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話題-執行死刑並未「違法違憲」
2010-05-08 中國時報 【黃冠運/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五月二日顏厥安〈死刑執行為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乙文指稱各節,多有誤會,特予說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雖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利。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但在我國受死刑宣告者,並不排除可請求特赦或減刑或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之寬典,且依憲法第四十條規定,赦免權乃總統之特權,總統如未對受死刑宣告者予以特赦或減刑,又豈能僅因提出聲請,即認為可直接引用上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作為停止執行死刑之理由?
法務部辦理廢除死刑公聽會是為提供未來我國死刑政策之參考,又豈能因我國簽署兩公約朝廢除死刑之目標努力,即事實上拖延判決死刑定讞之個案執行。
委任書狀須以「送達」發生效力,被告張文蔚等三人直至執行前為止,並無任何補正或授權廢死聯盟之舉,其未聲請釋憲一情,自不待言。而廢死聯盟既宣稱於九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已取得被告張俊宏委任狀,卻未即時提出,則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執行時,被告張俊宏程序上本來就沒任何補正動作,等同未聲請釋憲,則此四人既無再審、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四六五條規定的停止執行事由,及合法聲請再審、聲請非常上訴及聲請釋憲,則依法令准執行,並由檢察官依法指揮執行死刑。何來「不慎重」或「違法違憲」情事?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