眾反感的就是,你的小孩並沒有被殺,你怎麼有資格說原諒呢?

大眾是人不是宗教家

暨南大學前校長李家同發表的《如果我被殺》一文,有一樣的問題。李家同先生過去長期投注心力在弱勢孩子身上,自己每周為弱勢孩子補習英文,身體力行行善的作為令人敬佩,但是他所言:「如果我被殺,只要一息尚存,我一定會告訴殺我的人,我絕對寬恕他,更會要求友人照顧他的家人。」卻立刻被批評偽善。李家同先生多年行善修為,很可能真的會原諒殺己兇手,但是,他自己的宗教家精神,卻無法在死刑議題上說服社會大眾跟隨他,因為大眾是人不是宗教家。社會之所以需要制度與法律來維繫,就是因為社會大眾都是一般人,不能依賴人的道德感來維持社會秩序。李先生一席話只是凸顯他自己異於常人的論調,對於爭取廢除死刑的支持毫無幫助,甚至製造了正反雙方對話的困難。

我的兩個分別是大學與高中的孩子,跟我討論死刑,我說,人類文明越進步,就會越認知到,一個人沒有權利決定另一個人的生死,孩子們問:「但是,那些壞人卻用最殘暴方式結束了別人的生命。」「難道不能懲罰他們嗎?」其實,我對是否廢除死刑也是天人交戰,相信大多數人都跟我一樣,知道死刑的嚴重性超越人所能決定的層次,但卻對那些窮兇惡極、甚至禽獸不如的殺人兇手恨之入骨。

非受害者沒資格原諒

是否廢除死刑,關鍵不在原諒。因為,原諒是屬於受害者家屬的權利。沒有體會過白冰冰、陸正爸爸以及其他受害者傷痛的一般社會大眾,沒有權利、也沒有資格以假想情況大言奢談原諒兇手。對於那些永遠不能平復的傷痛,我們只能以同情之淚陪伴,然後每天向上蒼祈禱,感謝沒有讓那些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至於要不要原諒兇手,這個權利就留給受害者家屬吧?

作者為資深媒體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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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留德律師看德國廢死經驗(黃瑞明)

2010年03月18日蘋果日報

王清峰部長宣布任內不執行死刑,引起社會激烈討論,最後導致王部長去職,令人見識「庶民」力量之強大。死刑存廢問題涉及層面既深且廣,本文願以德國經驗說明為何廢死成為德國之政策,並藉此反思台灣今日討論死刑議題應有之檢討。

死刑是廉價慰藉

德國廢止死刑始自1949年通過之《基本法》,102條簡要宣示「死刑廢除」,當時德國戰後百廢待舉,廢止死刑並非本於全國民意之共識,而是《基本法》之立法者鑑於納粹時代在全民狂熱氣氛之下,死刑被過度濫用之反省,並以「廢死」作為德國走出法西斯政權,重建民主的重要宣示。一方面對國家權力加以限制,否認國家有剝奪人民生命之權利,再方面徹底防範「民氣」之濫用導致無可挽回之錯誤。

徵諸今日社會對死刑犯者深惡痛絕之情感,令人回想起在戒嚴時代對搶劫犯,以速審速決方式執行死刑之作法,在當時亦獲得輿論廣泛支持,而今思之誠屬過度,但已無法挽回。

對於受害者家屬之悲痛,任何人皆須嚴肅面對。主張維持死刑者恆謂非執行死刑不足以安慰被害人。然而死刑卻也可能只是一種最廉價最方便的慰撫。執行了死刑,群眾心理獲得滿足,但整個社會反而忽略了對被害人及家屬真正之慰撫與照顧。

廢止死刑絕非忽略被害人之感受,反而必須以更深入更精緻的作法去修復被害者所受之創傷,此即為「修復式司法」,如在德國快速成長的援助犯罪被害人協會,其中有部分經費來自罰金的分配,由專業之社工與教育人員努力從事被害者生活的恢復與心靈創傷的撫慰,更從事與加害者之對話與調解,最終目的是希望雙方間和解。我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似乎只著重在金錢上之補償,對於被害人精神情緒上之撫藉,還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如果社會滿足於死刑之報復性滿足,將延緩此方面之進步。

執行死刑固然滿足了報復的人性,但鼓動報復心也可能激起對立情緒,報復後的空虛與失落也曾是許多文學所描繪的心境。維持報復情緒將會在社會上鼓勵復仇之作風,最新社會許多年輕人鬥毆,其手段之殘酷,令人感受社會上乖張暴戾之氣,此皆與報復心有關。

