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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是目前最常用的rss閱讀器。亦適用於IPAD中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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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停建公投不可行(謝世民)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130228/34857800

2013年02月28日  

江揆昨表示「願意正面接受核四停建公投檢驗,尊重全體國民所做的最終決定」,引發各界議論。江揆創意十足、勇氣可嘉,不過,個人以為,在公民聯署提案闕如情況下,由執政黨主導、立法院提出的「核四停建公投」恐難正當成案。


理由很簡單:根據《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立法院若提「核四停建公投案」,那立法院也就須代表「停建」正方,推薦1至5人參加發表會或辯論會,但是,一來由於立法院執政黨不可能「真心」辯護停建正方,二來由於通過公投案門檻極高,許多主張停建核四者並不贊成在目前《公投法》架構下公投,因此恐也不願意接受推薦,以免公投失敗、爾後8年都不能再提案停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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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照:早已傾頹的重慶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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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學校 帶動觀光業起飛

  • 2012-08-27 01:19

  • 中國時報

  • 【傅延文/美國(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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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基本工資(2012.01.01)

    聯邦規定基本工資:7.25美金(各州可自行訂定)

    高於聯邦規定的有18州加華盛頓特區

    與聯邦規定相同的有23州

    低於聯邦規定的有4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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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洲基本工資

    Australia's minimum wage is $15.96 per hour or $606.40 per week. 
    時薪:澳幣 15.96
    週薪:澳幣606.40
    若是青少年,則依年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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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貧新貧 社會隱憂

  • 2012-09-03 01:13

  • 中國時報

  • 【李沃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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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AP員工協助方案
    法律諮詢
    民刑事事件詢問、解釋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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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1.06.29 版)


    0.25mg/l 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 (酒醉、吸毒駕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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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新聞自由』強暴的基本人權

    2012年1月14日 11:05

    Bacon
    日前東京發生的不幸事件,讓三位年輕學子,魂斷異鄉。此事令三位學子的家人悲痛萬分。但少數媒體的興風作浪,毫不尊重人權的報導方式,讓國人感到相當憤怒,導演吳念真等媒體工作者更跳出來要求媒體不要再訪問家屬了,因為訪問的內容跟方式,顯然已與新聞倫理背道而馳。此時媒體才悻悻然的以淡化的方式報導。 
    然在該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天,筆者即投書幾家主流平面媒體,希望不要再有任何的臆測性報導。因為有些媒體甚至是幾乎的直指兇手是何人,一再不停的散播未經證實之消息,同時把嫌疑者的身家、犯罪紀錄、照片、臉書,甚至訪問了不知所云的飲料店店員,就推斷當事人的人格(敢問,消費時有多少人會跟店員哈拉),這些隱私通通曝光,這是非常不道德的事,媒體卻一再不停地放送。再說,萬一嫌疑者是無辜的,又有誰來還他清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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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哲學如何與身處的社會互動:一個台灣哲學家的嘗試/謝世民

      政治哲學家可以研究非常抽象的問題,如「甚麼是政治?」、「參與政治是美好人生之構成要件嗎?」、「合乎正義的政治社會是否可能在人間出現?」;也可以研究相對而言較具體的問題,例如「在什麼條件下、針對什麼問題,民主決定具有(如果有的話)正當權威(因此,該社群的成員即使不同意也有義務遵守,而且/或別的社群也有義務尊重)?」,「為什麼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是不合乎正義的?」。在特定社會中工作的政治哲學家還可以研究(通常也會關心)非常具體的政治問題,以台灣為例,譬如「台灣人民是否有權利去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居住在台灣社會的原住民族是否有權主張政府歸還各民族過去被統治者強占去的土地?」、「ECFA是否應該透過公投得到多數人民的支持才具有政治正當性?」、「什麼樣的民主對台灣社會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些問題,不會因抽象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我傾向於持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所倡議的包容態度︰我認為,對台灣社會而言,這些問題同樣重要,在台灣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可以因個人能力、興趣、訓練而分工,但不因所處理的問題在抽象程度上不同,而有貶低或批評同行的理據;具體的問題,甚至實踐的策略(和變革的方案),要想得透徹,一定會觸及有待釐清的抽象概念和價值,只要大家在各自關心和設定的問題上,把研究做好、嚴謹地論證自己的答案或方案,那就是資源,那就會對同行(包括在其它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和自己的社會有用,只是遲早而已。 

