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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族群平等與言論自由 


歧視仇視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謝世民

  眾所周知,自由主義對於個人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非常重視,一向將它列為一項基本權利,以凸顯它的重要性,不容許政府恣意限制。生活在憲政民主社會的人,一般而言,很少會懷疑言論和表達自由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而且對於涉及言論的具體問題也有一定的共識:例如,政府一定不得限制人民公開批評其施政的自由,但言論自由權並不保障任何人利用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自由;不保障教唆犯罪的自由;不保障毀謗和公然污辱特定他人的自由;不保障洩漏軍事機密的自由;不保障我們在深夜使用擴音器進入住宅區演說的自由;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或人多的公共場所裡開玩笑地喊「失火了」的自由。不過,言論(與表達)之自由這項基本權利,到底旨在保障什麼樣的自由,以及為什麼這樣的自由如此重要,大家並不一定真的有共識。否則,對於「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歧視或仇恨的言論」等等是否受到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我們就不會還有難以解消的爭議。郭冠英事件之後,許多人強烈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禁止「讓特定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視的言論」。對於這樣的立場,我目前傾向於持保留。我認為,一旦對於言論自由權有了較為完整、準確的理解,我們應該可以看出,有很好的理由反對政府以強制的手段去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或仇視的言論」。 

  言論自由權到底在保障什麼樣的自由,應該不是一個定義問題。我們無法簡單說,言論自由權只保護「言論」自由,而不保護「行為」自由。不過,有些論者認為如此,而且相信可以根據這個區分,得到重要的結論。根據他們的觀察,一個人在特定脈絡下說出某些語句時,只要他的「說」在張嘴發聲、以及對聽話者的影響之外,本身就構成某種行為(例如,一個人說出「我答應」構成了承諾、說出「你被解雇了」構成解雇聽話者),那麼這樣的言論就不只是言論,而是行為,也因此就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護。當然,他們承認,即使是行為,也可能列入其他權利的保護之下,不過,他們所要強調的是,我們的言論一旦構成行為,便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護。我們也許會質疑說,區分言論和行為似乎沒有意義,因為言論一定是行為。當一個人說出某些語句時,他至少是在陳述、報告、描述或者表達些什麼,而我們很難說陳述、報告、描述或表達不是「行為」。對此,論者往往進一步去區分「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行為與「沒有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話語言說,並在這樣的基礎上主張:一個人說出的話語言論,一旦構成了「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行為」(這裡的權利義務可以不是道德或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而只是社會意義上的權利義務),便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護。他們主張,如果「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構成「剝奪了女性的言論自由」和「將女性置於被宰制的地位」,那麼「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就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障,因為「剝奪了女性的言論自由」和「將女性置於被宰制的地位」,乃是改變女性的權利義務之行為。根據類似的分析,這些論者往往也認為,某些讓特定族群(弱勢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恨的言論,既然構成了「將這些族群的道德地位降格」的行為,便也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這些論者指出,男女享有平等的「言論自由權」、人人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應該是現代公民都必須同意的政治原則,因此也可以作為政府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和仇恨言論」的正當依據。 

  這樣的論證運用了當代語言哲學的研究成果,說服了不少人,但我自己並沒有完全被說服。言論自由權誠然不容許政府把我們的言論消音,也許也不容許政府放任他人把我們的言論消音,不過,這並不等於說,政府必須確保(而且可以使用強制手段去確保)他人會認真對待或考慮我們的言論。即使「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確實使得某些男性無法嚴肅對待女性的言論,但這並不等於說,女性因此沒有享有平等的言論自由權,否則,我們似乎也必須同意,算命師和星座作家不受科學家和知識份子認可,便可以抱怨他們的言論自由權沒有受到平等的保障了。同理,政府在分配職務工作、教育和醫療資源時,我們誠然有權利不受到歧視對待,也有權利主張政府不得放任他人(公司、商店)歧視性地對待我們,但是這並不等於說,我們有權利主張政府不得放任他人發表任何「會讓我們覺得受到歧視或仇視的言論」,除非是針對性和惡意極為明確的公然污辱;否則,我們也必須同意,具有省籍偏見或性別偏見者也可以抱怨說,他們時常被政治正確鼓吹者在言辭上批判、嘲諷甚至鄙視了。 

