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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的王牌

陳宜珊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所、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許多贊成廢除死刑的人,可能會從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率、給予犯罪者改過自新的機會等面向去反對死刑,其中最有力的論點,就是他們認為不能以任何理由剝奪一個人的生存權。筆者認為縱使我們沒有權利剝奪他人性命,但勢必有些情況是我們必須做出選擇的,而選擇的結果會使得有人因而失去性命。

假設有兩個人同時在不同的海域溺水,這兩人一個是連續殺人魔,一個是待業中的人,而你駕駛的船只能再容納一個人,且你所擁有的時間只能到一處海域救起一個人,請問你會救誰?雖然都是一條人命,在這種情況下,我想大部分的人會以其他方式來衡量要救誰,這一考量的結果往往是選擇救待業中的溺水者,其原因不外乎是相較於連續殺人魔,待業的人至少是無害於社會,或其害遠低於連續殺人魔。在這個情況中,雖然你不是主動地殺了那個連續殺人魔,但他還是因你的選擇而失去了生命。

同樣地,不考慮主被動問題,一個極可能再犯的殺人犯,和一個無辜的百姓,你會選擇讓誰活下來?我們可以將這問題帶入死刑的狀況中──你會選擇剝奪極可能再犯的殺人犯之性命即判他死刑,還是選擇讓無辜百姓失去性命,即讓他成為殺人犯的刀/槍下亡魂?或許有些人會說我們可以有第三選擇,那就是無假釋和特赦的終身監禁,但別忘了如果我們的船只能再容納一人,你會選擇百姓還是殺人犯?

筆者不反對新增此條文,但並不能因此廢除死刑。新增「不得假釋終身監禁

的刑種,是讓法官在判決時多一個選擇,這在「不得剝奪他人性命」的層面來看可說是兩全其美的辦法,既保護了無辜百姓,也保住了殺人犯的生命生存權。但是,筆者認為仍要以死刑做為最終王牌,承接前段所述,在極端或特殊的情況之下,我們勢必要有所選擇,但在其他情況中焉用王牌。如此一來,要使一個人死刑定讞也不是那麼容易的,除非這個人真是惡到罪無可逭的地步,法官才會做此判決─最後的王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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