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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敬一:皇后養成若是這樣,貞操就不易被懷疑

 

【聯合報╱朱敬一】

2010.08.23 08:14 am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如果這話是對司法獨立運作的期許,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如果這「不容懷疑」是對現況的描述,則大概沒有人會同意。簡單地說,司法威信是一種聲譽,所有的聲譽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則:它只能努力贏得(earn),不能自我主張(claim)。皇后要如何才可能贏得聲譽呢?不外乎要在兩方面的制度設計做努力:其一,就是皇后的遴選過程,其二則是皇后日常生活表現的評鑑。

 

純筆試 考不出貞操

 

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概有四種產生方式:(一)選舉,如總統、民代、市長;(二)遴選,如大法官、考委、監委,先經過一個薦審委員會篩選審查,再報請立法院通過;(三)考試,包括高普考與特考進用者;(四)政務官與機要人員。以上管道第四種人數極少,也沒有任何積極資格以為規範,在此不論。其餘三種人員產生方式中,我認為最欠缺操守篩選功能的,就是考試。

 

如所周知,選舉就是要接受選民的檢驗。雖然民代與民選首長時有涉賭涉色的傳聞,但大致而言,只要證據確鑿,都會遭到選民篩選唾棄。監委考委等遴選委員會多少也有篩選檢驗的功能,聲望不佳者根本不可能進入推薦名單。前述(一)至(三)種管道唯一對當事人操守背景一無所知者,就是「考試」。不幸的是,台灣的司法官就恰是由考試所產生。雖然考試通過後還有年餘的司法官培訓過程,但外界也鮮聞有人在培訓期間因操守不佳而退訓者。

 

公務員 外在監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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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界 有沒有知識份子?

自由時報 2010.08.23◎ 吳法 

國民黨立委強勢修正通過卸任正副總統禮遇條例,其內容顯已違反「無罪推定」的基本原則,絕對不是「依法行政」。 

又因部分立委的選舉考量,強行通過選罷法修正案,明定立委選區十年不變,視憲法規定如無物。 

這種毀憲亂紀的行徑,不知道法學教育賢達可有議論?老師們,所謂「知識份子」真能眼睜睜看著台灣從「法治」國家除名而無言? 

(作者為法律系所畢業生,任職台北地院)

 

自由時報 2010.08.23◎ 翁偉哲

 

日昨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卸任正副總統禮遇條例修正案,使涉貪二審被判有罪的陳水扁前總統無法再領取相當之禮遇金及事務費。筆者認立法者此舉顯欲剝奪陳前總統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本能獲得之「中間福利」,又以無罪定讞做為回復其本身權益的條件適格,在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上不無疑義。 

或許立法者認過分執著於無罪推定原則的法理,將使國家蒙受更大的損失,也不符人民的法感情,且國家元首理應比一般平民百姓接受更嚴格的道德要求。惟無罪推定原則係屬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若因「政治情感」而限縮此原理基礎,不但易使人民聯想上「政治報復」,也將成為朝野鬥爭與口水戰的所在。因此,筆者認不妨從判決確定後,再以相當之罰金做為懲罰,更能合乎其訴訟之基本原則,亦能避免落入有罪推定的口舌中。(作者現任法務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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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一小步 發揮合議庭功能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8.05 02:18 am 

 

司法改革之事經緯萬端,看似困難異常,但有時實不必捨近求遠,於現行制度架構下,從一些細節做起,或有出人意表結果。

 

以日前陳恆寬提出辭呈為例,其中有相當層度屬制度設計之問題,而關鍵又在於分案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評議結果是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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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界反淘汰 誰能阻止?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10.07.31 02:55 am

  

陳哲男案高院更一審改判,刑期從一審十二年、二審九年降至七月。判決後,合議庭的受命法官崔玲琦請調,陪席法官陳恆寬辭職。這樣的判決結果接續在高院法官疑似收賄案之後,人民對司法不免更失去信心。

 

司法正義不能背離人民情感,若陳哲男沒有總統府副秘書長的身分,是否還可以讓人相信其有司法黃牛的實力?合議庭的裁判結果以最嚴苛的態度,檢驗「利用職務」的構成要件,實際上是給予不肖官員僥倖之心,也讓人民大失所望。

 

