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停建公投不可行(謝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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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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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學如何與身處的社會互動:一個台灣哲學家的嘗試/謝世民
政治哲學家可以研究非常抽象的問題,如「甚麼是政治?」、「參與政治是美好人生之構成要件嗎?」、「合乎正義的政治社會是否可能在人間出現?」;也可以研究相對而言較具體的問題,例如「在什麼條件下、針對什麼問題,民主決定具有(如果有的話)正當權威(因此,該社群的成員即使不同意也有義務遵守,而且/或別的社群也有義務尊重)?」,「為什麼性別歧視、種族歧視是不合乎正義的?」。在特定社會中工作的政治哲學家還可以研究(通常也會關心)非常具體的政治問題,以台灣為例,譬如「台灣人民是否有權利去建立一個新而獨立的國家?」、「居住在台灣社會的原住民族是否有權主張政府歸還各民族過去被統治者強占去的土地?」、「ECFA是否應該透過公投得到多數人民的支持才具有政治正當性?」、「什麼樣的民主對台灣社會不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這些問題,不會因抽象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重要性。我傾向於持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所倡議的包容態度︰我認為,對台灣社會而言,這些問題同樣重要,在台灣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可以因個人能力、興趣、訓練而分工,但不因所處理的問題在抽象程度上不同,而有貶低或批評同行的理據;具體的問題,甚至實踐的策略(和變革的方案),要想得透徹,一定會觸及有待釐清的抽象概念和價值,只要大家在各自關心和設定的問題上,把研究做好、嚴謹地論證自己的答案或方案,那就是資源,那就會對同行(包括在其它社會工作的政治哲學家)和自己的社會有用,只是遲早而已。
不過,這種強調抽象/具體相依的籠統說法,雖然正確,但恐怕難以令人十分滿意。在台灣工作的政治哲學家,時常被要求去證明自己確實有存在的理由︰去「具體地說明」自己關心和研究的問題「如何」與台灣社會相干或「如何」對台灣社會有用。這種要求是非正式的,是一種氛圍、一種質疑的眼神,特別當學生來找我討論、釐清自己是否決定要投身政治哲學的研究行列時,或者遇見其它學門的學者時,我都感覺得到。我自己並不認為這是不公平的要求,畢竟我工作的條件是台灣社會提供的,至少我必須努力去把自己工作的意義和價值做個定位,和社會對話,接受這個社會的公評。當然,任何這類的說明總是有其極限的,因此,我也希望社會有最大的容忍度,即使在政治哲學對台灣的意義和價值未臻顯明之際,能夠保持耐心,以免扼殺了政治哲學家可能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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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名:族群平等與言論自由
歧視仇視的言論也享有自由嗎?/謝世民
眾所周知,自由主義對於個人的言論和表達自由非常重視,一向將它列為一項基本權利,以凸顯它的重要性,不容許政府恣意限制。生活在憲政民主社會的人,一般而言,很少會懷疑言論和表達自由權是一項基本權利,而且對於涉及言論的具體問題也有一定的共識:例如,政府一定不得限制人民公開批評其施政的自由,但言論自由權並不保障任何人利用不實廣告欺騙消費者的自由;不保障教唆犯罪的自由;不保障毀謗和公然污辱特定他人的自由;不保障洩漏軍事機密的自由;不保障我們在深夜使用擴音器進入住宅區演說的自由;不保障任何人在戲院或人多的公共場所裡開玩笑地喊「失火了」的自由。不過,言論(與表達)之自由這項基本權利,到底旨在保障什麼樣的自由,以及為什麼這樣的自由如此重要,大家並不一定真的有共識。否則,對於「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歧視或仇恨的言論」等等是否受到言論自由權之保障,我們就不會還有難以解消的爭議。