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廢或不廢,到底政府要怎麼做?
◎傅延文
廢除死刑的議題一直爭論許久,然而,要嘛是立法者決議廢除,要嘛是訴諸於全民公決。但若要廢除死刑,照目前的民意走向,則必然是要違反絕大多數民意下的情況為之。假若是訴諸於全民公決,則須先釐清公投是在投什麼。其可能的選項有1.死刑是否應廢除?亦或2.用公投的方式決定死刑的存廢是否正當?
若是前者,則由於死刑存廢是是具有高度道德與法律的爭議,同時與生命權的保障所有衝突,若訴諸於公民公決,則似已超越憲法的權力。
若是後者,則是進一步的確立公民投票之界限。此有兩個面向:1.若人們普遍認為生命權是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則我們得否以多數決的方式來決定一個人的生死,無論這個人是否要為過去的殺人行為付出代價。2.法律與道德密切關聯的問題,是否得訴諸於公民決定,但若是在強制性交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包含自殺者)(刑法§226I,最重為無期徒刑),基於應報主義,我們是否也得以公民投票的方式來修改法定刑?但這樣似乎是凌駕於代議制之上,反而有民主危機。
新任法務部長,行政院已核定由檢察體系的曾勇夫擔任,若是依法行政,則新任部長上任後的第一件事就是得連續簽署四十四名死刑執行令的道德困境,而這樣是否形同”屠殺”?這也是未依法行政的惡果,同時也破壞了司法與行政間的平衡。因此,若政府支持走向廢除死刑,則請總統以減刑的方式對死刑解套並盡速修法。若政府同意死刑有存在的必要,則請依法行政,或是強化對於死刑案件的監督機制。否則,人數再累積下去,政府該如何面對大眾、家屬、受刑人,甚至是維持整體的法之安定性呢?
當然,筆者並非支持廢除死刑,反而主張無論死刑是否存在,"鞭刑"等酷刑倒是應該可以設立,且比死刑及無期徒刑更具有一般預防作用。否則,依現在監獄的收容情形,回監的受刑人(再犯、累犯)就佔了近百分之八十。申請假釋的"錄取率"則達百分之六十,但假釋後被撤銷的也佔百分之十五。換言之,矯正既未達到教化的目的,隔離也只是短暫的隔離,假釋門檻又低,縱使加害人入監服刑,被害人依然生活在惶恐之中,深怕加害人出獄後報復,而我國有做到這類保護被害人的工作嗎?沒有。就好比在電影『停車』裡高捷的一句話:『黑道要找人沒有找不到的』,而事實上確實是如此,臺灣就這麼小,總是會有堵到的那一天。
看來臺灣的司法改革,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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