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基本法」有感

自由時報

張世賢

昨日范佐雙大作「馬總統拔擢客籍人才?」呼籲馬政府導正漠視客籍人才,此雖為達到族群平等的途徑之一,但若所謂「客籍人才」只把「客家」招牌當跳板,則高官再多也無法扭轉客家日漸式微的命運。像吳伯雄、劉闊才、饒穎奇、鍾榮吉等藍營高層的表現,大家就心知肚明。

若要客家人繼續扮演豐富台灣多元社會的角色,非用積極手段「濟弱扶傾」不可。「客家基本法」去年底已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做為關切台灣社會發展走向的國民一份子,筆者有些意見。

該法第六條:「服務於客家人口達三分之一以上之鄉、鎮、市、區的公教人員,應加強客語能力,其取得客語認證資格者,得予獎勵。」這項規定實施之後,居住上述地區之鄉親應可獲較佳服務,但居住其他地區之鄉親則否,似有將異常弱勢的客家人再分等級之嫌。全台各地都有公教機構和客家鄉親,他們應有的權益保障,不可因居住地的客家人口多寡而有別。比較周延合理的做法是,只要取得認證資格而能以客語服務民眾的公教人員,皆可獲得加薪之類的實質獎勵。當然,這項辦法應一體適用於任何所謂的「鄉土語言」,讓所有母語都普受重視而共存共榮。

又該法有關全國性客家廣播電台與客家電視的定位,並不明確,將來在經營管理及資金籌措,都留有很大的政治操弄的空間,不利客家語言文化的正常發展。應仿效英國與紐西蘭分別搶救威爾斯及毛利族語言文化的先進做法,將客家廣播電台及電視納入公廣營運,才能步入正軌。

一七七六年美國的《獨立宣言》已主張「人類生而平等」,兩百三十四年後的台灣「客家基本法」,是否能夠體現這種普世價值,就要看掌權者的胸襟!(作者為臺灣客家公共事務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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