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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明彈劾案/誰給檢察官免死金牌?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市)】

 2010.01.20 03:13 am

檢察總長陳聰明在監察院提出彈劾後請辭,似乎已為幾年來檢察總長是否適任的風波劃下句點。經過這次爭議,立法院也許會修法加入「退場機制」,讓檢察總長這個重要的位置,不會再受到近乎絕對的任期保障。即使四年任期不變,應該也會讓總統、行政院或其他機關,有更多監督甚至免職的權力。

更深層要檢討的,是我們對「執法權」與「追訴權」,欠缺足夠的政治課責機制。我們過分迷信「法律」與「政治」要完全分離,上級與外界怕被抨擊是「干預司法」,遂給了檢察官們免於政治控制的免死金牌。當公眾質疑某些案件為何拖延,檢察官的法律見解為何無法統合,或是某些檢察官是否定罪率太低之時,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都只會說「尊重個別檢察官辦案」而已。

讓我們先承認一個現實:法律是中立公正的,但法律執行永遠有先後順序,因此「追訴裁量」是不可免的。而這種裁量權須受到一定的政治控制及監督。

雖說法律應「毋枉毋縱」。但全國發生的案件,哪些案件優先辦理?何種案件要共同辦理?哪些案件可以待事證更加明確後再辦?這些都必須有政策面的指導方針,並且加以管考。當警方移送的「援交」、「猥褻出版品」案件遠多於「殺人」、「強盜」等暴力犯罪時,檢察部門不能純按先來後到順序辦理,也不能隨機地讓個別檢察官隨偏好而排序。之所以要有「檢察一體」,就是要藉由整體的協調控制,執行優先順序。

而這個「優先順序」怎麼定,都會有人質疑。但既然這個「選擇」是無法避免的,自然該有清楚的政策宣示,並由做出排序的人負起政治責任。絕不能像現在這樣,沒人敢「干預」個別檢察官辦案,所以不是警察牽著檢察官鼻子走,就是檢察官各行其是,而民眾抨擊或立委質詢,對於辦案步調的不一致都無法施力。

除了優先順序之外,認事用法的標準也應該統合。例如,對於世界各國都極為重視的「人口販運」,我國早就有「買賣人口」與「使人為奴」等罪名,但檢警單位總是只挑「妨害自由」或違反移民法等不痛不癢的罪名來辦。即便去年六月「人口販運防制法」已經施行,至今仍鮮見檢察官願意用以追訴任何剝削外勞、扣留護照,又限制行動自由的人。在民間質疑時,檢察官居然用「警方移送時沒有引用這個條文」來卸責。當美國批評台灣追訴不力時,法務部的答案是「不能干預個案」。結果這麼重要的法律,到現在依然未能發揮作用。如果真的有「檢察一體」,檢察總長為何不能訂出標準,要求檢察官熟悉新法並在要件符合時適用新法?

有鑑於此,檢察體系須接受更多、更嚴格的外界監督。個別檢察官是否該享有如法官的絕對身分保障,可以檢討。而未來的檢察總長更必須與法務部長共同訂出「追訴政策」,並管考成效,向公眾與立法院報告。人民有權知道,哪些案件定罪率高?哪些案件辦理時間太久?哪些法律因為檢察官的保守態度而成為化石?人民更該有權要求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負起責任去帶領檢察官大軍。如果檢察體系讓人民覺得不滿意,檢察總長與法務部長就要負起政治責任。他們再也不該躲在「任期」及「司法獨立」的帽子下規避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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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10/08 聯合報】【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教育部從人道考量,讓部分來台依親的陸配子女,得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免試」就讀高中。部分立委抨擊這是「優待外國人」的措施,質疑陸配子女怎可免試就讀建中。甚至還冒出諸如「拖油瓶」、「他們到底有沒有念過書都不知道」的歧視語言。

平心而論,為了讓暑假期間來台的陸配子女趕得及入學,教育部臨時暫借性質未必相合的「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台就學辦法」,確可能造成困擾。但立委過頭的指控,不但造成公眾誤解,更有著「迷信考試分發」及「階級歧視」的錯誤。

台灣一直以為「統一考試分發」最公平,卻沒看到考試的高分,其實往往是資源及環境堆出來的。沒錢沒空讀書補習的孩子,或是思維模式不符合主流多數的文化族群,不但難以藉由教育翻身,還擔了個「自己不用功」的汙名!考試公平其實只是掩飾社會不公平的安慰劑罷了。

