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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組織章程
(民國981220制定)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民國99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1(成立宗旨)

為擴展倫理學與法政哲學之理論研究至公共事務等實踐層面之問題,掌握社會脈動,關懷社會人文。並藉由社論寫作,訓練學生之寫作能力,及培養批判之思維和關心時事之態度,以加強哲學與公共事務之結合。嗣經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暨哲學研究所系務會議同意,設立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以下簡稱本研究室)

 

2(成員)

成員,係指主持人與一般成員。

本研究室之主持人應至少設置1名,並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一般成員係指凡加入本研究室之博士生、碩士生及學士生。 

核心成員係指本研究室成立之初之成員。

 

3(集會時間)

每週集會一次。單週為主題討論 ,雙週為個別討論。原則上以週三午後七時為集會時間。每次集會以三小時為限。

 

4(集會地點)

文學院R509會議室,若有異動,另行公告。

 

第二章 議程

5

本研究室所關注之議題:

一、人權議題

二、政治及法制議題

三、社會議題

四、族群關懷

五、全球正義

六、教育議題

 

6

為訓練學生之寫作能力,及培養批判之思維和關心時事之態度,並加強哲學與公共事務之結合,本研究室之一般成員於每次集會時應至少發表一篇社論。

成員應於集會前將社論寄至本研究室之電子信箱,或於集會時以隨身碟等方式傳送至電腦。

社論之撰寫方式另定之。

若集會時無法提出社論者,應準備討論主題之相關資料。主題以近日之時事為限。

 

7

發表順序期初時抽籤定之。

 

8

集會之進行,由主持人指揮議程之進行。若主持人未出席時,則由首位發表者指揮議程之進行。

 

第三章 審議

9

成員所發表之社論,經在場成員審議後,始得投稿。

 

10

審議時,以社論之語句結構、論理邏輯為其審議。

 

11

經審議後,執筆者得為審議之結果為文章修改。

 

12

審議,以尊重個人言論自由為前提,不得擅以主觀評斷,亦不得為人身攻擊。

 

13

遇有須經陳情、請願之事件時,應先通知計畫主持人,經同意後,即依法定程序,向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以本研究室之名義提出。

 

第四章 投稿

14

投稿,經審議後,由紀錄人將已修訂之評論,另儲存為投稿格式,投稿之。

若為主題討論,則將討論後之結論,投稿或刊登於主要部落格。

 

第五章 一般成員之權利義務

15(義務)

一般成員有出席集會,並發表社論之義務。

一般成員對於議題評論,須秉持公正、客觀、確實,避免引用錯誤資訊。

若經報章雜誌採用,則由該報章雜誌取得著作財產權。但本研究室及作者個人得於合理範圍引用之。

參與本研究室之成員,加入本研究室時,均視為同意將其所發表但未經報章雜誌採用之社論,無償提供予本研究室於部落格及相關網頁上為刊登及轉載。但不影響成員自行刊登及轉載之權利,且毋須經本研究室同意。

成員有遵守其它相關規定之義務。

 

16(權利)

一般成員對於所發表之文章享有著作人格權。

一般成員對於審議之文章,得保有最終修改權。並對於所選擇之投稿對象,得為再投稿之請求或更改投稿對象。

一般成員均得向本研究室申請活動證明。但以曾在集會中發表四次者,始得申請。

 

第六章 加入及退出

17(加入)

博士生、碩士生及學士生,均得向本研究室提出加入之申請。而提出之方式,除得於集會時間當場提出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加入之申請。

18(退出)

本研究室之成員得隨時向主持人提出退出之申請。

 

第七章 附則

19

本章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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