以教化取代報復

透過教誨的功能,讓犯大錯的人能生懺悔心,並以此心情對被害人之家屬作一輩子的贖罪,最後企求雙方之和解與寬恕,這是宗教家之大愛與理想,但也是社會所不應放棄的目標。

廢止死刑之政策既然是以教育取代報復,則對於監所內之教誨功能自然更加重視,廢止死刑最普遍的歐洲國家亦莫不重視監所之處遇。並投注大量心力於人犯之矯正處遇與犯罪預防。

在廢止死刑後德國採行了終身監禁之制度,因此也強化了監所的教化功能,在調查處遇方面,調查犯罪者之心理,成長歷程與行為預測,以作為預防犯罪之依據,促成此方面之研究與發展。相對地,滿足於報復式的死刑執行,將會減少此方面研究之動力,而無法促成預防犯罪之研究。

廢止死刑有許多配套措施,以兼顧社會安全,犯罪預防與矯治,並慰撫被害人及其家屬,以尋求和解代替報復,這是漫長且困難的社會工程,但卻是社會進步必須要走的路,希望今日死刑存廢之討論能真正啟動提升社會之契機。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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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被害人保護與廢死刑 並不相斥

2010-03-17 中國時報 【張娟芬】

 死刑雖由來已久,但關於死刑的討論,從未如此激情、激昂、激動。先有立委激情質詢,後有媒體的激昂報導,加上被害人家屬的激動控訴,終於導致法務部長去職。如今遺缺高懸,可以代登「事求人」廣告一則:「中華民國行政院誠徵法務部長一名。任用資格:不願意簽署死刑令者免。」

 

 這一波爭論原先還有法律與公共意涵。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命權,只在某些情況裡可以加以限制,但是死刑是「剝奪」生命權,是否牴觸國家根本大法?這是死刑的憲法爭議。司法系統三審定讞的案子,程序上卻要求行政系統的法務部長必須閱卷、確定沒有疑義以後簽字執行,是否在制度設計上刻意以行政權制衡司法權,以求慎重?這是死刑的政治體制爭議。一個有疑義的法律該不該執行?惡法亦法乎?這是死刑的哲學爭議。如果一個死刑犯可望改判無期徒刑,可不可以趁著還沒改判的時候,趕快執行死刑?這是死刑的倫理爭議。

 

 這些爭議或涉及法政專業,或涉及價值選擇,都是需要深入辯論的。然而這一波死刑爭議很快就從這個高度上直線墜落,一夜之間,全部的事情都個人化了:被害人家屬是走不出「個人的」傷痛所以才跑出來反對廢除死刑;王清峰是基於「個人的」理念所以才主張廢除死刑。死刑犯呢,更不用說,是惡性重大的個人,犯下了不可饒恕的罪。

 

 只有回到一個公共議題的高度,才能夠讓社會不同的價值觀進行對話,也讓死刑存廢的討論本身,成為一場全民的法治教育。個人化的論爭可以休矣;重要的是從社會結構與制度的層面來改變。目前為止,我們的社會對於被害人家屬唯一的支持,就是把死刑當做禮物送給他,然後當被害人家屬言論過激時,耐心地加以包容,不予批評。但這對於被害者及家屬的實質權益並無助益。

 

 被害人保護包括經濟扶助、精神創傷的撫慰與面對訴訟程序所需的扶助。就國內現行法律而言,只有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給付的賠償金,但有排除條款,而且是一次性給付而非年金制,對於失去工作能力的受害人幫助不大。精神創傷的撫慰僅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志工協助轉介,然專業性不足。訴訟上更缺乏必要的保護機制,導致被害人必須承受與加害人同時出庭的壓力,或者一次又一次在庭訊中反覆經歷創傷與恐懼。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被害人保護是一個正義社會必須具備的制度,但在一個有死刑的社會裡,社會大眾很少想到要照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用死刑去照顧他們就好了。總是在死刑存廢的討論中,被害人家屬才被推到第一線當做支持死刑的理由,而他們所爭取的,仍然不是上述的實質扶助。其實被害人保護與廢除死刑並不相斥;廢除死刑反而常常是被害人保護制度能夠建立的契機。(作者為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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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王部長,也是社會的難題!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針對王清峰部長請辭下台的聲明

