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雙薪教授有違憲之虞
* 2010-10-04
* 中國時報
* 【周平】
筆者日前於觀念平台發表「雙薪教授應速立法予以規範」一文,隨即接到大量讀者透過電郵或信件對筆者表示支持與鼓勵,足見此一議題早已蓄積極深的民怨,有關決策單位不應虛與委蛇坐視不管。對此監察院應積極關切,以防權責單位瀆職。
有人說,立法禁止公職人員再任私校領雙薪「違反憲法保障人人都有之平等工作權」。但據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例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一五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此外,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七號解釋文:「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旨在維護公務員公正廉明之重要公益,而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予以限制,其目的洵屬正當;其所採取之限制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連性,乃為保護重要公義之所必要,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又根據第五一○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惟其工作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限度內,對於從事工作之方式及必備之資格或其他要件,得以法律或視工作權限制之性質,以有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加以規範。…」
基於以上,再任者既已享有政府之退休給付,又從受政府補助之私校職缺中領受全薪,等同於直接或間接由政府繼續負擔其部分薪資及相關法定經費,這有違退休制度之設計理念。如此,一方面重複獲取政府早已困窘之財政資源,一方面又因此排擠年輕博士之工作機會,導致其失業並受雙重剝削。這當然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精神有違,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實有必要參採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衡酌訂定合理規範以限制之。
根據立院預算中心所提供資料,私立大學再任教授人數總計為一三五一人,其中大學校院計有六一○人,技專校院有七四一人。以九十八年度來看,全國一一○所大學及技專校院一共獲得一百三十三億六千一百五十五萬三千元政府補助,每所學校平均值為一億兩千一百四十六萬九千元。保守估計其每月薪資為八萬元,每年十三.五個月,推估退休教授再任年薪約十四億五千九百萬八千元,占教育部近三年決算平均總補助經費十一.一二%。這第二份薪水總量著實驚人。
根據憲法一六二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又依教育部補助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經費收支作業即查核要點第三點規定,私校接受龐大獎補助款,理應受政府妥善查核及監督。教育部若不能加快腳步,積極立法限制用獎補助款支付再任者薪資,便是失職了。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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