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響/產創條例 獎創新顧就業

【聯合報╱杜紫軍/經濟部工業局長(台北市)】
2010.04.03 03:21 am

 

針對四月一日梁定澎教授投書「產創條例兩大盲點」一文,本人提出以下說明。

首先,在鼓勵投資、創造就業機會上,產創條例已建議增列中小企業增僱一定人數員工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其次,產創條例的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抵減獎勵的目的,即在鼓勵企業投資創新,從事人力資源發展的相關投資,可帶動就業機會。據中華經濟研究院針對研發抵減評估,可以創造九萬三千多人的就業機會。

此外,產創條例的立法內涵本來就在於鼓勵企業往創新、人才培訓、企業永續發展等「實質」方向投資,將資金導入產業發展的正途。至「個人海外所得繳稅,企業海外所得無條件免稅」不符合公平正義之說法,亦不完全正確,因產創條例提供自關係企業匯回免稅之優惠,僅限僱用一定員工人數以上、營運高附加價值活動之營運總部(目前僅三百四十家),並非所有企業均能享有免稅規定。

其次,產創條例亦鼓勵地方政府訂定產業發展策略,負責推動地方產業之發展。同時訂有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招商,目的即在促進地方投資、平衡區域失衡。

經濟部訂定產創條例時,即在兼顧產業發展及財政收支,已儘可能涵蓋各行各業、南北區域發展及就業機會的創造。然整體國家發展事項並非單靠一項法律即可全面涵蓋,未盡之處,行政院仍有其他政策工具支應,如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

產創條例以促進產業創新、培育人才、永續經濟發展、推動產業投資及建構邁向知識經濟的良好環境為目的,希望全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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