正因如此,我們有許多制度站在實質平等的角度,試圖調整、突破「考試成績唯一」的迷思。原住民學生加分、繁星計畫、僑生與外籍學生的申請入學,多少都帶有「調整成績霸權」之考量。

立委們質疑陸配不是「境外優秀科技人才」,但「境外優秀科技人才」的「子女」為何就可以跳過基測?很簡單:因為這些「優秀人才子女」在境外 受教育,所以無論他們多「優秀」,都難以通過台灣的基測!相較起「吸引優秀人才」重要政策,「考試分發入學」這種技術性規則就可讓步。此外,其實所有外國 學生,依據「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根本都是用申請入學的方法,從來沒有人質疑說這是「優待外國人」!

如果「吸引優秀人才」是重要政策,那麼讓極少數在大陸受教育的陸配子女能夠實現受教權,難道就不是重要政策嗎?陸配子女如果在台灣就讀國中,那自然可以走基測分發。但已屆齡高中年紀的大陸籍學生,要他們立即參加基測,真的叫做公平嗎?

這些質疑更隱含著偏見:「優秀人才」的子女,也必然「優秀」到可以免試讀建中北一女?包括僑生在內,許多免試入學的學生,都得努力適應台灣 的教育。但為何單單陸配子女,會被質疑「程度」?這些質疑難道不是基於「上流社會的子女一定好」這種血統及階級偏見?再說得現實一點,如果陸配子女真的程 度不夠,縣市教育局會蠢到把他們分發到明星學校嗎?要怎樣分發、甄試,技術上可以考量,但請不要隨便汙名化人家。

陸配子女來台,數量極少,但卻面臨截然不同的教育環境,必然與所有外籍生一樣忐忑不安。我們該做的,是建構友善的環境,減少他們的適應問題,讓他們看看台灣社會是多麼包容體貼。這是多元文化的移民國家應做的事,也是自命「民主自由」的台灣,展現氣度與水準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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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26 聯合報】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范蘭欽」事件,又挑動了台灣的敏感族群神經。行政院長公開表示應制定族群平等法,對這種挑動族群歧視的言論予以制裁。

理想上,這似乎是個好提議。制定了這個法律,從此以後,凡是罵人台巴子、中國豬、大陸妹、番仔、「外籍新娘少生些」之類的言論,一視同仁課以比對郭冠英更重的處罰,讓台灣的歧視文化徹底改過來。

但族群平等法真的能夠「移風易俗」,消弭在台灣根深蒂固,而且政治上極為好用的歧視言語與行為嗎?國內外的經驗證明,各種反歧視法要能夠產生實效,制度設計上一定要注意以下重點:

首先,反歧視不只是為了「防止社會衝突」,而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歧視之所以該禁止,不只是「品味」問題,而是由於主流大眾歧視的言行,會壓迫排拒弱 勢群體。實證研究指出,即使單純的歧視「言論」,也會造成少數族裔畏懼、自卑,乃至身心的不良影響。因此,反歧視法必須有著「不對稱」的結構———同樣是 族群敵視的言行,弱勢要受到更多的保障,優勢族群有時反而可以「雍容大度」地容忍邊緣群體的反彈。

就拿郭冠英的例子來說,他的「台巴子」言論侮辱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所以會引起眾怒,即便沒有「族群平等法」,他還是遭到嚴厲制裁。但回顧一下近十年來,明 示暗示羞辱貶抑新移民、原住民、同性戀者、外勞的公眾人物,哪一個因此被免職了?族群平等法若要立法,應該要濟弱扶傾,而不是錦上添花。

其次,法律上要具體定義被禁止的「歧視」言行———不只是「言論」,歧視的「行為」更該制裁。模模糊糊的「歧視」或「族群」規定,一方面可能過分侵犯言論 自由,也會讓本來就保守的行政與司法機關,更不願意動手。立法者要明文挑出最有問題,最該檢討的歧視言行,明確地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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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元豪 老師

國立政治大學 法律學系 助理教授

行政院人權推動小組委員

行政院研考會法規委員會委員

行政院新聞局法規委員會委員

學歷

美國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 IUB 法學博士(S.J.D., 2003)

美國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 IUB 法學碩士(LL.M., 2001)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肄業(1998-)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1995)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3)

專長

憲法、行政法、反歧視法、移民政策與法律、批判種族理論(Crritical Race Theory)、全球化法律研究、法律與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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