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或方便法門?
* 2010-05-02
* 中國時報
* 【顏厥安】
星期五晚上,當絕大多數電子媒體都忙於轉播報導上海世博開幕典禮之際,卻也同時傳來了法務部召開記者會,宣布已經於當天晚上執行四位死囚槍決的消息。難道這是台灣送給上海世博的特別賀禮?
自從內閣中最不少根筋的內政部長想出「依法行政」的美妙說法後,這口號就成了執行死刑的最佳護身符。法務部新聞稿,開宗明義說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之基礎。但是依法行政是這樣理解的嗎?
依法行政的目的,是在「節制」行政權的濫用,避免行政機關恣意行使權力,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只有在法律明文或明確授權的範圍內,國家機關的公權力行使才能干預人民的基本權。而這些法律,又不能牴觸憲法的規定,權力的具體實施,也必須謹守比例原則的拘束,盡最大可能保障人民的權利與利益。
這些都是法律系的入門知識,甚至也是第一線警察執行法律的必備素養。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執法過程涉及對人民權益的侵害時,要盡量謹慎。但如要保護搶救人民的權益時(例如保護曹小妹妹),要盡量積極主動。可是看起來這個充斥著國內外法政博士的馬政府所瞭解的依法行政,卻正好完全反過來。要殺人的時候迅速確實,救人的時候,卻又蕃薯稀飯,相互推諉。這根本不是法治(rule of law)下的依法行政,而是律制(rule by law)下的恃法濫權。按照這標準,中國不也是一天到晚依法行政在逮捕拘禁維權人士嗎?
各界早就提醒,《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而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也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不知道對於法務部來說,這些明確公布於立法院公報中的條文,是否算是法律呢?如果是,依照前述干預人民權利應該謹慎的要求,在這些死刑犯有機會行使減刑權利前,法務部不是應該依法要暫停死刑之執行嗎?就此點而言,王清峰部長反而是在依法行政。
如果以這次草率執行的個案來看,至少張俊宏已在於四月廿六日出具親筆簽名之授權書,表明願意委任廢死聯盟代請律師提出釋憲,並未超過大法官要求的補正期限的五月三日。因此法務部是否自己疏忽,違反了《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的規定呢?這個疏忽是否血淋淋地驗證了死刑的危險性呢?
但是產生這種狀態的關鍵,當然不在於內政部與法務部對於依法行政的胡亂套用,而在於馬政府因為基本政策路線錯誤與治理無能混亂,而產生的濫權危機。從前年陳雲林來台,警察「執法」的諸多暴力,到去年胡亂修法干預公共電視董事會的運作,再到今年環保署踐踏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不但繼續任其加速施工,還大幅刊登廣告批評法院見解。兩年來罄竹難書的許多作為,證實了只要有需要,執法、修法、司法等都是馬政府權力施為的方便「法門」而已,台灣哪裡還稱的上是法治國家呢?
就在這個世博的季節,筆者不禁想問,每年處死破千,以及恢復執行死刑,會成為中國與台灣值得向全世界介紹展演的光榮事蹟嗎?而如果不在乎其他人的看法,那又為何要舉辦或參與世博呢?法務部真的要依法行政或伸張正義,又為何需要假惺惺地舉辦公聽會,然後即刻在夜間偷偷摸摸地殺人呢?能讓人民覺得光榮驕傲的,絕不可能是大發利市,而是民主法治下的自由與尊嚴。能實現此點的國家,也許不需要世博就能博得世界的普遍尊敬。(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

這又是一篇廢死檸檬們自行曲解公約內容,然後用來反對死刑的文章。《公民與政治權利 公約》第六條第四項明白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 之案件均得要求大赦、特赦或減刑。」公約內容只說被判死刑的人,有請求大赦,特赦, 減刑的權利。可沒有規定規定提出請求後,都「應該」要特赦或減刑。 至於兩人權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於二年內完成 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請問一下,目前我國的哪一條法律, 有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六條第四項? 規定了被判死刑的人不得申請大赦,特 赦或減刑? 依照我國的憲法及赦免法規定,由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等權力。被判死刑的人 ,原本就可以向總統請求特赦或減刑。事實上目前所欠缺的只不過是少了一個法定的請求 步驟。但是這只不過是欠缺了一個施行的細則,和「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畢竟是兩回事 。廢死檸檬的高涌誠也在2010-05-01的2100全民開講提到,他們早就有幫四十多個死刑 犯向總統提出特赦或減刑的請求。由此可見,沒有所謂的法定步驟,也沒有阻止他們幫死 刑犯請求大赦,特赦或減刑。請不要再玩弄文字遊戲了。
從文中似乎可以感受到顏老的憤怒(!?) 而一樓朱大提到高律師於2100陳述的那一段: http://www.youtube.com/watch?v=b-8gOJBGX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