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體罰之爭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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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道環:也無風雨也無晴

【聯合報╱王道環】

2010.04.27 03:03 am

對於馬政府,時論的主流意見是:沒有論述能力、無法領導國家;政策也缺乏理論基礎。當局受到一面倒的評論,雖不至於千夫所指、無病而死,倒便宜了膽識。不論什麼人,只要開罵就能聚集人氣,不利於講究理論。

驢唇不對馬嘴

更糟的是胡扯理論、炮製輿論。例如最近教師凌虐學生的案子,就有人言之鑿鑿:根據演化生物學,人類的幼年期長達十五年;在這段漫長的時間裡,孩子必須學習、累積知識、經驗,才有謀生能力。在狩獵、採集社會,家人與親戚負責教育孩子;現代社會則是老師。因此老師是孩子成長過程中的「保護者」。要是老師的教育方式不符合保護孩童學習成長的原始目的,例如使用的處罰手段造成孩子心理的恐懼與傷害,就根本違反了人類演化漫長幼年期的生物特性,云云。

這樣的理論卑之無甚高論,不過拿「演化生物學」唬人。首先,哺乳類中,人並不是發育期最長的物種;體型大、壽命長的物種,都發育緩慢,如大象。其次,發育期長的物種,社群通常有穩定的結構,足以保護新生成員。穩定的社群是演化出漫長發育期的條件。而新生個體必須在發育過程中學習生存技巧,則與發育期長短無關。哺乳動物的新生成員都必須學習生存技巧。

至於老師應採用什麼教育方式,與演化、生物特性的確相干,如孩童的認知發展。但是引發輿論的案例,爭議點在老師的處罰手段,則與生物學毫不相干。老師的處罰是否過當,我們將心比心,不難判斷,用不著上綱上線,瞎掰理論。何況生命世界的運行規律,與人文世界的倫理規範無關。世上天理不容的事多了。「天亡我也,非戰之罪」,托辭罷了。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荀子說得更明白: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智者之言。

只要社會公認老師的角色是孩童的保護者,老師也簽下了擔任孩童保護者的契約,老師就有義務保護孩童。要是老師傷害了孩童,即使有人搖旗吶喊,也開脫不了違反無形社約與有形契約的行為。這時輿論主導者的責任反而可能是:反思對於教師典範、教育理念的成見。

似花還似非花

以不相干的理論指控教師,也許只反映:我們的教育理想不切實際。我們在一九五○年代出生的人,聽說過愛的教育,卻在父母、教師的體罰淫威中長大。小學時,大部分老師都相信嚴師出高徒,也就是相信體罰。甩耳光、打手心、屁股是家常便飯。不願親自動手的會找同事代勞。家長還會到學校拜託老師嚴厲一點。我還記得,有位老師一面打我一面說我將來會感激她。當時我甚至企圖裝病逃避上學。回想起來,我不感激,也沒記恨。遇上好老師,我仍會感激。

所謂好老師,不是不處罰人的老師。我還記得初中的訓導主任鍾達運。鍾老師不苟言笑,並不可親。他處罰過我,當時我不服氣,至今覺得沒道理。但是我記得他,因為他書教得好。他教生理衛生,我筆記抄得完整,考試全班第一;他傳授的十二對腦神經口訣,我傳了學生。他是好老師。

在那個政治靠威權、教育靠體罰的年代,我們成長,最後改變了政治體制與教育哲學。我們煞有介事地指控體罰教師。我們忘了:我們吃過苦,可沒受害。

而且,我們沒有改變社會。(作者是生物人類學者,任職於中研院史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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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庭的建置(傅延文)

自95年12月27於《教育基本法》第8條增訂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之規定後,教師們越來越無所適從。所以吾人認為,基於管教及維護校園的公共秩序,校園內仍應存在適當的體罰,並由中立單位『校園法庭』為之。

惟本文並不論證體罰之“正當性”,僅就筆者的成長經驗而言,適當的體罰有其實際之效用。而所謂體罰一詞,本文係指非由腕力之手段採取毆打或利用藤條、木板、熱溶膠的方式體罰,而係採取抄罰、罰站、自省書等方式為之。惟若欲施行上述體罰,則以建置校園法庭較為適宜。

校園法庭早在2003年卓蘭全人中學即已採行,但所謂的校園法庭實為“學生校園法庭”,其組成之主體為學生。而本文中的校園法庭則是指,由具教師資格之第三方教師擔任。換言之,我們不可否認的,學校裡不免有行為特別偏差的學生,若由學生自行審理,將有安全上的疑慮,且學生也較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然如此的學生法庭,似以教學為重。而本文指的校園法庭,則屬校園安全及校園人權的落實。

所謂校園法庭的理想是:

1、將閒置的教室改裝成法庭。

2、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錄用具教育、法律、心理、諮商、社工專業之公領(教)系或其他相關科系具有教師資格,且非該校編制內的人員專職擔任主官及執行官。但不宜由學生自行擔任,因為目的是在懲戒管教,而非教學演習。

3、對於學生的懲戒為行政處分,並通知學生家長。故須符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而此項原則,由教育部明訂如抄罰作業次數、悔過書字數、罰站時間、勞動服務、記過或是否轉介輔導等範圍,並由主官專責裁量。

校園法庭之優點在於:

一、授課老師無後顧之憂,同時可避免一時的情緒性宣洩,儘管將違規學生送至校園法庭即可,並可落實校園人權的保障。

二、主官為中立,不偏坦一方,並由教育部直接管理,較易樹立公正的形象。同時能避免破壞師生間的信任關係。

三、可作為師資培育的就業管道之一。

四、可將違規學生的紀錄建檔,若發現有疑似需特別協助的案例,得採取相關措施。

五、開庭可在放學後或假日,學生多不願課後時間被剝奪,故將進法庭為畏途,似可達嚇阻作用。

當然,要達到上述的配置,需要相當的經費,然目前國家財政不佳,似難達成。不過筆者認為,倘若教育是國家之根本,則沒道理不先以教育為考量。若能避免不必要的建設(如蚊子館),則經費部分應不難解決。因此除將教育基本法修訂外,校園法庭之設置亦可先從人數多的學校為之。從而,吾人期許臺灣校園人權的發展能有嶄新的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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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夾成香腸嘴… 學生終身痛

【聯合報╱施懿容/金融業(彰縣田中)】

2010.04.24 01:38 am

拜讀昨天聯合報「老師叫我自打耳光」小一生懼學的報導,讓筆者勾起學生時代的回憶。在我剛讀小一時,因還不太適應從幼稚園轉換到國小的新生活,有次上課鐘響後,我還繼續跟隔壁同學聊天。

當時師長嚴厲指責我後,打了我一個大巴掌,接著便拿起夾考卷專用的「超級大鐵夾子」夾住我的嘴唇,讓我站在全班同學面前罰站直到下課。當時的我羞愧得無地自容,眼淚不停的流,事後我的嘴巴腫得像香腸嘴,又被同儕取笑捉弄。

剛上小學不久就經歷如此的「震撼教育」,有一段時間我非常害怕去上學,要去學校前我都會腹痛、冷汗直流,整個人坐立難安。這雖已經是很久之前的往事了,但清晰的影像偶爾還是會在我腦海裡不停的重演,諷刺的是當時這位施暴的教師,還是家長們口中掛保證的「明星老師」。

教師不當的體罰,真的會讓學生一輩子身心受創,永遠都會記得。情緒是每個人都會有的,但當你面對小一新生時,是否應該用更高的EQ和耐心來教導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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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請孩子自掌嘴… 為師千萬難

【聯合報╱賽夏客/國小校長(苗縣頭份)】

 2010.04.24 01:38 am

報導某位女老師譏諷姓白的學生白目;又當眾宣稱,最不喜歡那位學生;還要學生自打耳光,造成孩子畏懼上學。但學校教評會或教育主管單位都未做出符合大眾期望的懲戒,引起喧然大波,問題何在?

老實說,我在當老師時,面對來自各種不同家庭背景的孩子,我求好心切,曾經罵他們白痴;對桀驁不馴的孩子,曾大聲對他說,我真的非常不喜歡你;對嘴巴關不住的孩子,也曾請他們自賞耳光。總之,那位老師所犯的過錯,都曾經發生在我身上,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假如憑著這些被舉發的事件,就判定這位老師是否適任,全國恐怕沒有幾位老師是符合教育規準的。

況且,現在的教育環境不比過去單純,孩子的問題林林總總,家庭、社會、學校交雜在一起,都要老師處理,實在很辛苦;又當今的法律完全不賦予老師些許的懲戒權,面對孩子的偏差行為時,為師者千萬難。

因此,站在學校行政的立場,我實在不忍心看到老師一個個被揪出檯面,在鎂光燈下痛哭流淚與懺悔道歉,更擔心老師的教育熱忱一點一滴地流失掉;因為教育是一場艱鉅的拔河賽,一旦讓老師放掉手中的那條繩子時,另一方的孩子不知道要跌得多慘?

然而,並非我認同這位老師的行徑,因時代不同了,老師必須有所體認,自動調整合宜的行為模式。同時,居於體恤老師的立場,我要他們絕對不在盛怒時,處罰或怒罵學生,把學生帶到辦公室,由行政人員處理,這樣可以收警惕作用,也不影響課程的進行。

另外多安排臨床心理師到校演講,讓老師了解行為偏差的孩子有許多是屬於疾病,如懼學症、憂鬱症、妥瑞氏症、自閉症等,他們的行為都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當會以更寬容的心去看待孩子,這樣才是解救師生牢籠的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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