然而,重點不在於實體性的見解,而在於判決的程序上。報載合議庭的其他兩位法官並不同意審判長的見解,然而力爭無效。這背後隱藏的問題實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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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司法還有救嗎

2010-07-20 中國時報 【張升星】

 

 高院法官涉嫌集體收賄,羈押禁見之後,地不分東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幼,無不額手稱慶;談起司法之恨,個個咬牙切齒,幹聲連連。吾人從事法律實務工作,雖然深感同羞,但是毫不意外,因為這是司法行政當局因循苟且的必然結果,怨不得人。

 

 面對司法公信全面崩盤的危機,司法院長辭職獲准,能否平息民怨猶未可知,馬總統則提出「明快處置」等原則。但是冤有頭,債有主,茲以一件馬總統於法務部長任內起訴之案件為例,臚列歷審司法判決的理由,鑒請社會公評,找出司法風紀敗壞的罪魁禍首。

 

 八十四年,高等法院羅姓法官在審理煙毒案時,曲解鑑定報告,採用毐犯勾串之供詞,將有罪判決改判無罪,並且透過律師收受毒犯交付的一百萬元賄款。檢察官根據長期監聽錄音、居間律師及行賄毒犯之坦承而起訴。一、二審法官均予重判,上訴之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就不斷製造出一幕幕荒謬的拖棚歹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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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署成功的條件

2010-07-21 中國時報 【吳景欽】

 

 高院法官的集體貪汙,使民眾對於司法的不滿達到頂點。研議多時的廉政署,再度被提起,馬總統昨天也宣布將在法務部下,成立廉政署。在全民期待肅貪的社會氛圍下,未來的廉政署能不能達到效果仍有待觀察;但若要廉政署成功,不能不先檢討現行制度。

 

 目前第一線的貪汙防治機構,當屬法務部配置於各行政機關的政風單位,其任務主要針對機關內的貪瀆事件為預防、發掘與檢舉,惟由於其層級過低,難免會在上級的壓力下,而無法獨立行使職權,也因此往往出現只打蒼蠅、不打老虎的現象。且由於其非司法警察,只能為任意性的調查,而無任何司法警察權,受調查的公務員,尤其是上級公務員,自然也不會配合。所以當政風單位遇有貪汙嫌疑時,也只能將案件移送於擁有司法警察權的法務部調查局為偵查,政風單位即便能洞燭機先,恐也因此喪失先機。

 

 至於具有司法調查權的法務部調查局,雖能職司貪汙偵查,但其位於法務部之下,又必須接受檢察官的指揮,其所受到的權力限制也不少,再加以肅貪只是其犯罪偵查的任務之一,在任務多元下,恐無法只專注於肅貪。而監察院僅具有彈劾公務員之權,懲戒機關則為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若遇有涉及刑法事件者,也必須將案件移由檢察官處理。況且現行法制並無針對偵查或審理中案件,監委不能調查的限制,以至於可能產生對審判中案件以糾正案的方式,來影響檢察官訴追的進行,如此的職權衝突,不僅會干擾審判的公正性,也造成檢察官在貪汙訴追上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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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廉政署成立 難保弊絕風清

2010-07-21 中國時報 【施嵩淵/嘉義民雄(研究生)】

 

 日前牽涉司法弊案的政務官為政策成敗下台,就現下的政治風氣而言,肯定具有風骨,但風骨真可等同於負責嗎?

 

 每每政策出問題,在下台以示「負責」之後,人民總期待下一位首長可以大刀闊斧進行改革,但結局卻都是「民氣」在有人負責之後被消弭,真正的政治風氣、施政體系問題不被反省。

 

 例如何智輝案牽涉層級之高、利益之大,令人不禁懷疑,在眾多浮濫的土地徵收案下,又有多少結構性弊案隱而未顯。下一位政務官,又真能讓這類弊案一一浮出檯面,讓人民不在被欺瞞中生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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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制、參審制 該上路了

自由時報 2010.07.19 ◎ 羅春宏

 

日前,某檢察官及台灣高等法院三名法官,涉嫌貪瀆案件,各界大加撻伐,並提各種改革方案,期能整飭風紀,惜多屬治標不治本,實難以澈底解決。筆者認為根本之道,在於制度之改變,始能奏效!

