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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Research Gro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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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56
  • 反歧視別只是公關立法

【2009/03/26 聯合報】
【聯合報╱廖元豪/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范蘭欽」事件,又挑動了台灣的敏感族群神經。行政院長公開表示應制定族群平等法,對這種挑動族群歧視的言論予以制裁。

理想上,這似乎是個好提議。制定了這個法律,從此以後,凡是罵人台巴子、中國豬、大陸妹、番仔、「外籍新娘少生些」之類的言論,一視同仁課以比對郭冠英更重的處罰,讓台灣的歧視文化徹底改過來。

但族群平等法真的能夠「移風易俗」,消弭在台灣根深蒂固,而且政治上極為好用的歧視言語與行為嗎?國內外的經驗證明,各種反歧視法要能夠產生實效,制度設計上一定要注意以下重點:

首先,反歧視不只是為了「防止社會衝突」,而是為了「保障弱勢群體」。歧視之所以該禁止,不只是「品味」問題,而是由於主流大眾歧視的言行,會壓迫排拒弱
勢群體。實證研究指出,即使單純的歧視「言論」,也會造成少數族裔畏懼、自卑,乃至身心的不良影響。因此,反歧視法必須有著「不對稱」的結構———同樣是
族群敵視的言行,弱勢要受到更多的保障,優勢族群有時反而可以「雍容大度」地容忍邊緣群體的反彈。

就拿郭冠英的例子來說,他的「台巴子」言論侮辱絕大多數的台灣人,所以會引起眾怒,即便沒有「族群平等法」,他還是遭到嚴厲制裁。但回顧一下近十年來,明
示暗示羞辱貶抑新移民、原住民、同性戀者、外勞的公眾人物,哪一個因此被免職了?族群平等法若要立法,應該要濟弱扶傾,而不是錦上添花。

其次,法律上要具體定義被禁止的「歧視」言行———不只是「言論」,歧視的「行為」更該制裁。模模糊糊的「歧視」或「族群」規定,一方面可能過分侵犯言論
自由,也會讓本來就保守的行政與司法機關,更不願意動手。立法者要明文挑出最有問題,最該檢討的歧視言行,明確地加以禁止。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後天免疫症候群防治條例」抽象規定「不得歧視」,但一審法院依然判決把愛滋患者趕出社區———法官根本不認為那叫做「歧視」;但修正後的「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明文規定不得「拒絕居住」,才讓二審法院判決他們勝訴。

第三,要有嚴厲的罰則加上有效的執行機制。反歧視法或人權法,往往在對抗社會既有的慣行跟偏好,所以必須有直接、強烈、明顯的法律效果,而且要讓受害者有
機會發動法律程序,而不能依賴單一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在美國,任何人一旦被指控牴觸各類反歧視法,高額的懲罰性民事賠償甚或刑罰就可能隨之而來。這才可
能讓歧視者膽戰心驚,有所收斂。

有人說,社會文化必須靠著教育慢慢改變,而不能依賴法律。這話錯了。法律本來就是教育的一環,藉由立法與堅定的執行,才能讓每個人反省現有慣行是否正確。
中華民國的現代法制,從民國十八年的民法起,就發揮了超越當代、挑戰封建舊俗的功能。近年來有關婦女權益的相關立法更是如此。美國如果沒有一九六四年的民
權法,今日也不可能靠著「自然改變」選出非裔總統。

如果族群平等法又是另一種公關效果居多的「基本法」,而不能改變人們的歧視慣行,不能阻止比郭冠英更大的官員與公眾人物繼續亂說更惡質的話,那就沒有意義。劉院長與馬總統有無決心真的用反歧視法來對抗主流社會的歧視慣行,就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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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廖元豪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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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53
  • 請謹慎制定重建條例

中國時報 2009-08-27
顏厥安

   馬劉政府倉卒提出《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想利用萬事莫如救災急的社會情緒,要求立法院在短短三天不到的臨時會中「審議」通過這部法律。制定特
別條例來協助重大災害重建可能有此需要,但是基於下列幾大方面的理由,我認為立法院應該將此條例草案退回行政院,或多開幾天會謹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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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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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42
  • 法律與道德要有合理連結


中國時報 2008-07-13
顏厥安

    政大不續聘莊國榮教授一案,澄社已經提出學界聲明並發起連署。筆者已經上網連署,但是也留言表示對聲明內容部分有所保留。以下的內容,也許可以視為是對該份聲明的「協同意見以及部分不同意見書」。
    首先是對法律與道德關係的一般看法。法律與道德當然有必然的關聯,問題僅在於哪些類型的道德以及兩者如何關聯。一種簡要回答是:法律透過正當程序、制衡
等合理限制強制力的原則群,來保障實現具備公共性的道德價值,例如人性尊嚴、誠實信用、人格法益等。因此看似私德的言行,也會因為對公共性的衝擊,例如侵
害他人人格權,而具備法律意義。
  
