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彙粗俗 救救公約中譯本
【聯合報╱胡念祖/中山大學海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雄市)】
2010.01.11 03:21 am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四日初審通過了「美洲熱帶鮪魚委員會」設立公約二○○三年的修約公約(簡稱「安地瓜公約」),及該委員會當年一併通過且經我駐美代表完成簽署之「漁捕實體參與書」。
條約案一經立法院議決通過後,即取得類同國內法之地位,其中文表述方式應力求典雅與精準。但是,目前立法院所審議之中文譯本中卻有兩項文字頗值得斟酌。
第一項涉及我國在本公約中身分指稱:fishing entity。依聯合國「魚群協定」中文版本,fishing entity被譯為「捕魚實體」。但若依一般漁業資源保育之國際公約常用定義,fishing不僅包括「捕撈」而已,亦包括尋魚、置放集魚設施、運搬、轉載、卸魚及其他任何支援漁捕作業之活動。在中文辭彙中,「漁」字即足以更準確且充分地反映漁業活動的內容,且「漁捕」亦較「捕魚」典雅。此外,我國是從事公海「漁捕」之實體,而非僅是在公海「捉魚」的實體。故「漁捕實體」無論在法意內涵、語意修辭及實務理解上,均較「捕魚實體」為佳,我國實無必要採用聯合國及中共所用的粗俗辭彙於我國條約案中。
再者,fish stocks與fish species,前者指特定的「魚群」,後者則指「魚種」。聯合國中文版本卻將fish stocks譯為「種群」。國際一般均以「魚群」為基礎訂定各種養護或管理措施,而對「相依或相關魚種」之生態進行研究。本公約多處出現魚群及魚種之區別,譯成我國法律文件應求精準。
筆者籲請立委諸公,在二讀該公約及參與書時,在尊重科學與中文辭彙之下,求取更典雅與精準之中文文本。同時並建請一併以「補正」方式,修正中西太平洋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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