 

基本上,「民主政治」是建立於人之「性惡」理論上,故有「分權」與「制衡」之所由設也。政治學者Lord Acton有言:「權力讓人腐化,絕對權力絕對讓人腐化。」目前,司法權力,係由過分集中,或過大之「職業法官」進行審判,且其有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之權力,復有「自由心證」與「經驗法則」之寬廣空間,可資審酌,是故入故出,枉法擅權,多由此而生也。在此環境下,其公權力,除良心外,幾無制衡之力量,加上人性之弱點與劣根性,極易受到誘惑,而違法亂紀了。

 

為防止司法權力之過大而腐化,應予以分散與弱化。目前,在整體審判制度,悉由「職業法官」進行審判者,全世界似僅有台灣、荷蘭等,極少數國家而已。解決之道,改以多數人組成之「陪審或參審制」,以減降腐化之趨勢與風險。然司法機關及現職司法人員,是否願意放棄現制,而改採行歐、美、日「司法民主化」潮流之「公民法官制度」、「陪審制」,或歐陸與日本前採之「參審制」,以分散權力,防止濫權腐化?另者,本項是否採行,如以民調決定時,不能僅以司法人員為抽樣範圍,以期客觀。因一般言之,既有權力之擁有者,對於限縮其權限,在本能上,或多或少會抗拒之。

 

但是「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足見人民對司法期盼之殷切。所以,我們要求司法權力不可過分集中,或缺乏權力監督與制衡機制,而導致正義蕩然,或弊端頻生。

 

(作者曾任監察院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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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檢集體收賄 重創司法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2010.07.14 03:01 am

 

台灣高等法院四名法官及板橋地檢署一名檢察官的辦公室、住所遭到特偵組的搜索,相關人員並經約談到案。媒體報導疑有司法官在審理立委貪瀆案時涉嫌集體收賄,但是無論如何,基於「無罪推定」的原則,在法律上仍然應該堅持無罪推定,藉以保障人權。尤其本案尚在偵查程序,相關證據外界無從知悉,實難遽下結論。

 

案情雖然無法置喙,但是光憑搜索法官辦公室和住所的作為,就已經夠難堪的。因為刑事訴訟法歷經多次修正,按照現行法制,除非具有急迫情形,否則檢察官要執行搜索的強制處分,事先必須聲請法官獲得核准。換言之,顯然檢察官掌握的證據已經足以說服法官核發搜索票,否則地院法官豈敢甘冒大不韙,准許檢察官搜索高院「長官」?

 

對於司法形象而言,這絕對是史無前例的司法醜聞!雖然高等法院並不是第一次出包,不算新聞,不過以往雖有多名高院法官涉及貪瀆弊案,但都屬於個別事件,至於「集體收賄」的指控,匪夷所思、駭人聽聞。

 

社會或許難以理解,為什麼整飭司法風紀始終不見成效?其中的眉角就在於:縱使多位司法官涉及貪瀆弊案,但是一審重判之後,案件就在二、三審間反覆發回,遲遲無法確定。迄今為止,這些已經纏訟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和十五年不等的個案,雖然高院每次都判決有罪,但是無論更審四次、五次、七次還是十次,最高法院始終都是「撤銷發回」,不讓案件確定。被告既不是罪證確鑿,也不能還其清白。橫豎就是一個字,拖!

 

現在再來回想司法院強力推動的「妥速審判法」,就益發顯現其荒誕不經的錯誤。只要案件審理超過八年,最後「有罪」確定,被告竟然可以聲請「酌減其刑」作為救濟,這到底是什麼法理?如果按照司法院原先的草案,竟然還主張法官應該「裁定駁回」或「終止訴訟程序」,這樣明目張膽的「吃案」,還打著妥速審判的旗幟,除了斯文掃地,實在找不出恰當的形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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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要起步了

 

【經濟日報╱社論】

2010.07.14 03:00 am

 

在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之後,世界各國愈發重視金融商品的消費者保護問題。最近美國參眾兩院協商的金融改革法案,預計在聯準會(美國中央銀行,Fed)之下設立新的金融消費保護局,其首長由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任命,並擁有獨立預算。英國財政部長在6月中旬亦宣布新的金融改革方向,除了將現有大部分金融監理的權責轉移至英格蘭銀行(英國中央銀行)之外,也成立負責英國金融機構及金融服務市場之消費者保護的獨立機構。

 