(English Version: Stand up for abolition)

「我從來沒有埋怨過那些公開聲明自己是支持死刑的人。是希望廢除死刑,還是想繼續維持死刑只不過是一種道德選擇,屬於每一個人的良心。但是,在司法部長的思路中,使我感到不悅的是,一個知識份子,一個宣稱自己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卻甘願維持死刑,只是因為按照民意調查公眾輿論贊成維持死刑。」

--巴丹戴爾致法國司法部長公開信(1977年)                                               

針對王清峰部長於昨晚10點多口頭向行政院吳敦義院長及馬英九總統請辭,隨即獲准一事,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表示遺憾。

王清峰部長於上任時表達「個人支持廢除死刑」的理念,隨即在兩公約通過後,更延續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政策,慎重審酌死刑定讞個案並且實質停止死刑執行,同時也促成法務部組成「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希望可以藉由學者專家、各方代表進行深入討論而形成死刑的配套措施,對此我們表達敬意。但對於她突然於昨晚辭職下台則深表遺憾。

在這個時刻,我們呼籲總統府、行政院、立法院以及朝野兩黨不要以選舉作為考量、短線思考死刑這個問題;而要以人權價值作為起點,審慎思考台灣下一步該如何前進。

經濟要開放,人權勿鎖國

台灣社會經濟開放,積極加入國際的經濟合作架構,同時也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一方面經濟開放,但在人權觀念上卻意欲鎖國。台灣雖非聯合國成員,但也不能自外於國際社會:我們不能不看見聯合國於2007年和2008年通過「全球暫停施行死刑」的決議;也不能不看見目前全世界已經有139個國家法律上或實質廢除死刑;更不能不聽見協助聯合國即將於6月份提出全球死刑概況的William Schabas教授預估「將在20152025年達成全面廢除死刑目標」。台灣腳步或可稍緩、或可調整,但邁向廢除死刑之路卻不可不前進

配套措施的研議不可中斷

廢除死刑是很艱辛的工作,傳統殺人償命的想法也根深蒂固,需要長久的對話與釐清,才能改變過來。因此,我們也不能以一個時期的民意為依歸,來決定死刑的存廢。雖然我們常說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但面對這樣一個錯綜複雜的問題,公開地討論與辯論是不能少的。也唯有經過公開的討論與辯論,真正的民意才能呈現。

總統府和行政院都肯認廢除死刑是「長遠」目標,但是中間若沒有逐步的過程,長遠目標將會成為永遠達不到的目標。因此,配套措施的研議不可中斷,法務部「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的任務必須要繼續。提出合適的配套措施、並且讓民眾了解,相信台灣還是會走向正確的方向。

死刑全辯護

總統府和行政院也表示,將會透過修法減少死刑的使用。死刑是剝奪生命權的處罰,我們認為在現行死刑制度還維持的狀況下司法機關要為死刑判決時,應該以最嚴謹的正當法律程序行之。具體建議應該要修法:1. 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 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 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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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恕是美德… 不能用錯地方

 【聯合報╱王建煊/監察院長(台北市)】

2010.03.16 02:30 am

 有次彼得問耶穌,如果有人得罪了我,我要寬恕他多少次呢?七次可以麼?耶穌說:我對你說,不是七次,是七十個七次。當時猶太人寬恕人三次,已是高標準,彼得說七次,心想耶穌一定會讚美他一下,可是耶穌卻說要七十個七次。七十個七次是個形容詞,意思是無止境的寬恕人。 

最近大家常談寬恕,要廢除死刑,甚或對已判處死刑者,故意不執行的。也有人為文,說如果有人殺了他的家人,他會饒恕殺人犯,這當然是了不起的,也符合聖經的教導。但大家一定要注意,這些都是由個人出發的饒恕,你可以饒恕他,這是你的美德,也是你的自由。但檢察官仍會對殺人犯提起公訴,交由法官審判。這時檢察官不可說,我要寬恕這個殺人犯,我不提起公訴了。法官如判了死刑,就應依法執行。這與被害人或家屬是否寬恕是兩件事,不能混為一談。 

