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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及兩岸金融三法生效後之兩岸金融合作展望

http://www.npf.org.tw/post/3/7198

科技經濟組召集人 林祖嘉

科技經濟組副研究員 譚瑾瑜

關鍵字: MOU 金融合作展望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雖然於今(2010)年1月16日正式生效,然而針對雙方金融業市場准入部分,仍有待雙方協商後始能推動。因此行政院於3月16日正式發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的修正條文(以下簡稱兩岸金融三法),並將市場准入的若干議題留待預期在5月協商的ECFA中進一步協商,顯示兩岸MOU簽署之後,兩岸金融合作仍有許多工作有待突破。以下將針對兩岸MOU簽署後之兩岸金融合作做一研析。

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內容係依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所簽訂,分為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及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等三個備忘錄。三個備忘錄以金融監理合作為主軸,依據業別差異在備忘錄中有若干差異,但都包括了資訊(信息)交換、資訊(信息)保密、執行金融檢查的方式,以及日後保持聯繫方式等。嚴格來說,MOU僅是兩岸金融市場開放的第一步,若要繼續深化兩岸金融合作,尚有賴後續兩岸經濟協議(ECFA)及相關協議進一步協商談判。

陸委會曾於民國98年10月針對兩岸金融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MOU)進行民意調查,有5成左右的受訪民眾贊成台灣與中國大陸簽訂MOU。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近7成(69.5%)的受訪民眾被問及政府在與中國大陸協商該不該開放金融市場時,認為台灣應該對中國大陸銀行採取比國外銀行更嚴格的限制,顯示台灣民眾對於大幅開放中國大陸銀行來台仍然存有一些疑慮。以上的民意調查顯示,台灣民眾基本上認同兩岸金融業合作之發展方向,也認同簽署MOU;然而在開放國內市場部分,則較具爭議。也因此簽署MOU之後,金管會已逐步開放市場開放的原則,擬妥兩岸金融三法。

在開放銀行、證券及期貨、保險等三種業別赴中國大陸投資的規定中,以銀行業較為嚴格。台灣銀行赴中國大陸投資,除了中國大陸規定設立分行前需要設立兩年以上的辦事處之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中亦規定銀行赴中國大陸設立分支機構或是金控或銀行參股陸銀,只能海外子行或國內母行二擇一。另在規定中國大陸金融業登台部分,中國大陸銀行業依照兩岸金融三法之規定,目前只能來台灣設辦事處,滿2年以上才能申設分行,較外商銀行嚴格。至於陸資參股台灣的銀行的部分尚未開放,主管機關表示將待ECFA談判後,再由主管機關決定實施日期。

金融MOU簽訂後,仍需要面對市場准入的問題,因此雙方必須進入實質的談判與角力過程。目前在開放台灣金融服務業赴中國大陸投資上雖大有突破,然而台灣金融服務業若要趕上進度拓展大陸市場,仍有賴ECFA早期收穫清單中突破中國大陸入世的相關承諾。以承作人民幣業務及開分行為例,依照中國大陸加入WTO時對於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規定,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前2年只能進從事非人民幣的相關業務,且3年對內不得設置分行,因此既使ECFA是在 WTO基礎上談判及簽署,台灣銀行進入中國大陸的時間仍落後於外資銀行。若ECFA可以突破此一關節,給予優於WTO承諾的措施,台灣金融服務業才有可能在這一波金融開放中成功進駐中國大陸市場發展。

其次,雖然我們希望能在今年5月ECFA談判中可以運用早期收穫清單突破台灣金融服務業赴中國大陸投資的障礙。然而,我們仍須防範屆時無法適時談判成功時對於台灣金融服務業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的因應策略。此時,若海西區可以直接給予台灣的銀行WTO Plus優惠措施,便可以突破此一瓶頸,因此,在同步洽談ECFA的同時,亦應持續關注中國大陸海西區的優惠措施走向。

雖然目前政府為了給予ECFA若干談判空間,以及考量民眾對於兩岸金融業開放的觀感下,兩岸金融三法的制訂上仍採取放緩腳步的做法。然而回顧台灣金融開放之過程,仍是從管制走向開放,因此兩岸金融市場准入及後續兩岸金融服務業之發展,仍然無可避免地要面對逐漸開放的市場環境。因此,政府長期仍要面對中國大陸金融服務業將進入台灣市場的可能,同時做好健全台灣銀行體質與國際化的準備,才是根本因應之道。

〈本文謹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本文刊載於2010年3月22日中央日報智庫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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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5, 2010

台灣應如何因應哥本哈根氣候會議
科技經濟組助理研究員 曾志超
關鍵字: 氣候會議
一、前言
        眾所矚目的聯合國哥本哈根氣候變遷高峰會議(COP15),已於12月19日閉幕,並達成數項「認知」,縱然多數人對該結果並不甚滿意,但總算在對抗地球 暖化上,向前邁進了一步。本文將就該會議對全球及台灣經濟與永續發展的影響,提出一些觀察與建議,供政府參考。
 
二、哥本哈根氣候會議背景
        人類自工業化以降,大量使用化石燃料,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碳等有害溫室氣體,導致地球暖化、氣候變遷問題十分嚴重。類似台灣八八水災等因氣候異常導致的天然災害不斷發生,該問題若持續惡化,地球環境將遭破壞,並危害人類生存。
 
        為減緩氣候變遷的影響,1992 年 6 月,聯合國環境及發展委員會 UNCED 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 150餘國領袖簽署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對人為溫室氣體排放做出全球性管制目標協議,對溫室效應所形成的全球氣候暖化問題加以規範,並於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
 
        更於1997年12月日本京都的「第三次締約國大會」(COP3)中簽署「京都議定書」,規範38個國家及歐盟,以個別或共同的方式控制人為排放之溫室氣體數量以期減少溫室效應對全球環境所造成的影響。
 
        為因應京都議定書將於2012到期後的新規範,各會員國決定於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第十五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締約國大會(COP15),以制訂因應後京都時代的「哥本哈根議定書」,明確提出2020年前的溫室氣體減量目標,與相關作法。
 
三、哥本哈根氣候會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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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環境人權之探究

內容摘要:  一、前言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保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在國內,八八水災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也引發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

原文出處:http://www.npf.org.tw/post/1/6863

 

 

內政(評) 098-240 號

December 23, 2009

環境人權之探究
助理研究員 鍾寶慧
關鍵字: 新興人權 環境人權 永續發展

  一、前言

  隨著全球暖化對人類生活、氣候變遷、地球生態等帶來的劇烈影響,環保意識、永續發展的概念逐漸受到重視。在國內,八八水災讓民眾親身感受到大自然的力量,也引發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及生態永續發展之間求得平衡的反思;國際上,儘管全球暖化並國際議程上的新議題,但是各國卻因仍囿於自身的利益考量,以致無法在減碳問題上取得共識(此情況可從甫結束的哥本哈根會議明顯看出)。未來,除了持續透過民間力量由下而上督促政府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之外,或許可透過環境人權的確立及落實,賦予政府及民眾重視生態保護及發展的權利與義務,提升相關工作之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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