郭冠英事件之後,許多人強烈認為,我國有必要制定《反歧視法》或《族群平等法》,禁止「讓特定族群感覺受到歧視或仇視的言論」。對於這樣的立場,我目前傾向於持保留。我認為,一旦對於言論自由權有了較為完整、準確的理解,我們應該可以看出,有很好的理由反對政府以強制的手段去禁止「社會公認猥褻的言論」以及「歧視或仇視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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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推道德教材 不道德!(謝世民)
作者:謝世民(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教育部日前已經決定,從民國一○一年起,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將成為高中生必須修讀的科目(四學期),並且列入大學指考的出題範圍。根據教育部的公開說明,「中華文化精髓的傳承」是政府文化教育政策的一環,政府推動此一課程的目標,在於培養學生的「道德倫理意識及淑世愛人精神」,誘導學生從此一課程中「汲取古人之智慧,明辨是非,並落實於日常生活,進而省思文化要義,結合在地特色與當代思潮,以達繼往開來之目的。」然而,以這番說明去合理化這項政策,教育部犯了一項政治哲學上的基本錯誤,值得國人一起明辨省思、督促教育部謀劃改正之道。
台灣是個憲政民主社會,具有當代自由主義哲學家所言的「合理多元」現象:也就是說,民眾的價值觀,雖然有不合理的(例如有人仍然堅信「男尊女卑」、「穿裙子者不適合擔任總統」),但合理的也不少,而且我們無法期望那些持合理但不同價值觀者可以透過自由、理性的持續對話形成共識。例如,有人認同「人不知而不慍,不亦君子乎」,但是有人則不可能放棄「做善事時,最好就讓全天下人都知道」這種念頭,而這兩批人可能永遠無法說服對方。
由於存在合理多元的價值觀,憲政民主社會的政府,在制定文化教育政策時,固然不必理會持不合理價值觀者的抗議和杯葛,但也不可執意去推動會引發合理爭議(而且無法透過其它方式加以平衡)的政策。政府藉其權力也許最後可貫徹其意志,而且那些會引發合理爭議的政策甚至可能還獲得了多數民眾的支持,但這樣的政策終究缺乏政治道德上的正當性。一個不顧政治道德的正當性,一味以推動某種特定的價值觀為己任的政府,其實正犯了中央研究院錢永祥先生所說的「縱慾」(不知自制)之過而不自知。
根據教育部的公開說明,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列入高中必選的政策,即使在行政程序或憲法層次上沒有瑕疵,恐怕就是政府縱慾的一個典型案例。論者或謂,難道「道德倫理意識」不重要嗎?難道「淑世愛人精神」不值得倡議嗎?難道推動「中華文化精髓的傳承」、協助學生「汲取古人的智慧」有錯嗎?我們必須承認,這些可能都是值得大家討論的好問題,不過,仔細討論下去,答案會遠比這些論者預期的還要複雜,共識恐怕會比這些論者預期的還少。
以道德倫理意識的重要性為例。我們當然必須同意,憲政民主社會若要具有不隨權力消長而崩解的穩定性(例如,任何政黨都不會在它力量壯大掌權時限制其政敵的政治自由),道德倫理意識是必要的,例如說:公民必須至少願意在政治上同等關懷和尊重他們的同胞,而且將之視為自己在參與政治時必須優先恪盡的道德義務。但是,在這個核心道德之外,公民還必須具備什麼樣的道德倫理意識,不同道德哲學、宗教教義之間的合理爭議恐怕就會出現了。例如說,對希望自己的孩子去認同道家人生哲學的家長而言,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就承載了過多會引發合理爭議的倫理學說,他們可能會擔心他們的孩子是否會「誤信」了「知其不可為而為之」的儒家原則,不懂得趨吉避凶、明哲保身,因而多遭受了一些不必要的苦難。這樣的家長也許是少數(也許在儒者的眼中是朽木、難成為君子的),但是,他們並非不願意講理之輩,也沒有在接受道家的人生哲學過程中失去理性,因此他們的價值觀實在不應受到政府的忽視,否則在憲政民主信仰者的眼中,我們的教育部在推動中華文化基本教材一事上就是縱慾了。
(出處:
中國時報言論廣場2011-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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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器官捐贈的新策略