法官在判人死刑時,心中一定是很痛苦的,法官也有寬恕的美德,但這種美德在執法時,就應擱置一邊,而必須依法論罪。 

台灣現在有些亂,這與大家動輒好鬥,鬥得你死我活有很大關係。台灣確實需要更多寬恕,但寬恕不能無限上綱,用錯地方。 

寬恕是聖經上所提的各項美德中,可能是最難實踐的一項,有時因一點小事,都寬恕不來,況且是對被判處死刑的人,要受害人寬恕,真是不容易。寬恕說來容易,當自己碰到時,情形就可能有變。據說從前有位法官對強暴案都輕判,認為這是男人性衝動,在所難免。但後來他的女兒被人強暴了,看到女兒痛不欲生的歲月,心中傷痛尤甚於被強暴的女兒。後來凡是到他手上的強暴案一律重判。 

有次一位愛心人士問一位農夫,如果有洋房願不願意捐出來幫助窮人,農夫說願意。又問他如果有汽車,願不願捐出來,他說願意。最後問他如果有兩隻雞願不願捐,他說不願意,大家甚感奇怪。房、車都願意捐,為什麼兩隻雞卻不願意捐了呢?農夫說,他沒有房也沒有車,但他有兩隻雞。 

心裡想寬恕,嘴裡也說要寬恕是一件事,但事到臨頭還能不能誠心寬恕,可能又是另一件事。所以當我們談對死刑犯寬恕時,也要設身處地的想,不要將這些受害人的家屬,都貶為是缺乏寬恕美德的人,當然更不能將自己聖人化。 

聖經上說愛必管教,我們愛台灣,壞人必須要受到管教,眾多的台灣百姓,才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至於這種愛的懲罰要到什麼程度才稱恰當,例如要不要有死刑,這是可以討論的。但不能隱含著,不執行死刑或主張廢除死刑的人,就是行寬恕的人,反之,就是不寬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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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對立了! 找廢死公約數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3.15 03:40 am

死刑存廢,引起了社會的分歧對立,人權律師法務部長王清峰也為了堅持理念而辭職。然而,在部長下台之後,社會似乎也該從對立情緒中冷靜下來,試著爬梳死刑問題背後的複雜與曲折。 

以台灣作為國際成員、自詡為開明進步國家的角度言,我們既不能無視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已廢除死刑的趨勢,也不能不考慮國人對廢除死刑仍有的深度疑慮。 

因此,台灣有需要透過公共論壇或生命教育等方式讓國人了解目前世界先進國家對廢除死刑的觀點,以及維持與廢除死刑的兩面立場。以平行前進的方式,一邊凝聚共識,一邊透過修法的方式,向著減少乃至於廢除死刑的方向前進。 

法務部曾在去年做過調查,還是有近八成的人反對廢除死刑,但是如果採取比較長的有期徒刑、或者對無期徒刑的假釋加嚴,有百分之五十六的人贊成廢除死刑,目前在台灣有關死刑存廢的問題,還在發展當中。 

換言之,大多數國人雖仍反對死刑,但在了解其他替代與配套方案後,就有可能考慮支持廢除死刑。 

由此可見,維持死刑與廢除死刑之間,並非絕對的對立,中間存有一些互補性的制度,也即存有漸進式作法的空間。政府該做的,就是在制度的建立面上,尋求這樣的公約數,在凝聚共識的過程中,找到一個既符合國際人權趨勢,也無違國內民意的中間地帶。 

舉例而言,若干國家法律上雖有死刑的規定,法院卻避免為死刑的判決,此即為中間作法。又如,我國刑事法律中,原有唯一死刑之罪,現在已改為「相對死刑」,亦即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期給予法官針對個案情狀較大的裁量空間,此亦為中間作法。 

至於目前已定讞的死刑犯應否執行問題,筆者認為,從我國現行法律的實然條文言,或許法務部對執行死刑扮演的僅是最後一道手續,似非賦予其實質裁量之權,而成為第四審的化身。但死刑問題其實並不只是法律條文的問題,涉及的是價值選擇,亦即我們究竟是如何看待生命這一嚴肅問題。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明定需保障人民生存權(生命權為其內涵之一),憲法第廿三條復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方得「限制」人民權利。唯死刑已是「剝奪」而不只是「限制」,凡此是否衝突憲法的人權精神,其實不無疑義。加以我國已將二個國際人權公約落實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當然應對人權負擔更高標準的自我期許,凡此種種,都與現下社會對廢除死刑強烈反對的氛圍是對立的,這顯然不只是政府的課題,思考生命價值,也是人民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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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死刑的危險性

2010-03-14 中國時報 【謝世民】

    死刑存廢在台灣已討論很久了,不論主張廢除死刑者提出多少理由,似乎都沒什麼用(雖然這些理由對國際多數國家的多數人民都具說服力),反對廢除死刑的民眾在台灣仍然是多數。反對廢除死刑者,有志一同,超越政黨、省籍、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宗教…。為何如此? 