上述的發展方向,是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獨立於金融政策與監理,並且統籌有關銀行、非銀行的消費者保護;同時,也強化金融知識的普及與教育,避免因過度期待投資帶來的報酬而低估隱藏的風險,藉以從源頭降低可能的投資紛爭。

 

將金融消費者保護獨立出來的功用,是可以避免金融監理的多目標衝突,因為有可能金融主管機關為了金融機構的獲利,而未察覺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弱化;而且統籌銀行、非銀行的消費者保護功能,是因為現在投資人很容易從銀行通路買到各種金融商品,例如共同基金、保單與連動債,而且投資型保單亦連結共同基金、連動債與其他有價證券;同時一位投資人可能同時購買銀行、非銀行所販售的金融商品,因此需要有一個整合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

 

過去金融監理在消費者保護方面,有著相當大的迷思。第一個迷思是投資者想賺取報酬,需自負風險。然而,此點的前提是投資者有足夠的金融知識,並且金融機構在銷售時,有充分告知產品的特性與隱藏風險。例如過去銀行銷售雷曼兄弟集團所發行連動債給一般投資人時,常告知此商品有百分之百保本,然而卻是雷曼兄弟母公司以「信用」作擔保,一旦發生財務危機或倒閉,則「百分之百保本」變成一場空,遂引爆一場金融消費的大地震。

 

第二個迷思是,以為要求金融商品的資訊揭露,即是保護投資人。然而,有的金融商品太過複雜,以連動債而言,即使是金融相關科系畢業者都可能似懂非懂,更何況是一般投資人。這些現象造成金融商品資訊雖有揭露,但對投資人而言是一頭霧水,如同沒有揭露一般,並未落實資訊揭露是要讓傳遞對象了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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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見我思-司法追殺廢死聯盟?

2010-07-01 中國時報 【莊佩璋】

 檢方陸續約談廢死聯盟律師,要追究他們「偽造文書」之責。這些律師一心想救人,現在卻反被檢方「司法追殺」,心情應是哭笑不得吧!

 

 在王清峰說「願為死刑犯下十八層地獄」,意外引爆死刑存廢風暴之前,台灣已好幾年沒執行死刑。扁政府標榜「人權立國」,馬政府簽署《聯合國人權公約》,意味台灣人權已與國際接軌。廢死,是人權先進國家的主流。執行死刑,當然不符我們所追求的「人權立國」形象。

 

 台灣藍綠惡鬥,難得「不執行死刑」卻「扁規馬隨」,顯然這已成國家政策。即使這次簽章執行死刑的法務部長曾勇夫也說,他贊成「廢死」,但已判決的死刑犯,「無法」不執行。

 

 馬總統則說,「廢死」是方向,但目前的社會條件還不成熟。

 

 既然「廢死」是國家政策,只是迫於社會上「報復主義」仍是主流。無法「不執行死刑」;那麼「廢死聯盟」就等於補政府之不足,幫國家政策營造成熟的社會條件,法務部又何必惡整這些律師呢?

 

 檢方說,一切依照法律程序執行,律師身為法律人應遵守法律的正當性。死囚王國華一心求死,廢死聯盟律師豈可「代」為申請釋憲?代簽、代刻印章均涉及不法。

 

 老實說,檢方身為法律人,卻如此拘泥死法、不通情理,法匠執法只會誤法、誤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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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救世濟人 不要忘了法律(許英昌)

2010年06月29日蘋果日報

 

中研院生醫所陳垣崇所長遭檢方約談,已引起社會全面矚目,行為是否違法,應由司法機關秉公處理以昭公信,乃法治國精髓所在,然而也暴露出幾點重要訊息:第一、產學互動的道德標準何在?第二、美國國家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NIH)面對研究員與產業間利益衝突時,又如何危機管理呢?

