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民法』與氣候難民

中正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傅延文 2010.02.02

我國的『難民法』草案早於兩年前,行政院即函請立法院審議,但只通過立法院一讀會。於去年十月,行政院以該草案已研擬多時,且部分內容與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有關,為求周延,故函請立法院撤回該草案。

然該『難民法』草案,係參照一九五一年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所定。而難民之認定得依個案情節,要求申請人先經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認定或轉介。惟須注意,該『難民法』只限於尋求政治庇護者(Asylum-seekers),並未包含氣候難民(Climate Refugee)、戰爭難民(War Refugee)與經濟難民(Economic Refugee)。

而所謂的氣候難民又與環境遷徙者(Environmental Migrant)有些許的不同,前者具有較強的被動性。而氣候難民一詞在國際法上雖未具有任何法律意義,但就目前可以觀察到的現象是,對於因天災使得人民失其住所,生活陷入困頓,以致於不得不離開原住居國時,各國得依其國際道德而收容這些氣候難民。但基於尊重原住居國之主權及本國內的社會問題,目前各國仍以物資金援為主要方式。

臺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但基於『地球村』的理念,及人道關懷的精神,《難民法》的制定及施行,一可有助於提升臺灣在國際社會的形象,二可為難民們找尋新的契機,尤其是孤苦伶仃的受難孩童們。但在《難民法》尚未通過及施行前,行政部門似依法無據。因此,宜促請立法機關及行政院,盡快重新擬定《難民法》草案並將氣候難民等納入範圍。惟接納難民的程度還是得依我國的現況因時制宜地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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