    從各種論述來看,這是因為反對廢除死刑者心中有一種非常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惡徒的罪行令人髮指,死有餘辜,讓惡徒活著由我們供養,不啻社會公然背棄了最基本的公平正義,若對他們寬恕,更是對不起受害者及其家屬。對他們而言,殺人償命是天道天理,而廢除死刑等於縱容惡徒、鼓勵犯罪、漠視受害人家屬的傷痛,因此他們很難想像為什麼有人會主張廢除死刑,除非說這些人根本就是邪惡、缺乏同理心、冷血、故作清高之輩,或者頭腦糊塗了,誤把惡徒的人權置於受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之上。 

    至於說生命的神聖性,對反對廢除死刑者而言,也不構成障礙,因他們認為,萬惡不赦的匪徒在為惡時,其實便已放棄「被他人以人相待」的權利,或者已不承認生命具有不可侵犯神聖性了,因此也無權要求他人尊重其生命的神聖性。他們甚至認為,當這些匪徒犯下罪無可赦的惡行時,他們便永遠失去人的道德地位了。 

    在死刑存廢的爭議中,誤判錯殺無辜的可能性,時常被認為是反對廢除死刑者的罩門,因為沒有人能證明司法程序是完美的、可以絕對排除誤判錯殺發生的可能。然而,他們通常還是會堅持說,誤判機率是抽象的,但在許多案例裡,加害者是具體而確定的,改善之道在於不斷精進檢調司法體系查案和審判的品質,而不是因噎廢食、廢除死刑。再者,他們可能還會痛苦地指出,誤判錯殺的機率和風險,作為天道天理實現的代價,只要能降得夠低、而且不是源於檢警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族群的歧視,那麼由全體人民承擔,並非不公平,而萬一在最嚴格的司法程序下還有無辜者被誤判錯殺了,那就像一個人遇上殞石或遭到雷擊一樣,最後只能怪自己的運氣欠佳了。 

     個人推測,反對廢除死刑者之所以不認為誤判錯殺的可能性構成問題,主要還是因為那種素樸的、庶民正義觀和道義觀在起著作用:寧可錯殺萬一(當然令人遺憾),也不可放過罪該萬死的眾多惡徒。

     基於這些觀念,反對廢除死刑者通常不會覺得自己的心中是有仇恨的,反而會覺得只是順著天道天理而已,因此不會覺得自己反對廢除死刑是野蠻的。死刑存在是否有助於降低犯罪率、廢除死刑是否是國際潮流,往往也不是他們主要關切點。 

     有什麼樣的理由可以鬆動反對廢除死刑者的心防呢?我個人相當悲觀,除非大家看到了這種素樸的、庶民的正義觀和道義觀有個漏洞,那就是:當一個惡徒已經就擒、無法再傷害他人時,我們從他是罪無可赦、死有餘辜的一個人(因此若遭天打雷劈,我們可以額手稱慶),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即使(我們也勉強同意說)這個人因為作惡多端而永遠失去了人的道德地位,我們也推論不出任何人有權利可以殺害他。不錯,我們有權利出於自衛而殺害攻擊我們的惡徒,但是這樣的權利並不蘊含我們也有權利去殺害沒有能力攻擊我們的惡徒。 

     如果我們沒有這樣的權利,那麼,去殺害已經就擒的惡徒也是為惡。維持死刑的危險恐怕在此。(作者為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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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名死刑定讞名單(原文出處)

參考http://www.twbbs.net.tw/3455537.html
以及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439456&p=21
以及01版小田0216大大的資料

94年度:
01.黃春棋:擄人勒贖主嫌,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02.陳憶隆: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03.徐自強:擄人勒贖共犯,預謀先殺人後勒贖,綁架朋友黃姓建商後將其殺害棄屍,再勒贖7仟萬元。
04.鍾樹德:因債務糾紛而持汽油闖入桃園佳育補習班內縱火,造成師生3死18傷慘劇。
05.張人堡:涉及士林箱屍命案(殺死同居女友)、嘉義殺害母親同居人案、及新竹83歲老婦強盜姦殺案
06.張嘉瑤:高雄女講師命案,嫌犯因缺錢花用侵入女友前室友住處,強盜並強姦被害人後虐殺致死。
07.鄭武松:闖入屏東某紡織工廠內,持利刃砍死自己的前妻,並波及現場工頭一併無辜賠上性命。
08.王俊欽:假釋後缺錢花用,連續搶刼計程車,強盜性侵害女運將多人,並殺害棄屍1人。
09.劉華崑:台南新化母子命案,闖入被害人住處刼財,勒頸掩鼻將母親窒息而死後再吊死其6歲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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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同:如果我被殺!

