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對立了! 找廢死公約數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3.15 03:40 am

死刑存廢,引起了社會的分歧對立,人權律師法務部長王清峰也為了堅持理念而辭職。然而,在部長下台之後,社會似乎也該從對立情緒中冷靜下來,試著爬梳死刑問題背後的複雜與曲折。 

以台灣作為國際成員、自詡為開明進步國家的角度言,我們既不能無視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基於對生命權的尊重,已廢除死刑的趨勢,也不能不考慮國人對廢除死刑仍有的深度疑慮。 

因此,台灣有需要透過公共論壇或生命教育等方式讓國人了解目前世界先進國家對廢除死刑的觀點,以及維持與廢除死刑的兩面立場。以平行前進的方式,一邊凝聚共識,一邊透過修法的方式,向著減少乃至於廢除死刑的方向前進。 

法務部曾在去年做過調查,還是有近八成的人反對廢除死刑,但是如果採取比較長的有期徒刑、或者對無期徒刑的假釋加嚴,有百分之五十六的人贊成廢除死刑,目前在台灣有關死刑存廢的問題,還在發展當中。 

換言之,大多數國人雖仍反對死刑,但在了解其他替代與配套方案後,就有可能考慮支持廢除死刑。 

由此可見,維持死刑與廢除死刑之間,並非絕對的對立,中間存有一些互補性的制度,也即存有漸進式作法的空間。政府該做的,就是在制度的建立面上,尋求這樣的公約數,在凝聚共識的過程中,找到一個既符合國際人權趨勢,也無違國內民意的中間地帶。 

舉例而言,若干國家法律上雖有死刑的規定,法院卻避免為死刑的判決,此即為中間作法。又如,我國刑事法律中,原有唯一死刑之罪,現在已改為「相對死刑」,亦即改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期給予法官針對個案情狀較大的裁量空間,此亦為中間作法。 

至於目前已定讞的死刑犯應否執行問題,筆者認為,從我國現行法律的實然條文言,或許法務部對執行死刑扮演的僅是最後一道手續,似非賦予其實質裁量之權,而成為第四審的化身。但死刑問題其實並不只是法律條文的問題,涉及的是價值選擇,亦即我們究竟是如何看待生命這一嚴肅問題。 

我國憲法第十六條明定需保障人民生存權(生命權為其內涵之一),憲法第廿三條復規定在特定條件下,方得「限制」人民權利。唯死刑已是「剝奪」而不只是「限制」,凡此是否衝突憲法的人權精神,其實不無疑義。加以我國已將二個國際人權公約落實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當然應對人權負擔更高標準的自我期許,凡此種種,都與現下社會對廢除死刑強烈反對的氛圍是對立的,這顯然不只是政府的課題,思考生命價值,也是人民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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