 

生技製藥產業乃國家競爭力表徵,研發基因檢測試劑相較於新藥篩檢更是個人化醫療的主軸。產學界必得互動整合方能相得益彰,實務上各大藥廠熱中於找尋新藥追求最大利益,卻吝於開發檢驗試劑,國內實驗室勇於開發基因檢驗試劑,更值得稱許;技術移轉皆有清楚法源依循,迴避「利益衝突」乃產學互動中最基本的遊戲規則,否則如何杜悠悠之口?如何堅持知識份子的榮耀呢?1988年華生(James Watson)博士領導人類基因解碼團隊,1992年華氏因擁有數家生技公司(例如Amgen、默克、Glaxo等)股票,這些公司和政府研究單位既競爭又合作,華氏職位上的決策勢必影響該公司股價,他沒有迴避「利益衝突」,不得不離開夢幻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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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問題不在地下水的所有權

2010-06-29 中國時報 【張炎銘/台中(公務員)】

 

 昨天,有投書指高鐵沿線因居民抽用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誰有地下水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然後用補償金就可解決問題。若行政部門無法解決這項爭議,可能就得請法院作個判決,甚至由大法官就權利的歸屬做個解釋等,筆者認為:問題其實不在所謂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水利法》第二條:「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即使要在私有土地內鑿井引水,也要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向縣市政府申請「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另外,除因抽水量較小,符合免為水權登記的條件外,也要向縣市政府申請水權登記。法律規定極為明確,現在高鐵沿線的抽水井(其實不只高鐵沿線,全台皆然)大部分為非法水井,並無抽用地下水的權利。

 

 非法水井,縣市政府自得依法予以封填,並處以罰鍰。只是地方政府考量選票,也顧慮民眾生計不能嚴格執法,致有今日局面。解決之道,最好要有地面水當作替代水源,合法水井封填當然給予補償金,非法水井則新井「即查即填」,避免新增,舊井則依所處區位、抽水大小、對環境危害輕重、是否有其他水源等因素評估後,分期、分年封填,庶幾乎可解決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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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法官不守法 司改難見效

 

* 2010-06-25

* 中國時報

* 【黃東熊/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據貴報報導,「北院兩年多前,審理史上最大經濟犯罪弊案的力霸東森案期間,依檢方聲請,認定凱雷集團退還給美瀚投資、東森得易購及東森國際三家公司的交易資金十二億一千二百廿九萬二千三百八十五元,是王令麟出售東森股權所隱匿交易資金,為不法交易所得,裁定查扣」,經「三家公司抗告後,最後獲勝訴確定,理由是公司為法人,有獨立的人格與權利能力,公司所有的財產與股東或負責人所有的財產各自獨立。凱雷集團匯入東森國際三家公司帳戶款項,就屬公司所有,為全體股東所有的資金,與王令麟個人無關,因此帳戶內的金錢,不是屬犯罪行為人王令麟所有,不能依刑法卅八條規定予以沒收,自然不能扣押」。然而,審理力霸案的北院及高院法官均無視,而不返還上述三家公司遭扣押財產,殊可謂目無法紀。

 

 我國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從不被人民所信賴,因此,近廿年來執政者屢對刑事訴訟制度做改革,但人民不信賴情況毫無改善。所以如此,係因司院完全忽略法官素質重要性。欲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良善的訴訟制度固然重要,但比制度更重要者乃法官素質。因此,如忽略此問題而欲為司法改革,則必以失敗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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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傑榮專欄-國民應有歸國權利

 

* 2010-06-24

* 中國時報

* 【孔傑榮】

 

 為了抗議中國政府拒絕其入境回家的決定,上海人權活動人士馮正虎露宿東京成田機場,不尋常地抗議了三個多月。在今年二月,他終於入境,從而名留史冊。中國政府才剛第八次拒絕他入境,就突然讓步,終結了這場舉世矚目的抗議活動,避免其繼續破壞當時即將開幕的上海世博會氛圍。

 

 這次政府尷尬地改變決定,讓馮正虎入境,是否算是確立了一個先例,能夠鼓舞許多一直渴望結束國外流亡生活的中國政治異議人士們?如果他們像馮正虎教授一樣,做好了回國後可能被經常非法限制自由的準備,他們現在能夠回家嗎?中國遲未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障礙之一就是公約不允許締約國將本國公民逐出國門,幾乎沒有例外。中國政府是不是已經決定除去這個障礙?還是說,對馮正虎改變決定僅僅是個單一事件,不會有深遠的影響?

