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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09.08.01

傅延文

中國要求電腦供應商於銷售前應安裝過濾軟體「綠壩」,表面上是保護孩童遠離色情,但實際上卻是暗中箝制言論自由的作法,因而引來國際輿論批評。這個問題的背後衍生出侵害人權的疑慮,即中國政府是否得以己身所擁有的廣大市場而要求國外的企業做出違背保障人權價值的行為?這個答案,應屬肯定。

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國家得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限制或者禁止有關貨物、技術的進口或者出 口以及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易言之,上開條文中,「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共道德」之射程範圍為何,是保障人權抑或侵害人權,當然由中國政府當局說了算。

因 此,筆者藉此引用顏厥安教授的觀點,假若政府執意簽署ECFA,應當加入「人權保留條款」,一可做為台灣企業及勞工的後盾,二可對於違反人權之企業、個 人、產品等實施貿易制裁,三則可拘束政府以反民主的方式操作兩岸關係。總言之,我國甫通過兩公約法案,政府此時應全面性的檢討我國對外貿易政策,雖然人權 保障與經濟自由之間仍有矛盾,但不宜有所偏廢,政府仍應將資訊透明化,供國會審查、人民檢驗,以期政府、企業、人民三方達成共識。

(作者為國立中正大 學哲學研究所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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