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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封井?且慢!

自由時報 2010.04.06 ◎ 柯海生

最近水利署要求雲林縣政府,把一千多口違法的農用水井封井,以 防止高鐵雲林線土庫區段橋墩基座下陷,而引起的安全疑慮。高鐵局和水利署都認為:橋墩基座下陷,是這些違法的農用水井超抽地下水,引起地層下陷而招惹的 禍;一旦封井,就可以杜絕後患。其實高鐵經過之元長、土庫、虎尾、二崙各鄉鎮沿線,都有地層下陷的現象,且下陷的速率已有逐漸減緩的趨勢,而下陷量都相當 接近,為何唯獨在土庫區段發現較大幅度的橋墩基座下陷?相關單位理應先查明這原因後,再對症下藥。要不然,等封了井,而橋墩基座下陷繼續惡化時,不但失信 於民,亦使任何補救措施都會更加困難。

從土壤力學觀點分析,超抽地下水引起的地層下陷,因而招致的橋墩基座下陷,如果各區地層結構都很相近 的話,各橋墩的下陷量,應近於一致。同時,橋墩基座與地層都不應有相對的位移現象。為何土庫區段橋墩基座下陷會特別嚴重呢?除非這段地層結構與其他區段有 明顯的差異,例如:在基座下的摩擦樁群,縱向範圍內有比其他區段較厚的黏土層,經過一段較長時間的通車振動,使與摩擦樁群接觸的黏土層比較容易發生較大的 空隙壓(Pore pressure),進而降低這段黏土層的摩擦係數,減少這群摩擦樁,對高鐵行駛時引發衝擊的支撐力,結果使整個橋墩基座和摩擦樁群一起下陷。如果土庫區 段橋墩基座下陷就是這種原因所引起的話,封一千多口違法的農用水井而言,對防止土庫區段橋墩基座下陷,效果極微。

因此建議高鐵局和水利署先 查明雲林線土庫區段橋墩基座下陷確實原因後,對症下藥,屆時再談封井不遲。要查明上述原因,只要高鐵局和水利署合作,應可在短時間內完成。未查明前,建議 先降低這段高鐵行駛速度,以策安全。

如果分析結果,無法以封井解決橋墩基座下陷的話,此現象表示:這區段打下的摩擦樁長度不足,解決方法就 變得更加複雜。但是終有補救的方法,不過只有高鐵局才有充分的資料和能力研擬補救的方案。(作者為亞洲開發銀行退休正工程師,曾任雲林水利會總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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