【聯合報╱李家同】 2010.03.13 02:35 am

李家同

如果我被殺,只要一息尚存,我一定會告訴殺我的人,我絕對寬恕他,也會為他祈禱,更會要求友人照顧他的家人,尤其要使他的孩子不再留在社會黑暗的角落。如果我無法說這些話,我也無所謂,因為我的太太和女兒絕不會痛恨殺我的人,她們一定會為他祈禱,也會照顧他的家人。不僅如此,我的學生不會有一個人希望他被處死刑。

我並非善惡不分的人,我當然知道殺人是不對的,但我更知道,我們心中一定不能有任何恨意,更不能有報復的心理。尤有進者,我深深感受到的是:寬恕最能帶來心靈上的平安。前任教宗被刺,康復以後,立刻到監獄去探訪那位刺殺他的人,而且始終面露慈祥的微笑。現任教宗去年又被攻擊,事後也立刻去探訪那位攻擊他的人。

有一位美國年輕女孩,到非洲替窮人服務,不料被刺身亡,她的爸爸飛到那裡處理後事,目睹當地的窮困,回國以後,募了很大一筆款項,成立了一個機構,專門幫助那裡的人,這位爸爸從來沒有替他的女兒尋求任何的報復。

美國有一種人,叫做阿米希(Amish)人,他們是和平主義者,二○○三年,一位帶槍的人進入了他們的一所小學,開槍殺小孩,然後自殺,五位小女孩身亡,兇手自殺幾個小時以後,一位阿米希人立刻去安慰這位兇手的太太,表示了對她丈夫的寬恕,一位阿米希人擁抱了兇手的父親長達一小時之久。大批阿米希人出席了兇手的葬禮。最後,這些阿米希人還成立一個慈善基金會,以金錢幫助兇手的家屬。

歐洲一直是個國與國之間冤冤相報的地區,但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這一切都已過去,誰也不再記得當年的仇恨,歐洲的和平帶來了空前的繁榮。反觀非洲地區,國與國之間,似乎永遠有著不能忘卻的仇恨,這些仇恨帶來了戰爭,當然也導致非洲的貧困。

在國人強烈反對廢死刑之時,不妨看看國際間對死刑的看法,一共一三九個國家沒有死刑,也就是說,全世界三分之二的國家都已不再執行死刑。歐盟是全體沒有死刑的,最近廢止死刑的國家是蒲隆地和多哥,都是非洲國家,美國和中國大陸仍在執行死刑。可是,從未有人說,美國和大陸是犯罪率極少的國家。

每一次有一個國家廢止死刑,羅馬競技場就會點燈,以示慶祝,這個競技場已是廢墟,但是,當年這是殺人的地方。競技場成為廢墟,歐盟國家廢止死刑,是人類進步的象徵也。

國人應該冷靜下來,好好思考執行死刑背後隱含的想法,也更要看看為何有這麼多的國家不再執行死刑,為什麼這些沒有死刑的國家並沒有很高的犯罪率,那些有死刑的國家也沒有很低的犯罪率。

可是,最重要的是:我們該不該寬恕我們的敵人?阿米希人是心靈上最有平安的人,而他們也是絕對實行寬恕的民族。他們的寬恕是鐵一般的事實,兩位教宗的寬恕也是鐵一般的事實,我們的社會,能不能至少探討一下寬恕的意義?

我已過七十,也不能說從未有人對我不好,但的確我的內心深處,絕對沒有對任何人有怨恨之情,我一直過得平平安安,就是這個緣故。

我們常聽說大家要療傷止痛,很多人以為要療傷止痛,一定要使正義得以伸張,但是,正義常常是盲目的。我們必須記得前任教宗所說的話,「和平建築在正義之上,正義建築在寬恕之上」,我們的社會,應該要注意「寬恕」的重要性了。

(作者為暨南、清華、靜宜大學榮譽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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