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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酒 治標還是治本?◎黃怡潔

酒醉駕車一直是常見且需要被重視的問題,一旦酒駕被抓到,可能課以罰金、入獄服刑、吊銷駕照等。二十九日台北地檢署起訴一名有酒駕前科的男子,並以他酗酒成癮且有再犯之虞為由,請求法院宣告禁戒處分。 

筆者認為,犯罪之事實為酒後駕車,而非喝酒本身。因此酒後駕車被抓我們應該做的是如何讓酒駕者不再酒駕,而非如何讓酒駕者不再喝酒。酒後駕車不僅有可能危害自己,也有可能危害到其他人,使得馬路上其他的駕駛必須和他共同承擔風險。駕駛執照取得資格並不是只需要會開車,亦要能夠為交通安全盡責任,所以酒駕的行為已經足以構成理由吊銷駕駛的駕照並處以刑責。但是喝酒並未構成犯罪,即使強制戒酒可以間接達到防範酒駕的目的,我們還是沒有理由可以強制駕駛接受戒酒。況且,即使酗酒成癮男子戒酒成功,只能說明他不會天天喝酒,但不表是他永遠不會再喝酒,若本身心態和想法沒有改變,哪怕就喝醉那麼一次,都還是會有酒駕的可能。因此強制戒酒並非防止酒後駕車的根本辦法,只是治標不治本。 

如同菸害防制法規定,不可在公共場所吸菸,而犯罪事實是在公共場所吸菸,並非吸菸這件事。所以一旦有人在公共場所吸菸被抓,我們有理由懲罰他,但是我們卻不能因此強制他戒菸。儘管戒菸能夠間接達到不在公共場所吸菸的目的,但是我們沒有理由強制吸菸者戒菸,因為吸菸這件事本身並不是違法的。 

酒後駕車是相當危險且不當的行為,我們應該對酒駕處以重罰,但是強制戒酒卻不是一個恰當的方法。除了既有的刑罰之外,我們可提供管道讓駕駛選擇是否願意進行戒酒,並接受一些心理輔導,但是我們沒有理由強制他們這麼做。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學生、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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