 

 當馮正虎在東京抗議時,現居台灣、著名的一九八九年天安門學生領袖吾爾開希,和暫居瑞典的作家李劍虹都試圖返回中國,而未能成功。當然,他們兩位一定會想,如果他們採取了類似富想像力、誇張的策略,是不是現在已經成功。

 

 對於柏克萊加州大學和哈佛大學的雙博士、現居波士頓的民運組織人士楊建利來說,他可能會後悔自己沒有採用馮正虎的招數,而是在徒勞無功地等待入境許可十二年之後,於二○○二年使用一位朋友的護照入境中國。隨後,楊建利被逮捕,並入獄服刑五年。

 

 最近美國政府有一個令人反感的做法:通過把少數涉嫌恐怖主義的美國人列入「禁飛名單」的方式將他們暫時流放國外。但是中國政府的行為並不是這樣的孤立事件。有數百、可能甚至數千個居住外國的中國活動人士被拒絕重新入境,因為他們在國內的政治影響可能會比在國外要大。究竟有多少人被拒,只有中國政府知道具體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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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網站(法務部)

 

(一)   制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法務部分別於96年3月23日97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 第1會期至第3會期,於98年3月31日完成「兩公約施行法」三讀程序,總統 並於98年4月22日公布。

 

(二)   研擬「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報陳行政院核定:

為落實執行「兩公約」,法務部依  總統98年2月11日指示,於98年4月7日將研擬完成之「人權大步走計畫—落實執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陳報行政院。行政院秘書 長於98年5月7日以院臺外字第0980024911號對本部原報請核定之「人權大步走計 畫」,要求法務部依  總統98年4月24日裁示及行政院研考會審議意見重新研 擬。法務依指示研擬完竣,並邀集各機關研議中。該計畫涵蓋下列重要事項:

1.   法務部為統籌機關,負責辦理「培訓種子講師及編纂講義」、「製作宣導 品」(含電子媒體及各種書面宣導品)及督導各機關、學校、部隊辦理講習會及敦促各級機關檢討修正與「兩公約」不合之法規及行政措施。2.   教育部應將「兩公約」納入各級學校課程。

3.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均應派員接受種子講師培訓,主動對其所屬公務員積極進行 宣導。

4.   考試院及人事行政局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公務人員訓練課程,並規劃未來國 家考試加考國際法。人事行政局並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每年至少不得少於4小時。

5.   各相關機關之訓練所(或中心)應將「兩公約」內容納入訓練課程。

6.   新聞局應積極辦理「兩公約」電子宣導內容之託播。

7.   外交部應修正「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辦理「兩公約」批准書送請聯合國秘書 長存放作業、辦理「兩公約」落實與配套措施準備工作。

8.   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積極將不符「兩 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訂)定、修正、廢止或改進。

9.   在法務部全球資訊網規劃設置「人權大步走」專區,設置內容包括「兩公約」及 「兩公約施行法」中英文版條文、種子講師培訓講義及數位學習等相關資料、人權議題相關資料及其他宣導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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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總長是國家的防腐劑(陳鋕銘)

2010年06月11日蘋果日報

監察院於6月8日通過提出《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以及特偵組設最高檢的規定是否有違憲之餘,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依法監察院是否有對檢察總長人事聲請釋憲權力?姑且暫不予以細論。但就聲請案內容是否真的違憲,應該加以澄清。

我國法律層級中,本有由行政機關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規定,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所以法律層級也可以規範行政權提名、立法同意之人事任命。在《憲法》增修條文更改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原《憲法》第55條,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已經成為總統實施行政權的幕僚長,因此由總統提名或是行政院長提名,都是行政權的作用,並沒有差別。而現行《憲法》中,並沒有規定政府人員任命的方式,一定要明定於《憲法》,所以沒有一定要修憲的限制。

司法的民主化本來就是現代國家的立法趨勢,不問大陸法系的德國、英美法系的美國,或是鄰近的日本等先進國家,檢察總長皆經由國會同意後任命。檢察總長為尋求立法院多數委員之同意,必須向立法院宣示其中立性,而且一旦取得民主正當性後,可避免受到來自行政權的箝制,確保職權行使的公正性。

而且檢察總長的任期只有4年,而且不得連任,檢察總長就不必向當初提名他的總統與同意他的立法院屈服,而能無後顧之憂的依法行事,堅守客觀、公正的形象,尤其在面對敏感或爭議性案件時,檢察總長職權的行使將更有公信力。

在我國黨爭激烈的政治形勢下,有一個孚公信,能定糾止爭的中立司法機關,是非常重要的。今年1月20日當監察院對前檢察總長提出彈劾案時,國內某媒體的社論標題為「人民對檢察總長的期待比總統高」,相信這也是所有人民的心聲。

