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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search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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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 02 週日 201018:29
  •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顏厥安】

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 2010-05-02
* 中國時報
* 【顏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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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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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4:26
  • 轉型正義更需要道德

中國時報 2006.08.15
顏厥安



   
近來反對陳總統辭職下台者的論述,主要仍集中在兩大論點,一是會導致政局混亂或臺灣不會更好(但制憲正名似乎也有同樣疑慮)。另一則是「道德爭議」,也就
是認為道德「高標準」不足為準,要違法才能要求其下台。筆者認為「道德爭議」是重要問題,而這又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來討論。

   
首先,道德標準稱的「道德」所指為何。對此至少有三種可能意義。多數人認為此處的道德是個人道德,只不過倒扁派認為陳總統的個人道德太差,而保扁派則主張
個人道德缺少客觀性,應改以法律或司法為準。筆者以及「七一五聲明」則認為道德固然可以包含前述的個人道德,但由於總統是個憲法機關,因此更重要的是「憲
政道德」,也就是憲法機關行使職權所應遵守的非成文憲政規範。本文則希望更進一步討論第三種道德概念,亦即與「正義」有內在聯繫的道德,並將其放在「轉型
正義之權力策略」下考察。

   
轉型正義的內涵主要包括對於利用公權力犯罪者之追訴處罰,對物質資源結構之調整與重分配,以及對受文化歧視者尊嚴與認同之承認三大層面。其主要困難在於如
何透過政治行動與制度創設來加以實踐。而如果我們把「正當性」瞭解為人民直接民主之民粹意願表達,把「合法性」體系瞭解為國會代議民主之議決以及需依法行
事的官僚與司法,那麼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往往需要透過正當性之民粹「力量」,來「督促」合法性創造所需要的制度性實現條件。

   
從第三波民主化經驗來看,除了部分中東歐國家能幸運地同時創生新的民粹正當性與合法性,因此得以順利以「法制化」來實踐轉型正義外,其餘國家往往錯失正當
性的「關鍵時刻」,使得轉型正義遲遲無法獲得合法性的實踐形式。此一轉型遲滯主因在於,既有的文化、媒體、官僚與財經霸權擅長於轉型亂局中「保有」國會多
數席次與行政司法機器,故能以合法性來阻撓轉型正義實現。臺灣的現況就是如此,因此嚴格言之,臺灣的合法性體系從來就沒有真正「政黨輪替」過。

   
而欲推動轉型正義的政治力,通常就需要訴諸前述轉型正義三大內涵(追訴、重分配與認同)來塑造其民粹正當性,再進而推動可能的合法性結構改造。臺灣的特殊
性在於,由於李登輝原本為國民黨領袖,因此得以交叉運用合法性與正當性來達成部分改造。但是此一歷史條件以及其個人背景,亦使李先生主要訴諸於認同要素,
而忽略擱置了重分配與追訴要素。

   
民進黨崛起的權力策略則是認同與重分配並重。其操作更接近於多數反殖民(例如甘地)與反歧視(例如金恩)政治領袖的「道德性」象徵召喚。因為唯有此等同時
身為「被迫害者」「被剝削者」與「被歧視者」的人物典型,並持續以「追求正義實踐」的「高道德標準」展現清廉奉獻與尊重包容多元,方能以精神力引領凝聚群
眾的信念與行動。在取得廣泛的民粹正當性權力後,即令未有國會多數與行政機器,亦能漸次推動轉型正義的法治實現。簡單地說,就是由「道德與正義」,到「正
當性」,再到「合法性」的過程。而民進黨改革的權力策略,不也在過去二十年差一點就能尋此歷程達陣嗎?

   
但是如今呢?其實重點早就不是阿扁下不下台,而是當第一家庭及其親信表現出無反省的聚斂濫權,絲毫未有與弱勢者同在的形象時;當民進黨開始由前述以「道德
與正義」為能量與團結資源的權力策略,移轉為以並未被證明「違法」為辯解說詞時;當正當性危機顯現,竟只能以劃分敵友的排斥性認同來轉移焦點時,民進黨所
能繼續緊抓的就僅是一些合法權位,所剝落鬆動的,則是真正能改造臺灣公共領域形貌的道德正義權力。即使真以泛藍為「敵人」,亦請注意,泛藍不但持續擁有國
會的合法性,最近更頻頻利用既有的文化霸權優勢在塑造其道德制高點,兩年後,也許連民粹正當性與權位都贏走了。屆時民進黨或本土政治力,將不是落得一切從
頭開始,而是沈淪入不知從何開始的窘境。

   
如果看不懂前述的討論,只要想想,為何當年「戒嚴法、出版法、二條一、黨禁……皆為惡法」是多麼撼動人心,因此即便無國會多數亦可廢除。而最近國民黨高層
所說的:「歸還黨產?到法院去告啊!」,又是多麼令人氣結,即令行政權在手亦莫可奈何,就知道一旦失去源自道德正義之正當性支撐,轉型正義極易遭受狡獪合
法性之玩弄。近來審計官僚對綠營立委言詞氣焰之囂張,已是一葉知秋,實無待乎秋鬥秋決的到來。(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七一五聲明連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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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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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53
  • 請謹慎制定重建條例

中國時報 2009-08-27
顏厥安

   馬劉政府倉卒提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想利用萬事莫如救災急的社會情緒,要求立法院在短短三天不到的臨時會中「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制定特
別條例來協助重大災害重建可能有此需要,但是基於下列幾大方面的理由,我認為立法院應該將此條例草案退回行政院,或多開幾天會謹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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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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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42
  • 法律與道德要有合理連結