  除了公然污辱特定個人的狀況,我原則上反對政府概括性地去禁止人民發表「帶有歧視或仇恨態度、睥睨或辱罵特定族群」的言論(例如「台巴子需要被專政」、「中國豬滾回中國」、「男人都是沙豬」、「女人都是妓女」、「原住民智商偏低、生性懶惰」、「漢人有上癮基因、嗜賭」、「台灣人貪財好色怕死愛做官」),我也反對政府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所謂的「硬芯色情」)。因為不論如何小心翼翼地去排除「有藝術價值或學術研究意義的猥褻言論」,或者不論如何小心翼翼地去排除「無意污辱、歧視或仇視特定族群的政治不正確言論」,政府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和「會讓特定族群感覺受到污辱、歧視或仇視的言論」,都侵犯了個人的言論自由權。依我對自由主義的認識,言論自由權是在保障「個人透過接收言論、表達言論去建立自我、表現自我或去型塑其社會和道德環境」之自由。這樣的自由,不排除具有工具性的價值(有助於真理之發現、民主政治之健全、或有助於每個人發展他的能力以資形成價值觀、人生觀、實現他的人生理想、過一個比較幸福快樂的生活),但更重要的是,它具有構成性的價值:以這樣的自由為條件,社會才可以公平地要求人去為自己人生的成敗、圓滿與否負全責。 

  如果言論自由權所保障的是一種構成社會正義或公平的自由,那麼,這項權利便不容許政府基於它(或社會大多數人)對一項言論的內容本身或其影響無法苟同、或有負面的評價,就來限制個人發表該項言論的自由,除非政府能夠先證明,基於內容或影響而限制該項言論的自由,對於「避免立即而明顯的危險之發生」、或者對於「避免侵犯他人基於社會正義而享有之權利」有其必要。不過,由於這項權利過於抽象,又包含有例外但書,大家在面對實際的問題時,對於政府限制言論自由的具體措施是否侵犯了個人的言論與表達自由權,容易作錯誤判斷。這樣的錯誤(就像任何其它認知上的錯誤一樣)是無心的,起因於缺乏理解。一般人習於訴諸言論自由的工具性價值去為言論自由權辯護,但忽略了它也是社會正義(或公平)的構成性條件,因而難以說明政府不可以禁止「社會公認的猥褻言論」,以及懲罰「讓特定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恨的言論」;而由於保障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歧視或仇視的言論,相對於禁止這類言論,很難說因此有甚麼具體好處,一般人自然地就容許政府去禁止;而若是自己的人生觀、價值觀或偏好又是社會主流所認可和鼓勵的,我們的自在感往往就遮蔽了他人因為言論受政府限制而面臨的不公平條件。一般人容易接受「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和「歧視或仇恨言論」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障,原因或許在此。 

  我之所以要強調政府原則上應該容忍「歧視和仇恨言論」(以及「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不是因為我認為這樣的言論本身具有「價值」。無庸置疑,這種言論通常沒有什麼價值,而且往往令人為講者居然有這樣的偏見而汗顏;稍有知識和教養的人應該都會鄙視講這些話的人,甚至應該去孤立講這些話的人,或想辦法讓這他們感到可恥臉紅。我主張政府不應該禁止,但是我必須強調,一般有心的公民應該對這樣的言論公開表示態度,嚴厲譴責這類言論,讓這樣的人有所警惕、知道收斂自己的無知和偏見。不過,這不等於說,保障這類言論的自由,沒有任何價值。恰恰相反,我認為保障這類的言論自由,具有構成社會正義(公平)的價值。這些(從我們的觀點而言)犯錯的人,很可能真的相信自己所說的意見,絲毫不覺得自己刻意扭曲事實(也許還曾認真做了些研究)、也並不以污辱特定族群為樂,而只是將他們所看到的表達出來,試圖「更正」我們,以讓整體社會和道德環境更合乎他們的理想。禁止這類的言論自由對這些人並不公平:如果這些人因此非常不快樂,那麼再要他們為自己的不人生缺憾負責,他們可以合理地抱怨說,自己被剝奪了影響他人的機會而陷入孤立無援,結果活在一個「眾人皆醉,唯我獨醒」的境地,他們焉能負責? 

