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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育開銷 如果能抵稅…

【聯合報╱黃大仁/資訊業(北縣淡水)】

2010.01.15 03:19 am

筆者的一位友人,在前幾天聊天時提到,她將小孩託保母看顧,一年至少要花費廿幾萬元,幾乎占了她一年薪水的一半,而這還不包括小孩的用品及其他花費,讓她真的有點吃不消。而最讓她氣憤的是,這些花費卻不能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薪水要先繳稅,繳剩下的才拿來養小孩,在這樣的稅制下,她實在不敢再生第二個了!

先前在媒體看到一則新聞,有一位年薪百萬的納稅人,依所得稅法累進稅制,他就得繳稅廿萬元,但是他的薪資所得,有一半要支付父母親在安養院的費用,結果國稅局並不管他要奉養父母,先課稅再說,如此的稅制,實在有欠公允。

人民雖說有納稅的義務,但也該有相對的權利,政府應該藏富於民,人民有錢,當然稅收就能增加,而不是殺雞取卵,兩敗俱傷,否則台灣最後可能只剩下老人及稅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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