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廢的關鍵一戰(黃瑞明)

2010年04月06日蘋果日報

曾勇夫上台之後,死刑存廢的爭議似乎也告一段落了。不過,目前的真正情勢其實是山雨欲來風滿樓。

大法官會議日前第三度駁回了死刑犯鍾德樹的釋憲聲請案,廢死聯盟當時立即表示即將第四度叩關,隨後就為40位受刑人提出釋憲案。連同先前已經提出的聲請案,他們的策略顯然是亂槍打鳥,只要一件闖關成功,大法官會議就可能宣告死刑違憲。

不過11年前,15位大法官就一致決議作出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宣告死刑並不違憲。按理來說,今天的大法官雖然全部換人,但是他們還是不應改變見解,因為反覆無常只會讓人民鄙視。不過,世事難料,大法官之中反對死刑者不乏其人,陳新民就是著例。他曾經在法務部的資助下作出廢除死刑的大型研究,也公開呼籲「讓我們的子孫(指不肖子孫)永遠有免於『國家刑戮』恐懼的自由」。立場如此偏頗,審理結果自然令人憂心。

修憲立法才是正途

廢死聯盟說《憲法》第十五條保障「生存權」,所以死刑當然違憲,這是強詞奪理。在我國《憲法》制定之時,《刑法》早已存在,裡面規定一堆應處死刑的罪名,制憲者如果唾棄死刑,他們就會明文規定。事實上,歐洲國家都是透過修憲或至少立法的方式來廢除死刑,瑞士聯邦憲法第十條就是例證:「人民皆有生命權。死刑應予禁止。」如果我們真要廢除死刑,那麼修憲或立法也才是正途。人數不過15位的大法官們應該慎思自我節制。

廢死支持者現在都口徑一致地說 :馬總統在去年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立法院先前就為了配合而通過兩公約施行法,所以大法官會議必須宣告死刑違法。全台灣沒有幾個人知道兩公約是什麼東東,廢盟卻在後一公約的第六條第四項看到了無限希望:「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國際公約在簽署之後必須送交聯合國存放才會生效,外交部當初送了,但是遭到聯合國的退回 。這是用膝蓋想都知道的事,因為我們不被承認。哈佛出身的馬總統專攻國際公法,卻竟然搞出這樣的外行烏龍!

兩公約對我們不具拘束力,施行法的效力就成了問題。立法院當初是因為假設聯合國會接受我們的存放申請才草草通過施行法(當時恐怕沒幾個立委認真看過公約內容),現在「條件不成就」了,施行法失所附麗,當然也歸於無效。不過,這是理論,為了杜絕大法官會議之內發生不測,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必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趕快以情勢變更為由廢止笑話一場的兩公約施行法。只有這麼做,他們才能收拾馬總統留下來的爛攤子,回歸民意。

死刑存廢的爭議正面臨著最關鍵的一戰。《憲法》第一條說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一旦大法官們讓死刑壽終正寢,何來民有,又何來民治?

作者為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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