 其次則是言論自由是否因為不續聘而受到壓制的問題。不少意見似乎認為莊國榮的言論毫無疑問地要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但依照現行法律規定,莊主祕所為言論
非常可能要受到限制與制裁,因此這絕非僅涉私德而已。例如民法對人格權侵害之侵權行為賠償規定;刑法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性騷擾防治法關於言論性騷擾的規
定等等。而且這些都不是箝制言論型的違憲法律,有許多甚至是相當進步的立法。
    筆者相信多數聲援者都贊成前述提到的多項法律規定。但是如果認為這些法律規定並沒有不當侵犯言論自由,但卻又以「壓制言論自由」來反對政大決定,那這個理路似乎就是矛盾的。
    我認為政大決定的不當,主要不在壓制言論自由,而在於對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師道條款的解釋適用有所不足。該條之構成要
件主要包括:受法律制裁之(行為)「不法」類型與能力無法勝任之「能力」類型(禁治產、精神疾病、教學不力等)兩大類。
    師道條款應該不屬於「能力」類型,而類似於「不法」類型。既然類似於不法類型,一個初步但合理的解釋方向,就是將被告「行為不檢」的方式與程度,對比於
其他不法類型,衡量判斷當事人行為是否已經「相當於」可受某種法律制裁的「不法」程度,只不過因為其他程序等因素(例如告訴乃論),當事人並未或尚未受到
其他相關法律的制裁。
    仔細比對莊教授言論,最可能觸犯的可能是「公然侮辱」罪。其法定刑為拘役與罰金,不但根本不包括有期徒刑,更完全無法對之為褫奪公權之宣告。因此莊教授
言論也許帶有不法性,但與其他各款的情節相較,仍顯不相當。更進一步考察,適用其他各款者都仍然有機會再度擔任教師,唯獨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者,沒有任何
「更生」的可能性,因此在解釋適用上,更需要謹慎拿捏,要考量是否有充分證據顯示當事人已經因為其行為,可證明其永遠不適合擔任教師。
    因此政大教評會決定之最大瑕疵可能在於:第一,沒有衡量前面四款不法類型的性質,而對第六款之師道條款為「情節相當性」之對照考量;第二,對於如何構成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可能根本沒有任何或僅有極不充分論證,包括缺少對當事人永遠不適任教師之經驗事實的舉證。因此教育部可以前述兩個相當於「違背法令」
之理由,不核准此次政大教評會的決定而退回。
    一個較為複雜的觀念是,如果以平等導向的聘任關係觀之,不續聘實在談不上處罰或制裁,而僅是基於「合(聘約)目的性考量下」所做的決定,因此此處並無干
預處分之比例原則問題。反而教師法的規定,是限縮了聘任機關(學校)的合目的性聘任考量之範圍(例如不得因為財務或專長問題而不續聘老師)。但也正因為如
此,在教育人員平等聘約化的既定趨勢下,也一定要有某種「概括條款」來讓學校可以不續聘「不適任」的老師。就此點而言,應該考慮把「師道條款」與「教學不
力」條款綜合考量,重新擬定為幾種不同的「不適任」類型,並且將其法律效果更細緻化。至少應避免動輒就終身不得聘任為老師之違憲規範。
    莊主祕不顧各種程序與妥當性,拚了命也要急著去蔣。但是卸任後又展現對政大高度認同,似乎毫不在意政大校園一直有個全國最大尊的蔣介石騎馬銅像,如此看
來,公共性與寬容仍將不斷挑戰我們對法律與道德合理關聯的想像。(作者為台大法律系教授,紀念殷海光先生學術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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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40
  • ECFA應加人權保留條款

中國時報 2009-07-28
顏厥安
    就在經濟部長尹啟銘與大陸商務部長陳德銘達成盡速協商簽訂ECFA的高度共識之際,《華爾街日報》也報導了宏碁、華碩等廠商竟已同意在銷售中國電腦中加裝「綠壩」軟體的消息。中國的人權侵害事件早已罄竹難書,除前述綠壩案外,七五維族鎮壓事件以及澳洲力拓員工胡士泰遭收押案件,皆為晚近著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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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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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18
  • 東亞新未定論

中國時報 2005.03.19 
顏厥安


        面對反分裂法新局,有點奇怪的是,對這場中國明示的「法律」戰,不但台灣當局
與輿論總是當作是一場外交宣傳戰來看,甚至部分法學人士也未能重視其
法律的部分。
這一切可由一簡明問題出發:中國通過反分裂法後,台灣的「法律地位」有了什麼改變?  


