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鴻有沒有違法?

 

自由時報 2010.07.18◎ 余敏長

 

苗栗大埔農地徵收事件,儘管縣長劉政鴻強調徵地過程嚴謹且一切合法,堅持「依法行政」云云,然而,其以粗暴手段於稻作未採收之際「整地」,破壞農作,果無違法之虞?

 

「整地」是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事實行為合法要件包括:一、須有法律依據;二、如法規定有手續者,應具備該手續;三、不得逾越必要限度。縣府指稱農民的稻子是收割後再自然長出來的再生稻,那麼,「整地」法律依據或係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但書規定,然依該條第三項規定,縣府須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先通知限期拆移,屆期如不拆移,始得由縣府會同有關機關逕行除去。

 

至於苗栗縣府如主張農地所有權已歸縣府所有,農民依法負有履行除去稻作之義務,「整地」法律依據應係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則依該條規定,縣府仍須先以書面定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始得由縣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而該書面併須載明,不依限履行將強制執行之旨,在在說明整地前縣府應踐行之法定手續。試問,縣府有先通知拆遷或限期履行才執行嗎?書面通知有載明強制執行意旨嗎?尤有甚者,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須先間接強制後才能直接強制執行,縣府有做到嗎?

 

最重要的第三個要件即廣義比例原則: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縣府硬幹蠻橫的手段,造成農民反彈、媒體關注、整個社會鬧得沸沸揚揚,並無助於原徵收為科技園區的行政目的及時程;縣府原可勸導、或如上述先期通知履行方式或待稻作收成後再行整地,竟動員二○○名警力、二十輛怪手粗暴毀損稻作,顯然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多的方式為之;而粗暴的公權力造成人民財產權損害、公信力之斲喪與質疑如此巨大,與欲達成園區徵收的行政目的所帶來的利益顯失均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縣府還敢奢言「合法」「依法行政」嗎?無怪乎有橫柴入灶、強姦民意的上樑總統,就有蠻橫粗暴、蹂躪民意的下樑縣長,上樑不正,下樑豈能不歪?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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