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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參審制 該上路了

自由時報 2010.07.19 ◎ 羅春宏

 

日前,某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三名法官,涉嫌貪瀆案件,各界大加撻伐,並提各種改革方案,期能整飭風紀,惜多屬治標不治本,實難以澈底解決。筆者認為根本之道,在於制度之改變,始能奏效!

 

基本上,「民主政治」是建立於人之「性惡」理論上,故有「分權」與「制衡」之所由設也。政治學者Lord Acton有言:「權力讓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讓人腐化。」目前,司法權力,係由過分集中,或過大之「職業法官」進行審判,且其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權力,復有「自由心證」與「經驗法則」之寬廣空間,可資審酌,是故入故出,枉法擅權,多由此而生也。在此環境下,其公權力,除良心外,幾無制衡之力量,加上人性之弱點與劣根性,極易受到誘惑,而違法亂紀了。

 

為防止司法權力之過大而腐化,應予以分散與弱化。目前,在整體審判制度,悉由「職業法官」進行審判者,全世界似僅有台灣、荷蘭等,極少數國家而已。解決之道,改以多數人組成之「陪審或參審制」,以減降腐化之趨勢與風險。然司法機關及現職司法人員,是否願意放棄現制,而改採行歐、美、日「司法民主化」潮流之「公民法官制度」、「陪審制」,或歐陸與日本前採之「參審制」,以分散權力,防止濫權腐化?另者,本項是否採行,如以民調決定時,不能僅以司法人員為抽樣範圍,以期客觀。因一般言之,既有權力之擁有者,對於限縮其權限,在本能上,或多或少會抗拒之。

 

但是「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足見人民對司法期盼之殷切。所以,我們要求司法權力不可過分集中,或缺乏權力監督與制衡機制,而導致正義蕩然,或弊端頻生。

 

(作者曾任監察院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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