羞辱學生 是輔導管教嗎
【聯合報╱林佳範/台灣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台北市)】 2010.06.12 01:52 am
南投一名國中組長,在朝會上公開說學生是「遲到大王」,而被法院以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四十天。很遺憾如此的行為,仍可在我國校園中見到,顯然教育部的友善校園政策,仍有待努力的空間。許多教師仍以輔導管教之名,來正當化自己「羞辱學生」的作法,但這樣做是教育的專業嗎?
沒錯,學生的不當行為,如此新聞案例中之經常性遲到,的確需要教師的輔導與管教。然而,以在公開集會的場合來羞辱學生,是合乎教育專業的作法嗎?美國的國家教育協會專業倫理守則,針對學生部分,第五點:「絕不故意造成學生的難堪或羞辱」。我國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中亦提到學生的人格發展權應與保障,不使學生受到身心的傷害。在此案例中,如此的公然羞辱學生,更造成其離家出走。學生的經常性遲到,應該先探詢其原因,教師必須像醫生一樣,具有教育診斷的能力,才可能輔以正確的對應策略,而協助學生使其確實改善。
禁止教師故意羞辱或使學生難堪,是因為不僅是針對學生的偏差行為,甚至其學習行為,建立學生的自信心,往往是教育最基本的工作。據調查,司法機構下的非行少年最討厭的事,統計最高的就是「被瞧不起」。試想一個學生,若在學校都是負面的經驗,不是被羞辱就是被看不起或被排擠,他對這樣的團體會有歸屬感嗎?他會離開校園,難道都僅是他自己的錯嗎?當他們需要協助的時候,我們的學校是踢或是拉他們一把?
「羞辱學生」絕對不是正確的輔導管教行為,更是違背基本的教育專業倫理或教育基本法。對學生的不尊重,不僅傷害其自尊心,更不會達到教育之效果。很遺憾,仍有老師因為公然羞辱學生,而被科以刑罰,對台灣的教育界是很大的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