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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話說-陳先生 請看我講的道理

* 2010-06-16

* 中國時報

* 【黃昆輝 (台灣團結聯盟主席)】

 陳長文先生在報紙投文,指他對昆輝本人提案ECFA公投的意見被「扣帽子」、「扭曲公共政策的討論」,對此,本人必須說明,從陳先生發信給公審會委員表達意見後,昆輝一再援引公投法及憲法來進行討論,卻未聞陳先生在法理上回應討論。

 

 陳先生念茲在茲的是,若無過半數選民投票,既使投票者多數支持ECFA,但依目前法律仍會視為「同意ECFA」沒有過關。陳先生憂心ECFA公投不過關,卻不願多花一點時間或精力來探討造成這個「荒謬結果」的制度,更不曾聽聞對公投法缺失表達關心。

 

 本人一再援引公投法條文,以法論理,陳先生或有心政策討論,但似乎取不到訊息。本人強調的是《公投法》賦予公審會的職權為第三十四條「認定公投事項」,何謂公投事項則在第二條中規範。無論是陳先生所關心的「主文寫法」或是後來公審會經其「點醒」後援引的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了解其提案真意者」,都非公審會的職權。第十四條是中選會職權,且其已依其職權審議通過並於五月五日來函告知,因此公審會無權以此駁回本案。對此,未見陳先生繼續提出法理探討,如今指責本人不講道理,令人失望。

 

 陳先生富社會聲望,古言「風吹草偃」,自然要承擔更多社會責任,更須以理服人。企圖影響政府決策是公民權利,但公審會不是一個決策機構,挾個人社會聲望去影響必須依法客觀行使職權的非決策機構,妥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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