其次,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4項規定,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所以特偵組檢察官偵辦的案件,如果不起訴,是一審管轄的案件,再議由二審檢察官審理,是二審管轄的案件,再議就由最高檢審理。縱然可能實質上可能下級審會尊重最高檢特偵組的意見,但是依《刑事訴訟法》告訴人仍然可以請求交付審判,所以絕對不會影響告訴人的訴訟權,當然沒有違憲的問題。

需行政與司法防貪

特偵組自成立後,在中立的檢察總長領導下,其表現有目共睹,國內政治貪腐風氣能夠革新,特偵組絕對功不可沒,試想,若在原有檢察體制下,能夠對總統、院部首長偵查起訴嗎?本屆監察院在多年停擺後,積極任事,我們深表敬佩。但是在對抗貪腐一事,單靠監察院絕對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具司法調查權的檢察機關才能勝任。

目前國家處理風災雨劫,應付經濟景氣起伏浪濤,兩岸和戰不定的內憂外患,都會動用大量公帑,劇烈地影響社會經濟重分配,更需要有力的行政與司法監督以防範貪瀆。事實證明,中立的檢察總長加上健全的特偵組是國家政治清明的防腐劑,希望不要將它當成免洗餐具,吃完即丟,否則國家前途堪慮!

作者為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改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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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撒的面具-馬政府正在限縮言論自由

 

* 2010-06-10

* 中國時報

* 【王健壯】

 

 馬英九總統可能尚未警覺一個危機已經形成:他的政府團隊正在一點一滴限縮台灣的言論自由。

 

 今年四月三讀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就是第一個警訊。說《個資法》修正是警訊,理由很簡單也很荒謬:內閣與國會在修法過程中,竟渾然不知修正草案有箝制言論自由之處,直到三讀前最後一刻,才以朝野立委共同復議的方式,推翻二讀條文,恢復媒體免責條款,稍做修法補救。

 

 但離譜的是,復議的提出並非內閣或國會主動為之,而是因總統府懾於輿論壓力,在二讀程序已完成後緊急發出新聞稿,表達馬英九捍衛新聞自由的立場後,才擋住了逕付三讀的程序;也就是說,總統府的表態雖然慢了不知道多少拍,但如果馬英九不在最後關頭表態,就不會有立委的復議,《個資法》也將成為馬政府箝制言論自由的具體罪證。

 

 表面上看,好像是馬英九挽救了言論自由,但何以他的內閣團隊從頭到尾沒有警覺修法的嚴重性,甚至在二讀後還辯稱修法與新聞自由無關?何以朝野立委也同聲一氣主張刪除媒體免責的條款,難道他們都忘了國會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鐵律?

 

 《個資法》修法之所以是嚴重警訊,道理在此;立法院正在審議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可能會變成打壓新聞自由的第二個警訊,原因也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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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看待德沃金的法律哲學

  • 2008-11-08  中國時報 【莊世同】
  •      美國知名的法哲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即將來台,並在本月廿四、廿五日演講。做為當代重要的法哲學家,德沃金思想的影響力並不僅限於傳統法哲學領域,還廣泛地及於重要哲學問題的學術討論、複雜社會議題的思想論戰、以及具體法律爭議的學理辯論。

         德沃金認為,法律哲學應該是有趣的;其有趣之處在於,它一方面對於其他哲學領域有一定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對於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官和律師,對於憲法、侵權法、契約法、衝突法乃至稅法這些實體法學,則可提供豐富深刻的理論思考資源。

         換言之,法律哲學是銜接抽象哲學理論、實體法律學說與具體法律實踐之間的關鍵橋樑;其任務是在三者之間搭建一座完備融貫的價值論述體系,為複雜的法律案件提供合法正確的解答。

         自一九七○年代開始,德沃金未曾中斷他對法律哲學這門有趣學問的研究工作,並且將它置於政治哲學與道德哲學的思想脈絡中,試圖對自由、平等、正義、人權、法治、民主、以及尊嚴這些重要價值,進行一項浩大的價值整合工程。

