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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隱私 設資料保護官
 
【聯合報╱劉定基/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2010.01.19 04:17 am
 

雇主監控員工MSN、員警擅用警用電腦查詢孫仲瑜資料、詐騙電話太多位列十大民怨之首。這三件看起來不相干的事件,實際上卻反應出個人資訊隱私在台灣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嚴重問題。

電腦與通訊科技的進步,固然帶來許多方便,例如:警用資訊系統可以幫助打擊犯罪、MSN等通訊科技大幅提升職場溝通的效率、電視及網路購物讓人享受「在家血拚」的快樂。但在此同時,國人的資訊隱私卻面臨前所未有的威脅:好奇的員警可以利用同一套系統輕易查詢個人資料;雇主可能任意監控員工網路、電子郵件使用情形;電視及網路購物業者所保有的消費者資訊可能外洩或被駭,成為詐騙的利器。到底誰能夠保護我們的資訊隱私?

以員警擅自查詢孫仲瑜資料為例,該案雖是由警政署資訊室主動稽查發現,但可以想見的,此案恐怕僅是冰山一角,國人其他的戶籍、稅捐、健保等資料,如果接受相同的隨機查核,難保不會暴露出同樣的問題。進一步問,除了依賴各機關自省性的內部考核外,又有誰來監督這些政府機關是否善盡資料安全維護義務?

除了政府機關外,私人企業對於我們資訊隱私所可能造成的侵害,更是不容忽視。以監控員工MSN的案件而論,雇主基於維護工作效率(如前陣子熱門的上班「種菜」風潮)、確保營業秘密、甚至是預防相關法律責任(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即課予雇主防治性騷擾的義務與責任),固然有監控員工網路、電子通訊系統的需求與必要,但勞工的隱私權益要如何兼顧,除了仰賴司法機關在個案中權衡兩造的利益外,有關機關難道不能於事前未雨綢繆,依據相關法令提出原則性的指引或建議,以便業者依循?同樣的,除了動員數以萬計的員警在提款機前一日站崗,或是提供一六五反詐騙專線外,政府難到不能從源頭著手,加強對於電視網路購物業者資訊安全維護的要求及查核?

其實,以上案例早非「新聞」,政府迄今未能拿出令人滿意而有效的解決方案,除了立法怠惰外(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至今未過),欠缺專責的個人資料保護機關與執行人力,恐怕亦是關鍵。期盼政府利用組織再造或個資法修正機會,將國內人權團體一再呼籲增設的「資料保護官」納入改造後的行政組織中,俾能妥善因應資訊社會所帶來的各項個人資訊隱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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