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該償命 是否也可刑求? 

【聯合報╱顏厥安/台大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2010.04.11 03:03 am 

由於人權團體已針對所有死囚案件重提釋憲聲請,馬總統日前發言也有呼應之處,使得死刑爭議有復燃之勢。以下提出幾個相關的法理意見,希望有助於相關討論。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早在七○年代已針對死刑宣告之程序做出判決,然而論罪、科刑與刑之執行的正當法律程序問題,不但在台灣的院、檢實務界一直被壓抑,在學理上也尚未被充分開發討論。最新的釋憲聲請書中,特別對相關制度提出違憲疑義,是一個重要突破。 

學術界則更需要檢討科刑的法學方法論問題。科刑不可能是簡單的法規適用三段論法,這麼重大的基本權干預,也不可能全然交由法官裁量。因此方法論上首應檢討科刑所面對的是何種事實,繼而探討這些事實該如何與刑罰種類與輕重連結。檢方的求刑與法官的科刑,也都負有義務針對刑法量刑要項的規定逐項舉證說明,而非僅以缺少可檢驗性的「審酌」一語帶過。 

嚴格言之,目前相關的法律在處罰方面根本沒有「法定程序」可言,因此已經抵觸憲法第八條的規定。 

就死刑本身而言,也許更該優先討論「身體」法益,而非生命權。在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文中,大法官已承認死刑涉及受刑人身體法益,死刑是種身體刑。那麼如果所有身體刑,都被認為是殘酷不人道且人格蔑視的刑罰,應該要被完全廢除,死刑似乎很難單獨例外。 

主張殺人償命的庶民正義觀或「國民法的情感」(釋字四七六),也須面臨多重挑戰:第一,意義不清。例如極為輕率的過失致死(酒駕又超速),是否也需要償命?第二,很難維持法律價值的體系融貫均衡。死刑償命觀念,很難完全排除對其他重罪者(例如殘暴重傷害犯罪)亦得以施以身體刑的合理性,甚至也可得出必要時可刑求的想法。死刑維持論是否也準備接受這些主張呢? 

另有一種看法是:殺人應償命,但應禁止其他身體刑,此種觀念雖然理路不一,但它「本身」就是一種正義觀。這就涉及第三種挑戰:償命正義觀,是否屬於一種宗教觀念,因此在政教分離原則下,國家不得以此等觀念制定重大政策? 

作為人權理論基礎的「人性尊嚴」也源自宗教觀念,但是這個憲法規定,是透過禁止將人純粹當作工具利用、禁止施以痛苦等世俗化之經驗判準來加以操作。如果償命正義觀要避免被界定為宗教觀念,一種可能的世俗化論證策略,就是主張死刑可為多數人帶來心理上的滿足或福祉。 

不過這種功效主義的轉向也可能引出更多爭議,例如多數人贊成死刑,到底是偏好死刑實現的正義,還是偏好死刑可能有的嚇阻效果?由於前者是一種類似宗教信念,不宜以多數強制少數接受。後者是一種經驗問題,但是在經驗舉證高度不確定,或有類似嚇阻效果之其他方案時,憲法則要求國家採取較輕的處罰手段。 

這些看似有點瑣細的分析討論,正是公民社會漸漸提升民主討論品質必經之路,也需要各界以更多的智慧與誠意來共同塑造。無論如何,在當前制度的程序嚴謹性不足,以及政策的理性論辯尚在起步的階段,基於人權公約與憲法人性尊嚴的要求,國家都有義務長期停止死刑的執行,並積極推動促進相關的教育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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