  另有一種論調說,政府之所以原則上應該容忍「歧視和仇恨言論」,理由在於人民在一定範圍內享有在思想上或言論上犯錯的權利(甚至在行為上犯錯的權利);言論和表達自由權所要保障的,有一部份就是人民這種犯錯的空間。然而,這種說法,通常又不排除說,政府之外的力量可以(而且應該)動員起來,去撲滅這些錯誤的言論和思想。除非我們認為社會也應該容忍(然而,這樣的論調真的認為歧視和仇視言論是錯誤的嗎?),否則只有訴諸我所強調的「構成社會正義(公平)之自由」,才能理解這樣的雙面態度。 

  保障每個人形塑自己的社會和道德環境之自由,構成了社會正義的必要條件,但是保障每個人形塑自己的物理環境(是否興建高速公路、鐵路、公園、核能發電廠等等)之自由卻不是這種條件(或者即使是,保障的程度應該有所不同,因為人必須時時集體決定改變物理環境(維持現狀本身也就是一種決定),而這樣的決定必然會使得某些人失去了改變(或維持)物理環境的自由。相對地,我們並沒有必要(除非丐題)對社會道德觀念和風氣形成集體決議。因此,要充分落實社會正義、要尊重構成性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權,我們便不可以藉由政府的強制力去貫徹主流或多數人的立場(觀念和品味),去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和「社會公認無價值的歧視和仇視言論」。 

  社會正義不僅保障了一種力道甚強的言論自由權(保障了少數人冒犯或「污染」主流社會的自由),而且也蘊含了某種的政治中立性:政府不應該介入社會和道德環境的形塑。這種中立性往往讓人以為政府沒有立場推動價值教育、補助藝術活動和投資文化建設,除非政府和學校也一樣推動「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社會公認無價值的歧視和仇視言論」。然而這是誤解。政府可以補助藝術和文化的生產,只要這些藝術和文化的繁榮興盛對任何觀點和品味的言論(包括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都提供了創作、演繹的養分和元素(當然,我們必須承認,這不容易判定),政府就沒有違反政治中立性,而學校的價值教育可以強調尊重多元、協助學生認識價值的基本元素,避免鼓吹特定而全面的價值觀,並以陶養憲政民主社會的公民品格為主軸去設計課程和教學活動,包括在政治上謹守容忍「對特定族群不容忍」的言論。這些說明,雖然簡略,但應該足以讓自由主義政府維持其立場的一致性,而又不會動彈不得。 

  談到容忍,讓我最後說一下郭冠英被免職一事。依我初步的推論,如果新聞局因為郭冠英的「歧視和仇視言論」而將他免職,那麼新聞局恐有歧視對待郭冠英之嫌。也許我們必須同意,郭冠英的言論使得他無法勝任現職或某些其它職務,因此調職是必要的行政措施。但是,「政治正確」是否是一個人有擔任公職資格的必要條件呢?我們想像一下,若是公務員高普考的一項錄取條件是「思想純正」或「從未發表社會公認無價值的歧視或仇視言論」,各位會如何反應?也許政務官需要具備這樣的條件,但是常務文官資格若包含這一項,則政府難逃在工作機會的分配上歧視對待某一類人的嫌疑:倘若某甲考上了某一公職,但是某乙去爆料說某甲曾經發表歧視言論,並經相關機關證實,因此使得某甲落榜,這是我們可以接受的作法嗎?即使某個常務文官沒有歧視對待民眾的作為,即使也無惡意要污辱特定族群,他只是發表了一番(或幾番)「社會公認無價值的歧視和仇視言論」,我們便不能容忍嗎?若然,校園裡的老師和學生是否在言論上也必須受到類似的限制?對於後一個問題,目前我傾向於認為,如果這樣的言論不構成騷擾(並非持續性的、沒有固定型態的、沒有明顯惡意的)而影響到學生們的正常學習,那麼學校不得設限。同理,常務文官在執行公務之外的時間和場所發表「社會公認無價值的歧視和仇視言論」,我想我們也應該容忍。 

  謝世民,現執教於中正大學哲學系,專攻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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