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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search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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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20 週三 201008:40
  • 陳聰明彈劾案/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

陳聰明彈劾案/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2010.01.20 03:13 am
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監察院提出彈劾後請辭,似乎已為幾年來檢察總長是否適任的風波劃下句點。經過這次爭議,立法院也許會修法加入「退場機制」,讓檢察總長這個重要的位置,不會再受到近乎絕對的任期保障。即使四年任期不變,應該也會讓總統、行政院或其他機關,有更多監督甚至免職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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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廖元豪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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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3:00
  • 別汙名化陸配子女








 【2009/10/08 聯合報】【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教育部從人道考量,讓部分來台依親的陸配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免試」就讀高中。部分立委抨擊這是「優待外國人」的措施,質疑陸配子女怎可免試就讀建中。甚至還冒出諸如「拖油瓶」、「他們到底有沒有念過書都不知道」的歧視語言。


平心而論,為了讓暑假期間來台的陸配子女趕得及入學,教育部臨時暫借性質未必相合的「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確可能造成困擾。但立委過頭的指控,不但造成公眾誤解,更有著「迷信考試分發」及「階級歧視」的錯誤。


台灣一直以為「統一考試分發」最公平,卻沒看到考試的高分,其實往往是資源及環境堆出來的。沒錢沒空讀書補習的孩子,或是思維模式不符合主流多數的文化族群,不但難以藉由教育翻身,還擔了個「自己不用功」的汙名!考試公平其實只是掩飾社會不公平的安慰劑罷了。


正因如此,我們有許多制度站在實質平等的角度,試圖調整、突破「考試成績唯一」的迷思。原住民學生加分、繁星計畫、僑生與外籍學生的申請入學,多少都帶有「調整成績霸權」之考量。


立委們質疑陸配不是「境外優秀科技人才」,但「境外優秀科技人才」的「子女」為何就可以跳過基測?很簡單:因為這些「優秀人才子女」在境外
受教育,所以無論他們多「優秀」,都難以通過台灣的基測!相較起「吸引優秀人才」重要政策,「考試分發入學」這種技術性規則就可讓步。此外,其實所有外國
學生,依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根本都是用申請入學的方法,從來沒有人質疑說這是「優待外國人」!


如果「吸引優秀人才」是重要政策,那麼讓極少數在大陸受教育的陸配子女能夠實現受教權,難道就不是重要政策嗎?陸配子女如果在台灣就讀國中,那自然可以走基測分發。但已屆齡高中年紀的大陸籍學生,要他們立即參加基測,真的叫做公平嗎?


這些質疑更隱含著偏見:「優秀人才」的子女,也必然「優秀」到可以免試讀建中北一女?包括僑生在內,許多免試入學的學生,都得努力適應台灣
的教育。但為何單單陸配子女,會被質疑「程度」?這些質疑難道不是基於「上流社會的子女一定好」這種血統及階級偏見?再說得現實一點,如果陸配子女真的程
度不夠,縣市教育局會蠢到把他們分發到明星學校嗎?要怎樣分發、甄試,技術上可以考量,但請不要隨便汙名化人家。


陸配子女來台,數量極少,但卻面臨截然不同的教育環境,必然與所有外籍生一樣忐忑不安。我們該做的,是建構友善的環境,減少他們的適應問題,讓他們看看台灣社會是多麼包容體貼。這是多元文化的移民國家應做的事,也是自命「民主自由」的台灣,展現氣度與水準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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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廖元豪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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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56
  • 反歧視別只是公關立法

【2009/03/26 聯合報】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范蘭欽」事件,又挑動了台灣的敏感族群神經。行政院長公開表示應制定族群平等法,對這種挑動族群歧視的言論予以制裁。

理想上,這似乎是個好提議。制定了這個法律,從此以後,凡是罵人台巴子、中國豬、大陸妹、番仔、「外籍新娘少生些」之類的言論,一視同仁課以比對郭冠英更重的處罰,讓台灣的歧視文化徹底改過來。

但族群平等法真的能夠「移風易俗」,消弭在台灣根深蒂固,而且政治上極為好用的歧視言語與行為嗎?國內外的經驗證明,各種反歧視法要能夠產生實效,制度設計上一定要注意以下重點:

首先,反歧視不只是為了「防止社會衝突」,而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歧視之所以該禁止,不只是「品味」問題,而是由於主流大眾歧視的言行,會壓迫排拒弱
勢群體。實證研究指出,即使單純的歧視「言論」,也會造成少數族裔畏懼、自卑,乃至身心的不良影響。因此,反歧視法必須有著「不對稱」的結構———同樣是
族群敵視的言行,弱勢要受到更多的保障,優勢族群有時反而可以「雍容大度」地容忍邊緣群體的反彈。

就拿郭冠英的例子來說,他的「台巴子」言論侮辱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所以會引起眾怒,即便沒有「族群平等法」,他還是遭到嚴厲制裁。但回顧一下近十年來,明
示暗示羞辱貶抑新移民、原住民、同性戀者、外勞的公眾人物,哪一個因此被免職了?族群平等法若要立法,應該要濟弱扶傾,而不是錦上添花。

其次,法律上要具體定義被禁止的「歧視」言行———不只是「言論」,歧視的「行為」更該制裁。模模糊糊的「歧視」或「族群」規定,一方面可能過分侵犯言論
自由,也會讓本來就保守的行政與司法機關,更不願意動手。立法者要明文挑出最有問題,最該檢討的歧視言行,明確地加以禁止。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抽象規定「不得歧視」,但一審法院依然判決把愛滋患者趕出社區———法官根本不認為那叫做「歧視」;但修正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規定不得「拒絕居住」,才讓二審法院判決他們勝訴。

第三,要有嚴厲的罰則加上有效的執行機制。反歧視法或人權法,往往在對抗社會既有的慣行跟偏好,所以必須有直接、強烈、明顯的法律效果,而且要讓受害者有
機會發動法律程序,而不能依賴單一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在美國,任何人一旦被指控牴觸各類反歧視法,高額的懲罰性民事賠償甚或刑罰就可能隨之而來。這才可
能讓歧視者膽戰心驚,有所收斂。

有人說,社會文化必須靠著教育慢慢改變,而不能依賴法律。這話錯了。法律本來就是教育的一環,藉由立法與堅定的執行,才能讓每個人反省現有慣行是否正確。
中華民國的現代法制,從民國十八年的民法起,就發揮了超越當代、挑戰封建舊俗的功能。近年來有關婦女權益的相關立法更是如此。美國如果沒有一九六四年的民
權法,今日也不可能靠著「自然改變」選出非裔總統。

如果族群平等法又是另一種公關效果居多的「基本法」,而不能改變人們的歧視慣行,不能阻止比郭冠英更大的官員與公眾人物繼續亂說更惡質的話,那就沒有意義。劉院長與馬總統有無決心真的用反歧視法來對抗主流社會的歧視慣行,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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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廖元豪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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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5 週五 200914:51
  • 廖元豪 老師

廖元豪 老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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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廖元豪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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