         德沃金明白表示,法律是道德的一個部門,而且他認為,法律與自由、平等、民主這些政治概念一樣,是一種「詮釋性概念」(interpretive concept),詮釋者唯有透過「建構性詮釋」(constructive interpretation)的方法,才能在自己身處的政治社群中,找到足以充分展現該社群整體政治結構與法治價值的融貫道德原則,以做為詮釋法律的最佳觀點。

         根據這套詮釋性的哲學理論,德沃金主張一種「整全性」(integrity)的法律觀,其目的是要追求每個人都被視為平等之人來對待的法治理想。此一平等主義式的法哲學觀點,最終是奠基在兩項人性尊嚴原則之上;第一項原則是「內在價值原則」(the principle of intrinsic value),它主張每個人的生命都有一種特別的客觀價值;第二項原則是「個人責任原則」(the principle of personal responsibility),強調每個人都負有實現其成功人生的責任,其中包括判斷何種人生對自己而言是成功人生的責任。

         德沃金的法哲學理論,如同他自己所言,是一種特別的政治道德理論。然而,當代有一批法哲學家卻極力反對這樣的看法;她(他)們認為,法律哲學的要務是對法律普遍特徵進行描述性的說明工作,而不是依照理論家自己的政治道德信念提出規範性的價值論述。

         在她(他)們看來,法律哲學真正的研究旨趣,不是主張和捍衛某一種「法律應該是什麼」的規範性學說,而是建立一套可以客觀說明「法律是什麼」的描述性理論。

         對於自詡為從事道德中立之描述工作的學者--包括上述的描述性法理論學者,德沃金統稱為「阿基米德論者」(Archimedeans)。這些學者認為,自由、平等、法治、民主、正義等價值,都是多元、各自獨立、可能發生衝突的價值概念。

         他們認為,描述理論的任務不是為這些價值衝突提供可行的解決方案,而是自這些衝突中脫離,針對每個價值概念進行冷靜、客觀、中立的分析與說明。

         德沃金全面性地反對這種阿基米德式的哲學主張,他以自由與平等為例指出,它們是可以相互調和的整合價值。

         同樣地,德沃金認為任何法律哲學理論,包括描述性的法理論在內,背後都預設某種法治價值觀點,因而也反映特定的政治道德立場。

         所以,對德沃金來說,法律哲學只是他的全面性、整體性哲學計畫中的一部分;這項遠大的哲學計畫,其所要追求的理想目標,是希望將所有重要的法政道德價值,統合成為一個完備、融貫、無懼任何挑戰的倫理思想體系。

         總歸而言,儘管有不少人認為,德沃金的思想過於理想化而不切實際,然而有趣的是,他這種近乎「烏托邦式」的哲學論述,卻在許多具體的法律、政治及道德議題上實際發酵,並且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最終使得妳我--不管是否同意他的看法--都得認真地來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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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專欄-忍受監聽還是忍受犯罪?

    * 2010-06-08

    * 中國時報

    * 【郭崇倫】

     監聽雖違反個人隱私,但為了維護公眾安全、辦案需要,可以審慎授權去做,可是有通則就有例外,有例外就有濫用,近日台南縣警局爆發員警利用監聽手機,確定發話基地台位置,協助歹徒擄人勒贖一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這不是台灣特有的,全世界都面臨類似的情況,檢警執法人員越來越依賴手機與電話的監聽,來偵辦案件,過去在集權社會,或許有「沒有做壞事,不用怕人聽」的心態,但民主社會,注重的是如何在保護個人隱私與治安間維持平衡。

     

     義大利五月底提出監聽法,總理貝魯斯柯尼聲稱是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目前正在參議院審議,檢警批評真要依法行事,將來無法辦案,而媒體更強烈批判妨礙新聞自由,

     

     貝魯斯柯尼當然不是積極推動人權的人,他要保障的是政府與他個人的隱私權,工業發展部長近日已因為醜聞下台,目前檢方調查的其他案子還牽涉好幾個部長,這都是靠監聽蒐證,而貝魯斯柯尼去年被應召女錄下的枕邊豪語,被媒體刊出,讓他付出大筆贍養費離婚,更讓他對媒體刊布隱私,恨得牙癢癢的。

     

     如果不以人廢言,貝魯斯柯尼不是沒有道理的,目前義大利的監聽情況非常浮濫,紐約時報稱,如果你沒有被監聽,表示你不是個人物,單是去年,就有十一萬兩千支電話與手機被監聽,在歐洲名列前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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