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連署網址: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0072822594300

Dear All:

2007
年11月25日,台南市一名駕駛酒後肇事,造成二死三傷,死者包括一位成功大學學生。因肇事駕駛態度惡劣,甚至向家人表示撞到人是自己「運不好」,成大學生會遂於廿八日發起萬人連署活動,要求肇事者道歉。截至廿九日下午六點,成大校內連署人數已突破七千人。

嗣後,政府提高酒駕的罰則從現行的3萬元罰金提高到15萬元,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3)。另三讀通過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現役軍人違規酒駕者,罰鍰由10萬元以下,提高至20萬元以下,致人於死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有學者認為,現行的罰則、宣導、教育都只對『理性』的駕駛人有效,對於『非理性』的駕駛人顯然缺少嚇阻的效力。因此,以提高刑責做為嚇阻酒駕,其效果有限。警方也認為,雖然現在取締已比過去嚴格許多,但在警力及勤務已現緊繃的情況下,似乎也已經到了一個瓶頸。【統計資料1】【統計資料2】 

不過吾人認為,無論是從罪刑相當的應報理論來看,或是從一般預防功能的角度來看,現行的酒駕刑責,確實還有調整的空間,且也宜增訂輕率過失,將危險駕駛及過失傷害、致死的構成要件合而為一,讓法律規範更具明確性。

就現在的社會觀念而言,多數民眾普遍認為刑責太輕。因為自由刑與罰金刑在嚇阻的程度上還是有相當大的落差。倘若刑責增加,則因小(酒駕)失大(自由)的情形應該可以減少,同時也可讓國人了解到嚴重性及危害性。若以國外為例,美國加州,酒駕致死者,以二級謀殺罪起訴,最高可處15年至終身監禁。法國酒駕致死,十年刑期,罰款15萬歐元(約630萬台幣)。保加利亞最眾甚至可以處到死刑!)【參考來源】,而英國則是十四年有期徒刑及無上限之罰金。

在前幾天的新聞中,【2010年7月25日】保險經紀人李義興前天深夜涉嫌酒後開賓士轎車,逆向開上國道十號快速道路,迎面撞上小轎車,造成兩對母子等人二死四傷。亦為吾人的同鄉,是為一齣慘痛的悲劇。【其他相關新聞】

雖然人生充滿著風險,但風險不應該是被人為且有意的實現,亦即酒後駕車是可以自我抉擇的。倘若行為人決意忽視他人的生命安全,酒駕上道,那麼當波及無辜之人時,就應該負起沉重的代價。

而我們每個人都能夠要求政府提供一個低風險、一個具人性尊嚴及安全的生活,所以,酒後駕車之行為應當蘊涵著可以被澈底地阻絕於日常生活之外。因而,我們主張:

1.提高刑法第185條之3的刑責。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要求確立本罪為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倘若為具體危險犯,那麼就得依個案而定,亦即行為人是否確為”不能安全駕駛”,但這樣的結果將造成酒後開車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就不會有普遍的標準,反而耗掉許多警力與時間,對於道路安全反而有害(林東茂,刑法綜覽)。若為抽象危險犯,那麼只要超過0.55,即推定不能安全駕駛,亦不容許反證推翻。實務上認為縱使未達0.55,仍須以個案認定是否達不能安全駕駛【94年度交簡字第26號】。否則這樣的判決顯難令人民信服。

3.
增訂輕率過失致傷、致死罪。指服用毒品、酒類、麻醉藥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致他人死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鞭刑或併科罰金。公路高速競飆者亦同。(比較: 若採數罪併罰,則以危險駕駛罪最重為一年有期徒刑,過失致死最重為二年而言,那麼當危險駕駛罪被宣告八個月、過失致死被宣告一年時,法官應在一年以上,一年八個月以下間定執行刑。若採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以過失致死罪為重,故科刑上限為二年,下限為拘役。)

4.對於暴力犯罪及輕率過失罪的累犯,增訂『鞭刑』。 

刑責提高,雖非"必然"的完全嚇阻犯罪的發生,但若要減少發生機率,則提高現行的刑責應是有其實質效用。雖然在下只是個Nobody,但追求一個平安自在的生活環境,應當是每個人的共同目標也是種期望,所以發起此次的連署活動,要求政府盡快修法,嚇阻犯罪的發生,避免無辜的社會、家庭及個人一再地受到傷害,故懇請各位踴躍連署,非常感謝。

其程序如下:
1.預計十四天,連署一千人。
2.將請願書寄交至立法院、行政院及各立委。
3.將陳情書寄交至法務部、交通部。
4.監督修法及進度。

連署網頁縮址:http://ppt.cc/jJ4x
或請上部落格:http://pparccu.pixnet.net

【連署網址及內容敬請任意引用及轉載】
  2010.07.31
修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pparccu 的頭像
    pparccu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search Group

    pparcc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