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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的總長是國家的防腐劑(陳鋕銘)

2010年06月11日蘋果日報

監察院於6月8日通過提出《法院組織法》關於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以及特偵組設最高檢的規定是否有違憲之餘,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依法監察院是否有對檢察總長人事聲請釋憲權力?姑且暫不予以細論。但就聲請案內容是否真的違憲,應該加以澄清。

我國法律層級中,本有由行政機關提名,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規定,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所以法律層級也可以規範行政權提名、立法同意之人事任命。在《憲法》增修條文更改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任命(原《憲法》第55條,行政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長已經成為總統實施行政權的幕僚長,因此由總統提名或是行政院長提名,都是行政權的作用,並沒有差別。而現行《憲法》中,並沒有規定政府人員任命的方式,一定要明定於《憲法》,所以沒有一定要修憲的限制。

司法的民主化本來就是現代國家的立法趨勢,不問大陸法系的德國、英美法系的美國,或是鄰近的日本等先進國家,檢察總長皆經由國會同意後任命。檢察總長為尋求立法院多數委員之同意,必須向立法院宣示其中立性,而且一旦取得民主正當性後,可避免受到來自行政權的箝制,確保職權行使的公正性。

而且檢察總長的任期只有4年,而且不得連任,檢察總長就不必向當初提名他的總統與同意他的立法院屈服,而能無後顧之憂的依法行事,堅守客觀、公正的形象,尤其在面對敏感或爭議性案件時,檢察總長職權的行使將更有公信力。

在我國黨爭激烈的政治形勢下,有一個孚公信,能定糾止爭的中立司法機關,是非常重要的。今年1月20日當監察院對前檢察總長提出彈劾案時,國內某媒體的社論標題為「人民對檢察總長的期待比總統高」,相信這也是所有人民的心聲。

其次,依《法院組織法》第63條之1第4項規定,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所以特偵組檢察官偵辦的案件,如果不起訴,是一審管轄的案件,再議由二審檢察官審理,是二審管轄的案件,再議就由最高檢審理。縱然可能實質上可能下級審會尊重最高檢特偵組的意見,但是依《刑事訴訟法》告訴人仍然可以請求交付審判,所以絕對不會影響告訴人的訴訟權,當然沒有違憲的問題。

需行政與司法防貪

特偵組自成立後,在中立的檢察總長領導下,其表現有目共睹,國內政治貪腐風氣能夠革新,特偵組絕對功不可沒,試想,若在原有檢察體制下,能夠對總統、院部首長偵查起訴嗎?本屆監察院在多年停擺後,積極任事,我們深表敬佩。但是在對抗貪腐一事,單靠監察院絕對是不夠的,還必須有具司法調查權的檢察機關才能勝任。

目前國家處理風災雨劫,應付經濟景氣起伏浪濤,兩岸和戰不定的內憂外患,都會動用大量公帑,劇烈地影響社會經濟重分配,更需要有力的行政與司法監督以防範貪瀆。事實證明,中立的檢察總長加上健全的特偵組是國家政治清明的防腐劑,希望不要將它當成免洗餐具,吃完即丟,否則國家前途堪慮!

作者為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檢改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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