    如果沒有變,我們到底要擔心什麼?如果確實改變了,那麼到底有什麼改變
呢?而台灣的現況,不但是無力回答此一問題,更不敢去面對要回答此一問題的
窘境。因為討論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台灣「有」某種「清楚確定」的法律地位。
而很不幸的是,沒有。中國反分裂法的第一個法律作用─不知是好是壞─就是逼
我們面對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這個現實。而且,不是那個舊的開羅/東京未定
論,而是新的華盛頓/北京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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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顏厥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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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15
  • 動物「糞」戀

 甯應斌(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台大朱姓研究生為抗議進口美國牛肉,忍噁吃下牛糞。然而世界上卻有偏好與動物親密的動物戀者,喜歡嚐動物大便。其實在深入理解其心理後,會發現他們也不是什麼病態。
首先,遠古人類和動物十分接近,並不特別厭惡屎尿;人類對屎尿的厭惡是在歷史中逐漸發展出來的。即使在西方中世紀晚期,我們還看到教導人們應該避免屎尿的禮儀,例如Elias在The Civilizing Process中講到當時禮儀書教導人在坐下前要看看椅子上有沒有大便(105);在街上看到屎尿等污物時不要叫同伴一塊來看;不要自己聞聞臭的東西後,還把東西湊到別人的鼻子上叫別人也聞(107)。如果這類事情是需要向成人教導的禮儀,那就表示逐臭者仍然不少。但是文明化過程使得現代人越來越厭惡他人或自己的屎尿,公共場合中出現屎尿(包括動物的屎尿)引發極大的嫌惡或強烈情緒,現代都市逐漸不再是尿臊味沖天,「禁止隨地小便」的標記越來越少,公共廁所的氣味與清潔也變成「現代化」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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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甯應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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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11
  • 同性友愛?還是同性愛?

甯應斌(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日前國軍兩名士兵在打野外時當眾表演口交,值星官沒有制止,引起軒然大波,有立委認為噁心,有些輿論則質疑這樣的國軍能有什麼戰力。
口交或男男性愛常引來「噁心」的批評反應,但若是男女的正常性交就很少用噁心來形容,因此噁心的說法顯然有歧視之嫌。因為男男口交而懷疑國軍的戰力,則可能認為同性戀是陰柔而非具有戰鬥力的陽剛,也有歧視之嫌。另外,部隊休憩時常見戲謔活動,現在只因為涉及性,就被認為是軍紀敗壞,這是對性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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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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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10
  • 性別宰制還是性宰制?

甯應斌(「賣淫的倫理學探究」一書作者)


晚近反對性交易合法化的人士,認為性交易是對弱勢女性的性剝削或性別宰制,因此必須限縮性交易。但是如果性交易真的造成男人宰制女人,那麼為何不徹底開放男妓,促進男性性工作,以求性別權力平衡呢?何以要連男性色情一併打壓?何以連非弱勢女性從娼也一併禁止?看來,反對性別宰制可能只是藉口,掩蓋另一種根深蒂固的宰制,也就是性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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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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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09
  • NCC 瞎很大

甯應斌(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台社成員)
 「殺很大」廣告和所謂童顏巨乳的女模瑤瑤風潮,帶動了類似廣告與女模群起模仿,引起一些立委譴責,NCC則揚言要開鍘,又不敢犯眾怒處罰瑤瑤廣告,只針對尚無粉絲支持的後起之「秀」,所持理由則是廣告有性暗示或者物化女性。
這些廣告的焦點聚焦於年輕女模的爆奶,然而童顏巨乳的圖像並非孤立事件,而是一整個日本動漫文化與宅男對美少女熱愛所形成「萌」次文化的重要成份,瑤瑤只是幸運的接收了這個次文化的積累而已。在立委與NCC眼裡,年輕族群熱中的這些次文化都是應該被遏止的歪風,這正是「殺很大」事件底下的管制動力。但是如果用爆奶大作文章的廣告就是有問題,那麼豈不是間接污名了台灣夏天越來越多的爆奶女性?這些女性也會覺得爆奶文化歧視女性嗎?還是說這是一場兩種女人族群的戰爭:「高級台灣女人」貶低充滿性感暗示女性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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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甯應斌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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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26 週六 200902:05
  • 真假圖書分級制度與青少年性資訊權

甯應斌(台灣中央大學哲研所教授)
 關於圖書分級制度,早在2004年,「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就已經對這個制度的諸多問題分析透徹(http://anti-censorship.twfriend.org/)。下面我先談圖書分級制度的真與假,再談青少年性權與資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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