【中國時報A14/時論廣場/謝世民(作者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案,將來民眾若願死後捐出器官,健保局就會直接在健保卡加上註記。由於我國目前採取知情同意勸募制度,這項新措施是否會增加器官的捐贈率,值得觀察,但不宜樂觀。根據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李伯璋教授的統計,我國可移植器官數量嚴重不足:今年截至九月十三日為止,計有七五六九人等待器官,但可供器官移植的屍體僅有一五○例,供需嚴重失調。
從救人義務(拯救器官衰竭者的生命)、降低健保的負擔(據估每年洗腎費用約佔健保支出之七%)、提升病患的生活品質來考慮,不以同意為基礎的「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制」應該是值得政府考慮的備選方案:在這種制度下,任何人(不論貴賤貧富)過世後,器官一律自動成為社會的公共資源,器官供需失調問題自然消失,甚至也可以保護窮人免於被迫販賣器官、解消活體器官捐贈所涉及的倫理難題和性別不平等。
不過,許多人可能會認為,「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制」有違自由民主社會必須謹守的個人自主性原則,也不尊重死者家屬的態度,各國政府可能也因此恐懼民眾反彈,不敢貿然實施。當然也有可能,政府官員本身其實也相信這樣的制度確有侵犯個人自主性、或冒犯家屬情感的嫌疑。
這些可能的疑慮,就理據而言,其實相當薄弱,恐怕經不起嚴格的分析。如果政府真的必須妥協,較恰當的選擇應該是「推定同意但可選擇退出制」,而非目前的知情同意制。理由如下:
就自主性而言,我們誠然必須承認,政府不得代替個人做醫療決定,醫護人員更不得在未經病人知情同意下,實施侵入性的醫療行為(除非病人已經無法表示意思、家屬缺席,而且生命垂危)。因此,許多人通常也會認為,對於如何處置自己的遺體,個人也應該享有類似的自主性:如果我們生前不願意死後被開膛剖腹、想保留全屍入殮,那麼,任何人或政府都必須尊重甚至保護。
不過,就遺體而言,這裡的尊重和保護應該是原則性的:一旦個人的死因對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例如,為了定罪或發現是否與傳染病有關),國家可以基於合理的判斷解剖我們的遺體。同理,在器官供需嚴重失調的情況下,國家當然可以為了拯救器官衰竭病人的生命而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因為就人際之間的道德義務而言,我們彼此負有救人義務||除非救人者必須同時做出「代價不小」的犧牲(例如,割斷自己的手臂或財務破產)。
要推翻或質疑這裡的人際義務,任何人都必須說明為什麼「不能全屍入殮、死後器官被國家強徵」,對個人或家屬而言,是個「代價不小」的犧牲。不過,這並非易事:我們可以理解家屬情感上的不捨,但是,若非訴諸某種宗教信仰,一時情感上的不捨並不必然表示那是「代價不小」的犧牲,畢竟任何人的遺體在死後,不是很快就化為灰燼,就是很快腐朽、回歸自然。然而,就人際道德而言,訴諸宗教信仰並不足以限縮自己救人義務的範圍。
如果這樣的人際義務確實存在,那麼,要鬆動國家強制徵收屍體器官的正當性,我們就必須說明為什麼國家並不宜強制貫徹此一人際義務。對此,我們能夠想到最強的理由應該是:一個真正尊重個人自主性的國家,必須允許人民在某類事情上有「犯錯」的空間,而基於「宗教信仰」不同意國家強徵自己死後的器官,可能就屬於這類的事情。若然,即使政府不宜推行「強制徵收屍體器官制」,也不應該維持目前的知情同意制,而是應該改採「推定同意但可選擇退出制」(向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時、法國、奧地利、挪威學習),徹底解決我國器官供需失衡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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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政治的三大價值
2012-01-14 01:17
中國時報
【謝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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