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1.06.29 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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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經依前項規定吊扣駕駛執照,並於吊扣期間再有前項情形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並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第一項至第三項汽車駕駛人之罰鍰,不得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易處吊扣駕駛執照,其逾十五日後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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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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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安全駕駛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185之3 第一項) |
目前分類:酒駕專區 (6)
- Sep 01 Sat 2012 02:44
酒駕的罰責(修正2012.08.31)
- Aug 20 Fri 2010 16:41
熱門話題-重判酒駕 符合社會期待
熱門話題-重判酒駕 符合社會期待
2010-08-20 中國時報 【傅延文/嘉義市(研究助理)】
日前,美國一名慣性酒駕的男子,遭德州法院判處重刑。顯然有殺雞儆猴的效用。因為,倘若我們推定趨吉避凶是人們理性的表現,那麼顯然當國家對於酒駕者施以重刑(無上限罰金、強制治療或提高自由刑)後,人們不會再有就算被抓到或是撞到人也只是賠錢了事的心態。
上開判決中曾提及一個相當貼切的比喻,亦即:倘若對於持槍隨意掃射者,我們予以重判,那麼對於酒後駕車者而言,他的車就是他的武器。將之比照對待,顯然不違背我們的道德法感。
然而,在臺灣,根據警政署統計,交通事故第一當事人酒測值超過○.二五者:九七年累計有四一五件,並造成五四二人死亡;九八年累計有四八九件,並造成四八三人死亡;九九年至今(一至六月)累計有二二五件,並造成二四二人死亡。
職是,在日前的「提高刑責 嚇阻酒駕」連署活動,很快就有近三百人響應。均無非是希望政府提供一個安全且具人性尊嚴的生活。並透過提高酒駕的刑罰以及對於曾被取締的高危險群,要求自費安裝「酒精鎖」等措施,改善用路安全,同時這也才符合社會的期待。
- Jul 29 Thu 2010 14:55
【連署】提高刑責 嚇阻酒駕!!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72822594300
Dear All:
2007年11月25日,台南市一名駕駛酒後肇事,造成二死三傷,死者包括一位成功大學學生。因肇事駕駛態度惡劣,甚至向家人表示撞到人是自己「運不好」,成大學生會遂於廿八日發起萬人連署活動,要求肇事者道歉。截至廿九日下午六點,成大校內連署人數已突破七千人。
嗣後,政府提高酒駕的罰則,從現行的3萬元罰金提高到15萬元,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另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現役軍人違規酒駕者,罰鍰由10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致人於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有學者認為,現行的罰則、宣導、教育都只對『理性』的駕駛人有效,對於『非理性』的駕駛人顯然缺少嚇阻的效力。因此,以提高刑責做為嚇阻酒駕,其效果有限。警方也認為,雖然現在取締已比過去嚴格許多,但在警力及勤務已現緊繃的情況下,似乎也已經到了一個瓶頸。【統計資料1】、【統計資料2】
不過吾人認為,無論是從罪刑相當的應報理論來看,或是從一般預防功能的角度來看,現行的酒駕刑責,確實還有調整的空間,且也宜增訂輕率過失,將危險駕駛及過失傷害、致死的構成要件合而為一,讓法律規範更具明確性。
就現在的社會觀念而言,多數民眾普遍認為刑責太輕。因為自由刑與罰金刑在嚇阻的程度上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倘若刑責增加,則因小(酒駕)失大(自由)的情形應該可以減少,同時也可讓國人了解到嚴重性及危害性。若以國外為例,美國加州,酒駕致死者,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處15年至終身監禁。法國酒駕致死,十年刑期,罰款15萬歐元(約630萬台幣)。保加利亞最眾甚至可以處到死刑!)【參考來源】,而英國則是十四年有期徒刑及無上限之罰金。
在前幾天的新聞中,【2010年7月25日】保險經紀人李義興前天深夜涉嫌酒後開賓士轎車,逆向開上國道十號快速道路,迎面撞上小轎車,造成兩對母子等人二死四傷。亦為吾人的同鄉,是為一齣慘痛的悲劇。【其他相關新聞】
雖然人生充滿著風險,但風險不應該是被人為且有意的實現,亦即酒後駕車是可以自我抉擇的。倘若行為人決意忽視他人的生命安全,酒駕上道,那麼當波及無辜之人時,就應該負起沉重的代價。
- Jul 29 Thu 2010 13:26
99年警政署統計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人飲酒狀況統計表
酒測值 0.25 以下:
97 年累計有 77 件,並造成83 死38 傷。
98 年累計有 74 件,並造成79 死39 傷
99 年至今(1~6 月)累計有 43 件,並造成 44死20 傷
酒測值超過 0.25:
97 年累計有 415 件,並造成 542 死229 傷
98 年累計有 489 件,並造成 483 死194 傷
99 年至今(1~6 月)累計有 225 件,並造成 242死87 傷
99年警政署統計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人飲酒狀況統計表(A1類)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係指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傷亡,且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死亡者。
- Jul 29 Thu 2010 13:23
酒精濃度與肇事率的關係
轉引自交通安全入口網
- Jul 29 Thu 2010 13:18
體重與呼氣酒精濃度達到 0.25mg/L 之飲酒量換算表
轉引自交通安全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