中國時報 2008-07-13
顏厥安

    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教授一案,澄社已經提出學界聲明並發起連署。筆者已經上網連署,但是也留言表示對聲明內容部分有所保留。以下的內容,也許可以視為是對該份聲明的「協同意見以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首先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一般看法。法律與道德當然有必然的關聯,問題僅在於哪些類型的道德以及兩者如何關聯。一種簡要回答是:法律透過正當程序、制衡
等合理限制強制力的原則群,來保障實現具備公共性的道德價值,例如人性尊嚴、誠實信用、人格法益等。因此看似私德的言行,也會因為對公共性的衝擊,例如侵
害他人人格權,而具備法律意義。
  
 其次則是言論自由是否因為不續聘而受到壓制的問題。不少意見似乎認為莊國榮的言論毫無疑問地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莊主祕所為言論
非常可能要受到限制與制裁,因此這絕非僅涉私德而已。例如民法對人格權侵害之侵權行為賠償規定;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性騷擾防治法關於言論性騷擾的規
定等等。而且這些都不是箝制言論型的違憲法律,有許多甚至是相當進步的立法。
    筆者相信多數聲援者都贊成前述提到的多項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認為這些法律規定並沒有不當侵犯言論自由,但卻又以「壓制言論自由」來反對政大決定,那這個理路似乎就是矛盾的。
    我認為政大決定的不當,主要不在壓制言論自由,而在於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師道條款的解釋適用有所不足。該條之構成要
件主要包括:受法律制裁之(行為)「不法」類型與能力無法勝任之「能力」類型(禁治產、精神疾病、教學不力等)兩大類。
    師道條款應該不屬於「能力」類型,而類似於「不法」類型。既然類似於不法類型,一個初步但合理的解釋方向,就是將被告「行為不檢」的方式與程度,對比於
其他不法類型,衡量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已經「相當於」可受某種法律制裁的「不法」程度,只不過因為其他程序等因素(例如告訴乃論),當事人並未或尚未受到
其他相關法律的制裁。
    仔細比對莊教授言論,最可能觸犯的可能是「公然侮辱」罪。其法定刑為拘役與罰金,不但根本不包括有期徒刑,更完全無法對之為褫奪公權之宣告。因此莊教授
言論也許帶有不法性,但與其他各款的情節相較,仍顯不相當。更進一步考察,適用其他各款者都仍然有機會再度擔任教師,唯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沒有任何
「更生」的可能性,因此在解釋適用上,更需要謹慎拿捏,要考量是否有充分證據顯示當事人已經因為其行為,可證明其永遠不適合擔任教師。
    因此政大教評會決定之最大瑕疵可能在於:第一,沒有衡量前面四款不法類型的性質,而對第六款之師道條款為「情節相當性」之對照考量;第二,對於如何構成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可能根本沒有任何或僅有極不充分論證,包括缺少對當事人永遠不適任教師之經驗事實的舉證。因此教育部可以前述兩個相當於「違背法令」
之理由,不核准此次政大教評會的決定而退回。
    一個較為複雜的觀念是,如果以平等導向的聘任關係觀之,不續聘實在談不上處罰或制裁,而僅是基於「合(聘約)目的性考量下」所做的決定,因此此處並無干
預處分之比例原則問題。反而教師法的規定,是限縮了聘任機關(學校)的合目的性聘任考量之範圍(例如不得因為財務或專長問題而不續聘老師)。但也正因為如
此,在教育人員平等聘約化的既定趨勢下,也一定要有某種「概括條款」來讓學校可以不續聘「不適任」的老師。就此點而言,應該考慮把「師道條款」與「教學不
力」條款綜合考量,重新擬定為幾種不同的「不適任」類型,並且將其法律效果更細緻化。至少應避免動輒就終身不得聘任為老師之違憲規範。
    莊主祕不顧各種程序與妥當性,拚了命也要急著去蔣。但是卸任後又展現對政大高度認同,似乎毫不在意政大校園一直有個全國最大尊的蔣介石騎馬銅像,如此看
來,公共性與寬容仍將不斷挑戰我們對法律與道德合理關聯的想像。(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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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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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40
  • ECFA應加人權保留條款

中國時報 2009-07-28
顏厥安
    就在經濟部長尹啟銘與大陸商務部長陳德銘達成盡速協商簽訂ECFA的高度共識之際,《華爾街日報》也報導了宏碁、華碩等廠商竟已同意在銷售中國電腦中加裝「綠壩」軟體的消息。中國的人權侵害事件早已罄竹難書,除前述綠壩案外,七五維族鎮壓事件以及澳洲力拓員工胡士泰遭收押案件,皆為晚近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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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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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18
  • 東亞新未定論

中國時報 2005.03.19 
顏厥安


        面對反分裂法新局,有點奇怪的是,對這場中國明示的「法律」戰,不但台灣當局
與輿論總是當作是一場外交宣傳戰來看,甚至部分法學人士也未能重視其
法律的部分。
這一切可由一簡明問題出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了什麼改變?  


    如果沒有變,我們到底要擔心什麼?如果確實改變了,那麼到底有什麼改變
呢?而台灣的現況,不但是無力回答此一問題,更不敢去面對要回答此一問題的
窘境。因為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台灣「有」某種「清楚確定」的法律地位。
而很不幸的是,沒有。中國反分裂法的第一個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壞─就是逼
我們面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這個現實。而且,不是那個舊的開羅/東京未定
論,而是新的華盛頓/北京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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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5 週五 200914:58
  • 顏厥安 老師

顏厥安 老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教授
人權暨法理學研究中心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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