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求庇護的同性戀者應被法律所保護
2010年5月21 衛報
作者:Bernard Keenan
編譯:黃怡潔 國立中正大學哲學系、哲學與公共事務研究室成員
認為那些尋求保護的同性戀者應該壓抑自己的性向,以防止在國內遭受到迫害,從而拒絕給予保護,這樣的立場不對的。
在政府新公佈的平等政策(暫譯)裡有一項聲明是說:”我們將停止驅逐那些因為性向及性別認同而曝露於可能遭受監禁、拷問或處死的高度風險中,以致於被迫離開某些國家的庇護尋求者”。
這項承諾應該會備受歡迎,但是卻讓人不得不謹慎。除非是內政部將它轉為政策實行,否則當一項聲明從文中被刪除後,是不具備有法律上的意義的,那麼從表面上看來,並沒有任何的改變。有些同性戀者已被法庭和內政部接受並承認為須受保護者,卻仍然有大多數的人被拒絕,即便是來自經常被外交部譴責對待同性戀者不友善的烏干達或馬拉威的同性戀者,也是一然如此。
這樣的矛盾主要有兩個理由,首先是英國邊境管理局內的”不信任的文化”,使得他們時常指控尋求庇護的人謊稱自己的性向,即便他們英國的性伴侶提供證明他們的同性戀關係;其次則是因為在2006年伊朗案中,當時上訴法院的偏見和邏輯謬誤,導致這案件現在成為方便拒絕那些同性戀避難者申請的理由。
這個特別的案件使一位伊朗籍的電影製作人Kiana Firouz,面臨被遣送回伊朗的危險。根據當時法庭給的說法是,同性戀者能選擇到隱密的地方自由自在的生活,藉由隱瞞自己是同性戀的身分,進而能夠躲避一些迫害,而不需要受到像難民一樣的保護。
根據上訴法庭的說法,問題變成是同性戀者是否能夠”合理容忍”隱瞞自己的性向。這真是一個荒謬的問題,這個問題無法有一個實際的答案,只能靠空想來回答。這導致移民法庭只能針對「誰能夠容忍什麼?」、「為什麼容忍?」等文化上相關的問題,這最終會淪為法官個人的偏見。內政部表示,上訴法庭的說法是很合乎常理的,因為改變你的行為來隱藏你的性向不等於是迫害。依照這個邏輯,要是Anne Frank選擇不要離開安全的頂樓居所,她便不會遭受到迫害,也就不需要逃難到英國了。
這就是新政府要處理的問題的本質,如果他們要使他們自己公開要保護這些尋求庇護的同性戀者的承諾具有合法的效力的話。這已經涉及到平等的問題了,因為沒有其他類尋求庇護的人被告知要回家去並隱瞞事實。另一方面,如果現行的政策持續下去,套一句Michael Kirby(譯按:前澳洲最高法院法官1996~2009)的話,我們將會成為削弱同等自由的實行者,而不是那些自由正岌岌可危之人的保護者。
恰巧的是,現在正是推動此政策的最佳時機。上週最高法院聽取來自HJ(伊朗)和HT(喀麥隆)控告內政大臣的意見。因為有兩位都是男同性戀的上訴人,正在勇於挑戰上訴法院在伊朗案件中的論證,而於幾週後法院的判決將會解決法律上的問題。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和平等與人權委員會支持這兩位上訴者,他們兩位強烈控訴著沒有人應該要隱藏自己以免遭受迫害。所以在同性戀庇護的案件中,唯一的問題在於一旦暴露自己的性向之後,就得承受來自周遭危害的風險。
根據內政大臣的說法是,儘管HT之前因為在自家花園親了他的男性伴侶,而被目擊到的民眾(其中甚至包含警察)毒打一頓,他依舊可以回到喀麥隆並且隱藏自己的性向,那麼也就不用擔心會有危險了。在伊朗的案子也是一樣,因為在伊朗同性戀者是要被處死刑的,但是依同理可知,只要HJ隱藏性向,亦能安全無慮的回到伊朗生活。每位尋求庇護的同性戀者,都可以透過”行為改變”(譯按:利用增強、懲罰、消弱、類化等方式,有效 地改變人類的行為。)來保障自身安全,這就是前文中所提到同性戀者”能夠合理的被期望去容忍”壓抑自己的性向。
以上種種歸結到不平等待遇所造成”已證實的風險”的問題,這也是聯合政府提到的。(這應是指這些所有”已驗證的風險”的問題,聯合政府至今對於如何處理隻字未提。)在最高法庭審理之前,新政府就已經參與這件案子了,所以對聯合政府來說,現在正是表達他們對同性戀人權議題的絕佳時刻。至於現任內政大臣Theresa Mays是否些真能寫信要求最高法庭撤銷前任大臣所提的論述?我不期待。
原文:http://www.guardian.co.uk/commentisfree/libertycentral/2010/may/21 /law-must-protect-gay-asylum-see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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