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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話題-問題不在地下水的所有權

2010-06-29 中國時報 【張炎銘/台中(公務員)】

 

 昨天,有投書指高鐵沿線因居民抽用地下水導致地層下陷,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誰有地下水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然後用補償金就可解決問題。若行政部門無法解決這項爭議,可能就得請法院作個判決,甚至由大法官就權利的歸屬做個解釋等,筆者認為:問題其實不在所謂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水利法》第二條:「水為天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即使要在私有土地內鑿井引水,也要依照該法第四十六條向縣市政府申請「水利建造物」之核准;另外,除因抽水量較小,符合免為水權登記的條件外,也要向縣市政府申請水權登記。法律規定極為明確,現在高鐵沿線的抽水井(其實不只高鐵沿線,全台皆然)大部分為非法水井,並無抽用地下水的權利。

 

 非法水井,縣市政府自得依法予以封填,並處以罰鍰。只是地方政府考量選票,也顧慮民眾生計不能嚴格執法,致有今日局面。解決之道,最好要有地面水當作替代水源,合法水井封填當然給予補償金,非法水井則新井「即查即填」,避免新增,舊井則依所處區位、抽水大小、對環境危害輕重、是否有其他水源等因素評估後,分期、分年封填,庶幾乎可解決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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