      不過,這種強調抽象/具體相依的籠統說法,雖然正確,但恐怕難以令人十分滿意。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時常被要求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存在的理由︰去「具體地說明」自己關心和研究的問題「如何」與台灣社會相干或「如何」對台灣社會有用。這種要求是非正式的,是一種氛圍、一種質疑的眼神,特別當學生來找我討論、釐清自己是否決定要投身政治哲學的研究行列時,或者遇見其它學門的學者時,我都感覺得到。我自己並不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要求,畢竟我工作的條件是台灣社會提供的,至少我必須努力去把自己工作的意義和價值做個定位,和社會對話,接受這個社會的公評。當然,任何這類的說明總是有其極限的,因此,我也希望社會有最大的容忍度,即使在政治哲學對台灣的意義和價值未臻顯明之際,能夠保持耐心,以免扼殺了政治哲學家可能的貢獻。 

      基於這種相干性的考慮,我嘗試以「台灣社會的公共哲學」來稱呼一種自己正在發展的政治哲學︰它是一套為台灣社會、為「主權完整但不穩定」的憲政民主社會而建構的政治哲學。這套哲學的內容,尚待開展之處甚多,在此先略述幾個重點。就憲政民主這個部分,我的理解是自由主義式的︰ 

      一、政治體制,作為社會產生集體決定的一套程序,必須合乎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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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名:族群平等與言論自由 


    歧視仇視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謝世民

      眾所周知,自由主義對於個人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非常重視,一向將它列為一項基本權利,以凸顯它的重要性,不容許政府恣意限制。生活在憲政民主社會的人,一般而言,很少會懷疑言論和表達自由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而且對於涉及言論的具體問題也有一定的共識:例如,政府一定不得限制人民公開批評其施政的自由,但言論自由權並不保障任何人利用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自由;不保障教唆犯罪的自由;不保障毀謗和公然污辱特定他人的自由;不保障洩漏軍事機密的自由;不保障我們在深夜使用擴音器進入住宅區演說的自由;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或人多的公共場所裡開玩笑地喊「失火了」的自由。不過,言論(與表達)之自由這項基本權利,到底旨在保障什麼樣的自由,以及為什麼這樣的自由如此重要,大家並不一定真的有共識。否則,對於「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歧視或仇恨的言論」等等是否受到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我們就不會還有難以解消的爭議。郭冠英事件之後,許多人強烈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禁止「讓特定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視的言論」。對於這樣的立場,我目前傾向於持保留。我認為,一旦對於言論自由權有了較為完整、準確的理解,我們應該可以看出,有很好的理由反對政府以強制的手段去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或仇視的言論」。 

      言論自由權到底在保障什麼樣的自由,應該不是一個定義問題。我們無法簡單說,言論自由權只保護「言論」自由,而不保護「行為」自由。不過,有些論者認為如此,而且相信可以根據這個區分,得到重要的結論。根據他們的觀察,一個人在特定脈絡下說出某些語句時,只要他的「說」在張嘴發聲、以及對聽話者的影響之外,本身就構成某種行為(例如,一個人說出「我答應」構成了承諾、說出「你被解雇了」構成解雇聽話者),那麼這樣的言論就不只是言論,而是行為,也因此就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護。當然,他們承認,即使是行為,也可能列入其他權利的保護之下,不過,他們所要強調的是,我們的言論一旦構成行為,便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護。我們也許會質疑說,區分言論和行為似乎沒有意義,因為言論一定是行為。當一個人說出某些語句時,他至少是在陳述、報告、描述或者表達些什麼,而我們很難說陳述、報告、描述或表達不是「行為」。對此,論者往往進一步去區分「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行為與「沒有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話語言說,並在這樣的基礎上主張:一個人說出的話語言論,一旦構成了「改變他人權利義務的行為」(這裡的權利義務可以不是道德或法律意義上的權利義務,而只是社會意義上的權利義務),便不受言論自由權之保護。他們主張,如果「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構成「剝奪了女性的言論自由」和「將女性置於被宰制的地位」,那麼「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就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障,因為「剝奪了女性的言論自由」和「將女性置於被宰制的地位」,乃是改變女性的權利義務之行為。根據類似的分析,這些論者往往也認為,某些讓特定族群(弱勢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恨的言論,既然構成了「將這些族群的道德地位降格」的行為,便也不受言論自由權的保護。這些論者指出,男女享有平等的「言論自由權」、人人享有平等的道德地位,應該是現代公民都必須同意的政治原則,因此也可以作為政府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和仇恨言論」的正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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