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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台聯ECFA公投提案 存在嚴重瑕疵

2010-05-27 中國時報 【本報訊】  

 也許乏人注意,但目前有一項由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正由公投審議委員會進入審查程度。這項公投提案的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提案者將此項提案定性為重大政策之複決。公投審議委員會,則要審查此一提案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以決定應予駁回或是進行後續程序。

 台灣自有《公民投票法》以來,少有足以作為公民投票教材的正面案例,此中原因不一,至少存在兩個主要的問題。一個問題是現行《公民投票法》的立法不夠嚴謹,一方面給公民投票加設了許多不易通過的人數門檻以及程序機制;另一方面又對公投提案內容的分類界定不足,極易引起選民的混淆,不但常常使得選民無法瞭解提案的內容以致興趣不高,也容易造成選民誤會提案的內容與效果,以致無所適從。

 另一個問題,則是以往公投案的提出,總是選舉策略斧鑿痕跡明顯,政治操弄的意味遠大過推動審議民主的目標,導致全民無從透過理性思辯解決公共政策爭議。其結果就是公民投票制度的公信力愈來愈薄弱。公投提案雖然並不鮮見,卻很難引起社會一般民眾的重視或共鳴。這次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提案,同樣也不例外。

 先不必研究此次ECFA公投提案,是否具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的價值,單從提案主文所呈現出來的瑕疵,就幾可斷言此一公投提案的正面意義有限,根本無從幫助台灣社會有效解決因為簽署ECFA協議政策所面臨的社會歧見。

 《公民投票法》基本上將重大政策之全國性公民投票區分為創制與複決兩種。創制案是提出還不存在的重要政策,如果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政府即應設法將之納為政府施政的政策;複決案則是針對已經形成的重要政府政策,推動公民投票加以否定,如果經過公民投票通過,政府即應廢止既定的政府政策。此次所提出的ECFA公投案在定位上應算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案,主文似是要阻止政府簽署兩岸ECFA協議。可是,看來簡單的提案,卻有著幾項嚴重的瑕疵。

 首先,創制案是創造一項新的政策,提案主文應該以「同意……案」為投票內容,贊成者投同意票,反對者投不同意票。複決案則是反對一項既定的政策,提案主文應該是「反對……政策案」,支持提案者投票支持反對案,反對提案者投票否定反對票。台聯提案說是反對簽署ECFA協議,提案內容則是疑問句,詢問投票者「是否同意」簽署ECFA,根本看不出來提案者究竟是贊成還是反對ECFA;而且此種文句安排會使得投票支持者變成是同意簽署ECFA而不是反對簽署ECFA,極易形成選民的混洧。外觀上,提案者反而更像是支持簽署ECFA而非反對簽署ECFA,不但提案主文與理由顯然相互矛盾,提案主文也更像是創制提案而非複決提案,具有嚴重的瑕疵。

 更進一步的問題,在於複決案必須是針對內容已經確定的政策,而不能是針對內容尚未確定的政策。簽署ECFA協議,現在正是一項內容不確定的政策,ECFA協議的內容在未加簽署之前,都不算定案,根本不具有可複決性。對於內容不確定的政策提出複決案,並無實質意義。即令多數選民支持複決,但是由於ECFA的內容未經簽署確定,政府改簽一項換個名稱的協議,也就完全不受拘束了。如果提案的內容是去複決一項政府「所」簽署的ECFA,也就是在ECFA簽署之後再進行複決,那麼政府所已簽署而內容確定的ECFA就要受到複決案的拘束而不得加以執行。公民投票也就不會徒勞無功而毫無價值。

 台聯針對ECFA協議提出公共政策複決案進行公民投票,本來應該是個可以透過審議民主進行公共理性辯論的題目,現在卻只是一項主文不明;主文與理由相互矛盾,提出時機過早,而又複決客體不明確以致不具實質意義的提案,公投審議委員應該以之為違反公民投票法而加以否決,才能符合公民投票法制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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