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法加持 銜接產業斷鏈
【聯合報╱陳冠甫/台北市文化局副局長(台北市)】
2010.01.11 03:21 am
在立院三讀通過文創法之際,謹補充探討未來文創院可能之方向與作法。
文創業即便已完成文創法加持,得否複製高科技產業模式,或另外發展出自己的成功模式?可能應就十五項文創產業個別而論。
以電影產業為例,去年台北電影節,香港電影發展局馮永秘書長說明香港成立商務與經濟發展局,是要培養下一代幕後、台前、製作跟發行的創作人,並協助與投資風險較高的中小型影片,他們將電影視為工業來發展,非以台灣輔導金制度運行。馮私下表示,過去電影工業從上游到下游產業鏈皆得分享利益的模式,已變成中間層的利益大幅壓縮(如編劇、音效、剪接等後製),而卡司與發行端分享大部分利益(產業內部M型化)。
文創院或新聞局倡導的趨勢院,除可扮演電影業之工研院角色外,或可投資電影產業鏈中較無利基、門檻較高(跨國合拍、法律支援等)或已外移但又影響生產的中間層生產鏈,同時可隨市場起落,彈性吞吐相關人才,銜接起產業的斷鏈處。
再舉廣播電視業為例,據聞國內許多廣電業高階經理人已被大陸網羅,大陸更以三倍於國內成本,與台灣合拍偶像劇回銷,這樣其實沒有利潤,但他們要求參與製作過程,學習偶像劇從創意構思到海外行銷,希望三年後可技術獨立。如果台灣沒有產業維護策略,該市場規模僅有數年光景,業者更呼籲政府協助蒐集市場情報,希望政府成立一個半官方組織,有民間專業人士參與。文創院如可扮演這個角色並投資合拍,或吸引其他投資者利用文創法之投資減稅管道,或可減緩產業鏈外移。
對文創產業逐一耙梳,當能彙整文創院未來的任務。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