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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自pparccu - 舌吻又何妨(何春蕤)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吳欣哲

  這篇文章分成幾個部份,首先,文章作者以略帶主觀意識描述一些現象,接著。在「八卦…」小標之下,作者對這些現象提出解釋,闡述自己的看法,並作出結論。又在「舌吻…」小標之下,為自己的論證提出佐證,並作出進一步的紿論。

  這整篇應該算是有些複雜的論證:

R1:性嬉戲本來就是熟識朋友彼此惡搞時常見的活動形式。

R2:性原本是禁忌,但是藉著戲耍玩笑而浮現,反而能讓眾人集體自在參與。

R3:從這些照片裡臉上歡愉的笑容,就可以看出性嬉戲在某個程度上發洩了壓抑,主體也藉著這樣的身體突破禁忌而感受到無上的愉悅。

R4:自主自願的性嬉戲因此對促進同袍情感有著極為正面積極的意義。

R5:階級上優勢、性別上弱勢的女連長突破疆界,與多位包括男女部屬熱吻,本是內部凝聚情感的活動,照片中人人愉悅自在可為佐證,但在外界的惡意醜化下卻變成了悔恨羞辱的經歷。

R6:去年聯勤支部爆發女中士以照相手機在營內拍攝露胸罩照片事件,照片中自然自信坦率可愛的年輕女孩也在保守觀點的大驚小怪之下,經歷人生的奇恥大辱。

R7:眾人尚未覺悟的是,在這個急速「非正式化」的世界裡,過去被視為專屬特定親密關係的身體接觸形式,已逐漸喪失原來的嚴重意義。

C1:真正有問題的不是當事人,而是周遭那些不覺悟世界已經在快速轉變的人,後者才是使得這些正面積極活動成為傷害恥辱的源頭。

R8:在現實生活裡,這次引發爭議的舌吻……異性喇舌更是電視節目中起鬨炒熱氣氛的一貫不二法門。

R9:只要當事者甘願,旁人無從置喙。

C2:舌吻,有什麼了不起!更無關軍紀或道德。

     R4

R1 R2 R3 R5   R6         R8+R9

     R7                   C2

         C1               

關於這兩個論證,第一個論證的理由和結論幾乎都跟理由R7有直接或是間接的關係,但是對於當中的「非正式化」卻無從得知更進一步的論述,因此,在這個論述當中似乎就成了模糊卻重要的專有名詞,而且我認為這項理由有其難以普遍化的困難,因為如果以作者的說法,如果眾人覺悟到「過去被視為專屬特定親密關係的身體接觸形式,已逐漸喪失原來的嚴重意義」這件事時,那就不會有所謂「親密關係」的存在,因為無論是對任何人都會有如此的身體接觸形式,而且我相信,即使是在台灣社會,這樣「非正式化」的世界也難以成形,畢竟台灣的保守觀念至少還能夠持續存在好一段時間。

第二個論證,理由R8和理由R9,R8是作者用以表示「非正式化」的迅速,但是我認為,作者將「舌吻」的普遍程度描述得過於誇張,至少在我的認知中,舌吻並沒有老早就「稀鬆平常」,同性舌吻也不是如此「比比皆是」,打開電視我也沒有看到電視節目將異性喇舌當作「起鬨秒熱氣氛的一貫不二法門」,而普遍易懂的語詞「喇舌」並不蘊含隨處可見,所以我認為R8作為理由太言過於實;R9這項語言條件句本身就不成立,即使是套用於文章中「只要當事者甘願喇舌」,舉例來說「只要當事者甘願在上課時喇舌」,我想就不可能會「旁人無從置喙」了;因此,R8、R9作為理由所得到的結論C2在此論證無法合理地使人信服。

  整篇文章何春蕤教授將「急速非正式化的世界」視為一大前提,並且將整個論述結構建立在這項前提之上,然而,我認為,即使時代不斷變化,但是仍有些事情是不會改變的;在法律上有所謂的「公序良俗」,違反公序良俗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道德也有所謂的「公序良俗」,我想性嬉戲是不會被允許的,只是道德並沒有像法律一樣的明文規定,無法對人類的行為做出相對的回應,也因此,在我們實際日常生活中很少意識到道德的存在,或是沒有想到我們的行為會跟道德有關,所以,有時候會有難以理解為何存在的法律規範,我想這是為了替道德對我們的行為加以提醒,畢竟,法律是人類行為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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