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組織章程
(民國98年12月20日制定)
(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
(民國99年1月1日施行)
(民國99年4月22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成立宗旨)
為擴展倫理學與法政哲學之理論研究至公共事務等實踐層面之問題,掌握社會脈動,關懷社會人文。並藉由社論寫作,訓練學生之寫作能力,及培養批判之思維和關心時事之態度,以加強哲學與公共事務之結合。嗣經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暨哲學研究所系務會議同意,設立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以下簡稱本研究室)。
第2條(成員)
成員,係指主持人與一般成員。
本研究室之主持人應至少設置1名,並以本系專任教師為限。
一般成員係指凡加入本研究室之博士生、碩士生及學士生。
核心成員係指本研究室成立之初之成員。
第3條(集會時間)
每週集會一次。單週為主題討論 ,雙週為個別討論。原則上以週三午後七時為集會時間。每次集會以三小時為限。
第4條(集會地點)
文學院R509會議室,若有異動,另行公告。
第二章 議程
第5條
本研究室所關注之議題:
一、人權議題
二、政治及法制議題
三、社會議題
四、族群關懷
五、全球正義
六、教育議題
第6條
為訓練學生之寫作能力,及培養批判之思維和關心時事之態度,並加強哲學與公共事務之結合,本研究室之一般成員於每次集會時應至少發表一篇社論。
成員應於集會前將社論寄至本研究室之電子信箱,或於集會時以隨身碟等方式傳送至電腦。
社論之撰寫方式另定之。
若集會時無法提出社論者,應準備討論主題之相關資料。主題以近日之時事為限。
第7條
發表順序期初時抽籤定之。
第8條
集會之進行,由主持人指揮議程之進行。若主持人未出席時,則由首位發表者指揮議程之進行。
第三章 審議
第9條
成員所發表之社論,經在場成員審議後,始得投稿。
第10條
審議時,以社論之語句結構、論理邏輯為其審議。
第11條
經審議後,執筆者得為審議之結果為文章修改。
第12條
審議,以尊重個人言論自由為前提,不得擅以主觀評斷,亦不得為人身攻擊。
第13條
遇有須經陳情、請願之事件時,應先通知計畫主持人,經同意後,即依法定程序,向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以本研究室之名義提出。
第四章 投稿
第14條
投稿,經審議後,由紀錄人將已修訂之評論,另儲存為投稿格式,投稿之。
若為主題討論,則將討論後之結論,投稿或刊登於主要部落格。
第五章 一般成員之權利義務
第15條(義務)
一般成員有出席集會,並發表社論之義務。
一般成員對於議題評論,須秉持公正、客觀、確實,避免引用錯誤資訊。
若經報章雜誌採用,則由該報章雜誌取得著作財產權。但本研究室及作者個人得於合理範圍引用之。
參與本研究室之成員,加入本研究室時,均視為同意將其所發表但未經報章雜誌採用之社論,無償提供予本研究室於部落格及相關網頁上為刊登及轉載。但不影響成員自行刊登及轉載之權利,且毋須經本研究室同意。
成員有遵守其它相關規定之義務。
第16條(權利)
一般成員對於所發表之文章享有著作人格權。
一般成員對於審議之文章,得保有最終修改權。並對於所選擇之投稿對象,得為再投稿之請求或更改投稿對象。
一般成員均得向本研究室申請活動證明。但以曾在集會中發表四次者,始得申請。
第六章 加入及退出
第17條(加入)
博士生、碩士生及學士生,均得向本研究室提出加入之申請。而提出之方式,除得於集會時間當場提出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加入之申請。
第18條(退出)
本研究室之成員得隨時向主持人提出退出之申請。
第七章 附則
第19條
本章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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