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知名的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即將來台,並在本月廿四、廿五日演講。做為當代重要的法哲學家,德沃金思想的影響力並不僅限於傳統法哲學領域,還廣泛地及於重要哲學問題的學術討論、複雜社會議題的思想論戰、以及具體法律爭議的學理辯論。
德沃金認為,法律哲學應該是有趣的;其有趣之處在於,它一方面對於其他哲學領域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對於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官和律師,對於憲法、侵權法、契約法、衝突法乃至稅法這些實體法學,則可提供豐富深刻的理論思考資源。
換言之,法律哲學是銜接抽象哲學理論、實體法律學說與具體法律實踐之間的關鍵橋樑;其任務是在三者之間搭建一座完備融貫的價值論述體系,為複雜的法律案件提供合法正確的解答。
自一九七○年代開始,德沃金未曾中斷他對法律哲學這門有趣學問的研究工作,並且將它置於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的思想脈絡中,試圖對自由、平等、正義、人權、法治、民主、以及尊嚴這些重要價值,進行一項浩大的價值整合工程。
德沃金明白表示,法律是道德的一個部門,而且他認為,法律與自由、平等、民主這些政治概念一樣,是一種「詮釋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詮釋者唯有透過「建構性詮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方法,才能在自己身處的政治社群中,找到足以充分展現該社群整體政治結構與法治價值的融貫道德原則,以做為詮釋法律的最佳觀點。
根據這套詮釋性的哲學理論,德沃金主張一種「整全性」(integrity)的法律觀,其目的是要追求每個人都被視為平等之人來對待的法治理想。此一平等主義式的法哲學觀點,最終是奠基在兩項人性尊嚴原則之上;第一項原則是「內在價值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rinsic value),它主張每個人的生命都有一種特別的客觀價值;第二項原則是「個人責任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強調每個人都負有實現其成功人生的責任,其中包括判斷何種人生對自己而言是成功人生的責任。
德沃金的法哲學理論,如同他自己所言,是一種特別的政治道德理論。然而,當代有一批法哲學家卻極力反對這樣的看法;她(他)們認為,法律哲學的要務是對法律普遍特徵進行描述性的說明工作,而不是依照理論家自己的政治道德信念提出規範性的價值論述。
在她(他)們看來,法律哲學真正的研究旨趣,不是主張和捍衛某一種「法律應該是什麼」的規範性學說,而是建立一套可以客觀說明「法律是什麼」的描述性理論。
對於自詡為從事道德中立之描述工作的學者--包括上述的描述性法理論學者,德沃金統稱為「阿基米德論者」(Archimedeans)。這些學者認為,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正義等價值,都是多元、各自獨立、可能發生衝突的價值概念。
他們認為,描述理論的任務不是為這些價值衝突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而是自這些衝突中脫離,針對每個價值概念進行冷靜、客觀、中立的分析與說明。
德沃金全面性地反對這種阿基米德式的哲學主張,他以自由與平等為例指出,它們是可以相互調和的整合價值。
同樣地,德沃金認為任何法律哲學理論,包括描述性的法理論在內,背後都預設某種法治價值觀點,因而也反映特定的政治道德立場。
所以,對德沃金來說,法律哲學只是他的全面性、整體性哲學計畫中的一部分;這項遠大的哲學計畫,其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標,是希望將所有重要的法政道德價值,統合成為一個完備、融貫、無懼任何挑戰的倫理思想體系。
總歸而言,儘管有不少人認為,德沃金的思想過於理想化而不切實際,然而有趣的是,他這種近乎「烏托邦式」的哲學論述,卻在許多具體的法律、政治及道德議題上實際發酵,並且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最終使得妳我--不管是否同意他的看法--都得認真地來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