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住所卻不送達 違法
【聯合報╱胡天賜/行政執行官(台中市)】
2010.02.02 03:36 am
聯合報昨報導交通部官員認為戶籍地是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地址,以及通信地址不是法定送達處所之法律見解,似有斟酌餘地。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意旨,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處分文書必須送達的目的,是在保障受處分人民能知悉所受處分的內容,並能使人民有即時提起行政救濟的機會。
因此,監理機關寄送交通違規紅單的目的,是在讓受處分人知悉並保障他能即時提起救濟的權利;而依據社會經驗,人民的戶籍地通常是他的所在地,因此寄到他的戶籍地時,即可推定他已經知悉相關行政處分的內容,這是紅單寄送戶籍地被而認定為合法的前提要件。
但釋字第六六三號解釋又認為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探求個案事實及查明處分相對人,並據以作成行政處分,且應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已查得之行政處分相對人知悉或可得知悉該項行政處分,俾得據以提起行政爭訟。
因此只要行政機關能證明相對人已知悉行政處分的內容時,不論所送達的地點為何,均屬於合法的送達。當民眾向監理機關登記戶籍地以外之通訊地址時,其實應有向監理機關陳報以該通訊地址為所在地之意思;此時監理機關若未向民眾所陳報的通訊地址來送達行政處分,反而另向他的戶籍地送達時,不但將會被認定違反誠信原則,且依法必須由監理機關來證明民眾確實已經知悉相關行政處分,否則這樣的送達應仍屬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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