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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權的罩門

自由時報◎ 何克昌

拜讀李進勇先生大作「王清峰忘了我是誰」乙文,文內對王清峰女士之評價,筆者不予置評;倒是李文所表達之法務行政部門應尊重檢察體系云云;筆者認為不僅法務行政部門應重視,即社會各界亦應重視!

據筆者多年來偵查工作實務經驗,檢察官承辦偵查案件最大的干擾,並非來自法律的限制,而是來自法務行政部門的內規。這些內規既不屬法律層級,亦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而是不具法令形式之要點、注意事項、守則、原則等內規,以及所謂的「檢察一體」,造成檢察官處理刑案偵查時,經常猶疑要遵守刑事訴訟法,還是要符合行政內規?

按一七四八年孟德斯鳩所著「法意(De l’esprit des lois)」一書問世,主張司法權與行政權分立,認為: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詳該書第十一章)。因此,司法獨立(意指獨立於行政權之外)思想從此萌芽。嗣一七七六年美國宣布獨立之後,一七八七年費城制憲,採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將司法立於行政權之外,實施三權分立政制;自此,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思想獲得實踐!

而檢察制度通說啟蒙於十三世紀末之法國國王「代理人」制度,到十六世紀法國始有成文法設置「公共吏」,相當今日之檢察官,實施刑事訴追兼監視訴訟之開始及進行。

因此,司法權獨立思想尚未誕生之前,檢察制度即已施行三世紀之久,而司法權獨立既為當今普世價值,自應揚棄舊時代的「檢察一體」思維,一切以遵守「法律」規範為本務。

法務部一向聲稱:頒定內規係為保障人權云云,殊不知人權最大的保障,乃在於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倘社會各界認為台灣的檢察制度尚有存在價值,仍請各界共同維護檢察權行使的純淨空間,尤其檢察官依法辦案時,不要一面主張「檢察獨立」,同時又高喊「檢察一體」了。(作者現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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